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广东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方法_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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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内全部凭票实报实销,超出指标数额的费用一律自负。
b 在贷款时效内人员离职的必须将余款还清,车辆使用权才归购车人,
4.6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的补贴指标,本年未使用完指标可跨年累计使 否则公司将依据签订协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用,年度结余部分不得提奖励。
c 凡公司补贴自购车辆的,车辆拥有权属个人但公司财务部要挂帐,
4.7 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用途凭票到公司财务部 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办理报销手续,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指标的控制。
4.8 仅限公司领导带自有车辆出差,但必须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公
里数,公司承担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及油耗(按实际公理数核算)另按
0.5 元/公里补贴车辆损耗。
4.9 凡带自有车辆因公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在个人办理全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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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方法_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 方法
1 为了缓解公务用车矛盾,合理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车辆使用和 管理成本,特制定要制度。
a 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 档次 标准(元/年) 范围
2 费用预定: 2.1 根据职务及业务量划分档次,确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2.2 重点确保:保证公司办公用车和重要活动的接待用车,公司特别 事项紧急处理用车。
一 2XX 董事长
2.3 管理规范:必须是自购车辆公务使用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3 管理范围 3.1 公司管理层领导。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XX0 总经理
4 具体措施细则 4.1 凡是自购车辆(产权属个人的)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公司领导 及部门负责人。 4.2 合理预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1995年9月11日)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的规定配车、用车。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每人只限一辆且车辆排气量必须在2.5升以下(不含2.5升)。
其他领导干部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公务用车由各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二、各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业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
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
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用车的配备标准,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准购买小汽车。
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四、小汽车定编的审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称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
广州市、深圳市和各地级市应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机构,负责本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
五、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包括更新现有小汽车,经营出租车除外),必须经上级主级部门签署意见和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核,报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
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的《定编小汽车的通知》办理购买车辆和牌证手续。
现有小汽车未办理定编的,须向各地级市以上小汽车定编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补办时间从1995年9月开始至1995年底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机动车配置标准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要求进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为了规范省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规定执行。
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经费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省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
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机动车配置标准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要求进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为了规范省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规定执行。
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经费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省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
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259a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c2.png)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
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
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六)受理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仲裁。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车辆配备灭火器规定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车辆配备灭火器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 __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对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了补充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二、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 __、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蜂窝、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工程指挥、新闻采访、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公安安全业务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外事部门、涉外经济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 __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三、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
不配备相对固定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由本单位负责调派,不准连续调派和使用同一辆车或变相固定用车。
四、省直局以上单位,根据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广州市、深圳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市(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车辆补充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补充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车辆补充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车队运营效率,保障车辆安全运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车队所有车辆的补充管理工作。
车队负责人应确保所有成员了解并遵守本规定。
3. 凡涉及车辆补充管理的事项,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二、补充车辆的申请与审批1. 车队成员如需补充车辆,应提前向车队负责人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补充车辆的类型、数量、使用日期等信息。
2. 车队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人员反馈。
3. 审批通过的申请,车队负责人应向申请人出具正式的补充车辆许可证明,并告知申请人补充车辆的具体使用安排。
4. 车队负责人应设立备用车辆库,将补充车辆纳入库存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利用。
三、补充车辆的购置与维护1. 车队负责人应根据运输需求,及时购置合适的补充车辆。
购置车辆时应考虑车型、质量、能耗等因素,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购置的补充车辆应配备相应的保养工具、备用零件等,并建立定期维护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执行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包括车辆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
驾驶员应按时参加维护工作,及时报告车辆故障情况。
4. 车辆补充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车辆的调度与使用1. 补充车辆的调度工作由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车队负责人应根据运输任务,合理调度车辆,确保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每辆补充车辆的使用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车辆长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3. 驾驶员在使用补充车辆时应做到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使用规定。
严禁违规行为,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4.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给车队负责人,并报告车辆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
五、车辆的事故处理与责任承担1. 发生车辆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是否有效:是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配套考试工作规范,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2021年6月2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场规划建设第三章考场验收第四章考场管理使用第五章考场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
考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场应按相关法规、标准,以及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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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日二十三日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对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二、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运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工程指挥、新闻采访、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公安安全业务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外事部门、涉外经济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三、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
不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由本单位负责调派,不准连续调派和使用同一辆车或变相固定用车。
四、省直局以上单位,根据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广州币、深圳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币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币、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币(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但本单位行政业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每4至7人配备l辆。
五、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
县直属副科级以上独立编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2辆。
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用车1至4辆。
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
六、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原规定标准配备。
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王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和相当这一职称者,以及年龄超过60岁的六级以上(含六级)的上述人员,每8人配车1辆。
4人以上不足3人的单位,视实际情况亦可配车1辆、以上人员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了车的,不再另外配车。
七、国有、集体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其经营(主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非国有、集体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
八、中央驻德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申请和大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又件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
申请单位须凭书面申请,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九、市、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
须凭书面申请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并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市、县直属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须凭书面由请、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并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十、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按规定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定。
十一、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第二联办理购车付款手续;购车单位凭该《许可证》入帐报销。
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第一联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
没有《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
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
十二、微型厢式车纳入定编管理,但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须凭书面申请(企业加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
公安去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
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
有条件的市,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委托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微型厢式车。
十三、未列定编管理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以上)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公章。
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正本存档备查。
企业凭该件复印件并填写《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车编表-20)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十四、《定编通知》、《定编证》和《使用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
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定编证》、《使用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或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复印件,以及原《申领表》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行驶。
十五、《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制度。
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审前持《定编证》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复查审核。
合格的,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定编年审章。
没有经审验合格的《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凭证年审。
十六、收回撤销单位和破产、拍卖企业的车编;合并单位和兼并企业的车编应重新核定。
十七、有车辆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6,以下简称《过户报告表》)并附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必须有空编。
十八、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7,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表》)并附原《定编通知》、《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报废更新表》,办理更新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十九、微型厢式车单列并参照本补充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管理,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通知》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并上缴原发证机关。
二十、依法裁决顶债和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不纳入定编批准管理,但要纳入定编数限之内,有空编的单位,须凭定编手续办理车辆入户,纳入定编管理范围,无车编的单位,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有效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署意见件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并将该件正本存档;车属单位凭该件复印件和填写《申领表》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使用证》。
二十一、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对全省定编后的小汽车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小汽车定编档案和全省定编小汽车电脑联网管理系统。
二十二、《定编证》、《使用证》、《微型定编证》、《代理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
对无上述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扣留,由执行单位填写《违纪小汽车处理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报同级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定编管理部门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批准后,由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会同执行单位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行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用5%作业务经费。
二十三、各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