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局审查要求)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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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16•【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市规发[2003]175号•【施行日期】200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3]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贯彻国务院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举措,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对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办法所称绿线,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系指该标准G类绿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三、在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市区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应在市规划委和市园林局的组织指导下,按照办法要求,依据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抓紧组织对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的具体绿化地块进行钉桩和确定坐标工作。

四、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外的区、县、卫星城、中心城镇、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

五、居住区、道路及各类建设用地的附属绿地应当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绿化用地比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范围,划定绿地界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于2024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规则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范围。

附属绿化用地指的是建设工程用地的一部分,用于绿化工程,包括公园、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化设施。

而建设工程用地则包括占地面积较大的工业、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的比例根据不同的绿化设施进行划分,其中,公园和绿地的绿化用地比例为15%-30%,纵深为10米;绿化带的绿化用地比例为10%-15%,纵深为8米。

这些比例和纵深都是根据具体的绿化设施的功能和规模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具体的情况。

比如,如果建设工程用地的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面积不能少于5%。

而如果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面积至少应为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8%。

此外,对于划拨给政府或其他单位作为公共绿地的用地,绿化用地的面积比例应为30%-50%,纵深为10米。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可以不计算绿化用地。

而对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较大,但受到地形、地质等原因无法进行绿化的,也可以不计算绿化用地。

总之,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于2024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这些规则考虑了不同绿化设施的功能和规模,以及建设工程用地的面积和特殊情况,旨在保护和提升北京市的绿化环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规划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条例》,规范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工作,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委结合近年来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部门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市规划委法制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2年9月25日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绿化用地面积之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操作指南(试行)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操作指南(试行)

办理规划 与土地手续
形成 综合审查意见
判 定 四
外部会商 15个工作 日
模块a 模块c 模块d
综合会商意见 (方案修改、需相关部 门完善工作) 10个工作日 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棚改、重大、划拨等 项目) 10个工作日
函告 相关 部门 配合 开展 工作
专家论证 5个工作日
会议 决策
上报 批准
内部会商模块
5
地价评定 30个工作日
阶段一 阶段二 内部会商 阶段
对需要缴纳土地费用的项目,主动开展评定地价工作。 涉及处(科)室:土地利用部门。 主要工作:通过第三方地价评估、地价会、专家会、委主任办公会四级评定程序完成地价评定, 并计算项目需缴纳的地价款。
注:涉及法定时限的,以法定时限为准
外部会商模块
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民防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科委、市教委、 市消防局、市文物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及单位进行会商 参考意见 发改、住建、教育、文 物、科技、经济信息化、 民政等部门 15个工作日
模块a 模块b 模块c 模块e
对办理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的项目 进行全过 程监督
阶 段 二 ( 会 商 阶 段 )
审核不符合要 求的需进一步 完善方案并落 实相关工作
申请综合实施 方案审查
标准3 审核规划方案 5个工作日 标准4 会议研究 判 定 三
公示 30天
内部会商 15个工作 日
模块3 模块4 模块5
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处(科)室及部门参与会商
1
地籍权属及地名核查 5个工作日
阶段一 材料准备 阶段
对项目权属进行核查,主动开展地名命名相关工作。 涉及处(科)室:地籍管理处(地籍地名科)。 主要工作:对项目的用地范围进行校核,判定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同时,提出项目是否涉及道路 命名、更名;如涉及道路命名、更名,则立即启动地名命名程序。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发布日期: 2013-01-01 ]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发布日期: 2013-01-01 ]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发布日期:2013-01-01 ]一、可计算绿化面积的范围1、成片绿地(指种植乔灌花草的纯绿化地),按闭合的外轮廓线面积计算。

2、花坛按池壁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垂直绿化按花坛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3、小区行道树,当株距不大于6米时,按种植池宽度乘道路长度计算绿化面积;当株距大于6米时按种植池尺寸计算绿化面积。

4、喷水池、游泳池按池壁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5、绿地中配套建设的以休闲为主要功能的硬地广场,可计算绿化面积。

6、塑石、亭榭、花架、露天溪流等小品设施,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化面积。

7、利用底楼、天井或楼梯下方空间,种植永久性乔灌花草的,按占地面积的50%计算绿化面积。

8、植草砖铺装,不论何种材料、规格,均按30%计算绿化面积。

如该场地内有种植乔木,可按照第3点加计绿地面积。

9、附属绿地内的各类运动场如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等,当总占地面积小于应建绿化面积的15%时,可计算为绿化面积。

10、屋顶绿化,在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前提下,按下表折算绿化面积。

(1)一楼地面已充分绿化到位,客观上已无地可绿。

(2)覆土厚度不小于20厘米,(3)配套相应给排水设施,能够满足日常养护管理需要。

(4)每层屋顶计算范围内,硬地面积(含步道、铺装场地、水池、小品等)不大于40%。

(5)应配置相应的灌木(或小乔木),且数量不少于0.3株/平方米。

11、垂直绿化,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计算绿化面积。

(1)地下车库出入口上方,做成构架,周边配植爬藤植物,可以形成绿化景观的,按构架柱子(或墙壁)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绿化面积。

(2)挡土墙(含护坡、陡坎等)立面范围内设计有种植池(或槽),且池(或槽)内种植爬藤植物,可以形成绿化景观的,且种植池不小于0.2*0.2*0.3米(深)时,以植物种植点分别水平向左、右各0.5米,垂直向上2.5米计算绿化面积(即1*2.5=2.5平方米)。

(3)建筑外墙体、柱体内设计固定种植容器且种植爬藤植物,可以形成绿化景观的,按每个种植池2平方米计算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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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
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绿化用地面积之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
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第三条除旧城平房区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计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
(二)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路宽≧3米的)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
(三)地面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
(四)建筑所围合的、面积过于狭小、无光照等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用地;
(五)运动场的跑道及所围合的用于运动等目的的非绿化内容的用地;(六)其它不能计算的用地。

第四条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住项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居住人口7000人及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上的居住建设项目,按照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绿化用地规划,即,绿地率
不低于30%,并按照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二)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附属绿化用地可与居住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居住区配套建设项目,其附属绿化用地原则上不能与居住项目合并计算。

第五条居住小区集中绿地每处规模一般不少于4000平方米,且不被机动车道路穿行,不得有影响小区集中绿地正常使用的构筑物和建筑物。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居住小区集中绿地设置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可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服务半径建议300-500米),设置若干小区集中绿地。

居住小区集中绿地内不宜设置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设置地下设施的,其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所在集中绿地面积的50%,且覆土厚度应达到3米以上。

第六条规划旧城传统平房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按照实际绿地面积计算;在符合传统风貌基础上,绿地率结合传统四合院格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规划旧城传统平房区除依法保护好现状名木古树外,尽量留存现有树木,鼓励种植符合四合院传统风貌的较高大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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