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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债的概念 P3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 役权 , 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 行某事。 民法通则》 84条 P4《 民法通则 》 第 84 条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 负有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P7 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2、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3、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5、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 6、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原则 )
无因管理 P15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虽管理人在管理之时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非法 效意思, 效意思,即仅需具有使管理后果归本人即 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可,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债务与责任 P9-P11 P9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指强制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即履行此项义务的 担保。 担保。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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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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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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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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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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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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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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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货 物、完成工作、支付款项等。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 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以避免履行或追究违
约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实践应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在某人对他人事务 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以保护他人的利 益。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当事人将其全部债权债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需经 过相对方的同意。
03 债的履行与抗辩
CHAPTER
债的履行
01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完 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02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 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HAPTER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采取的措施,旨 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 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
不履行债的责任是指债务人不按 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债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 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形式。
04 债的保全与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在后履行一 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 保以前,有权中止自己 的履行。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债权与债法概述

债权与债法概述
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 即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债权、 债务关系。 合同是人们进行各种经济往来, 以满足物 质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的手段, 是债发生的最重要、 最普遍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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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2.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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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一、 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 又称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或是产生在债权、 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事实。
• 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 1.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特征在于, 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即已特定,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 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根本特征在 于, 其标的物为种类物, 于债成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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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根据债的主体人数, 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
第十四章 债权与债法概述
• 第一节 债的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第三节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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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 的概念, 源自罗马法中 “债” 的含义。 它既不 同于中国民间所谓的“债”, 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所谓的债。
•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 单指债务, 且多指金钱债务。 《辞源》 中对 “债” 的解释是 “欠别人的钱财”。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债” 专指借贷。 自汉律以来, 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直到清末 《大清 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罗马法中的 债, 既指债权、 债务, 也指债权、 债务的关系。 《法学阶梯》 认 为: 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 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债与债权法概述

债与债权法概述
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和履行中,应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显失 公平的行为。
合法原则
债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 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将无法受到法律的 保护。
债权法的功能
80%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保护 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合法 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侵 害债权人的利益。
02 03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实际履行和替代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直接履行义务,而替代履行则允许债务人通过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替代 实际履行。
履行抗辩权
当债权人的权利请求不合法或者条件不成就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自 己的义务。
债权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 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 自己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查封、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 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 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
不当得利
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 的违法行为。
02
债权法的概述
债权法的定义
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0%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债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之 一,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 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80%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债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经济纠 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 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03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障

(完整版)债权法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学债与债权法概述共3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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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法学债与债权法概述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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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 革
(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 统影响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 源与发展以成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 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规定为基础。
(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 系突破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 一的国际或区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 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续缔结,债法出现国 际化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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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
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
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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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内容
1、债权 是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他是财产权、请求权( 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 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1)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 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债权人具有受领给付的保有权,也称为债权人 的给付受领权,即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留债 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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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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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 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 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
1债与债权法概述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2)两者的客体不同; (3)两者的主体不同; (4)对程序性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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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 债务是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
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 务(第二次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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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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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 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 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 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第一章 债与债权法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1)债是大陆法系的基础性概念,“债”的语源上
来源于拉丁文obligatio,愿意是约束、债务。在拉 丁文中“债权、债务、债的关系”这三个词语均是 obligatio。另外该词还有法锁的意思。 (2)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债的概念,只有债权 和债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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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 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
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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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知识产权
(1)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债权与物权的 区别有部分相识;前者是请求权,具有相 对性、兼容性;而后者是绝对权,具有支 配权、排他性;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第 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 任”,《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海 商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等 民事特别法中有关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 构成我国现行债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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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历史沿革 1、概说
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 随着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达和完备起来的。
以财产交易制度为内容的债法的产生被 认为晚于以财产占有制度为内容的物权法, 债法的渊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物 的交换出现后才逐渐建立起来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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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债法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古代债法,即自由资本主义以
前的债法),为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 第二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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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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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 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 在,但极不发达。
为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 后,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经济 上实行自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 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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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 纪以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 成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对债法制度和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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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 源
(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 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 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 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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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 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 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 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 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 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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