《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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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 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 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 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 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 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 计入容积率。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 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 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 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三)办公、宾馆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 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门厅、大堂、中厅、 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高档 酒店、宾馆除外)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已经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为明确我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合肥市规划‎局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筑基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住宅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四)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通常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通常情况下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3米,不得出现大于5.6米的住宅层高。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高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通常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6.6米的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通常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7.8米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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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锡规总[2008]7 号)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第八条第(十二)项修订为: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不纳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一、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纸须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术语标注使用功能,并符合实际使用功能。

其中,住宅建筑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术语进行标注,单独使用“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名称标注的,按照居住空间计算核定建筑面积。

二、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住宅套型中设有阳台的,须设置在主要基本功能空间外侧。

储藏室和小于7平方米的居住空间外侧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阳台进深大于2.1米或“套内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大于12%的,按照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

四、住宅建筑的阳台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22,3.0.21条规定执行。

建筑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围护的墙体、门、窗、柱(装饰柱除外)等。

五、建筑设计含有凸(飘)窗的,须在报审图纸中提供凸(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详图一),并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3,3.0.27条规定执行。

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当其“套内凸(飘)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大于5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不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15条规定、建筑楼面结构层延伸至凸(飘)窗的外边线和出挑进深(墙体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大于0.9米的凸(飘)窗,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六、户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宅内起居室(厅)设置挑高空间的,当挑高空间不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时,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当住宅内设置的挑高空间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内设置挑高空间的,其挑高空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如该户型连接地下室,地下室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户型建筑面积参与挑高空间建筑面积比例的计算。

七、建筑的顶层(或退台部分)设有居住、办公等使用功能用房和部分露台时,露台的女儿墙高度须控制在1.5米以下,同时不宜设置构架、构筑物进行围合。

露台四周的维护结构(设施)高度均超过1.5米的,按照露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五层以上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内天井,须不少于一个长边与住宅公共部分相临(至少与两户住宅相临)。

沿内天井设置的阳台、走廊、挑廊等按照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住宅套型内设置的内天井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九、住宅套型外的走廊和住宅单元间的联系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但不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3.0.9条规定综合考虑建筑设备的设置空间,并适应住宅科技创新的要求。

每套住宅设置的空调室外机隔板须与居住空间的个数相匹配,可以分散或合并设置。

单个空调室外机隔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超出部分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采用中央空调、新风和中央水处理等设备系统的,可以合并设置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隔板),按照每个居室1.2平方米标准累加合并,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一、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的用于结构抗震作用的联系梁、板等建筑构件, 当其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层高时, 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每层设置时,其标高低于本层楼面标高0.3米以上的,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当其标高与本层楼面标高差值小于0.3
米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二、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幕墙、构件等。

抗震联系梁板、空调室外机隔板除外),按照建筑构件与建筑外围护结构共同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物外围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详图二、图三)。

十三、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八)款废止。

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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