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引言:营业性演出是一种文化产业的形式,对于保护民众的文化权益、维护良好的演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我国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细则。
概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涉及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五个大点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1.1营业性演出机构的资质要求1.2演出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3演出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1.4对演出机构的监督与考核1.5演出机构的准入审核程序2.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2.1演出活动备案的目的和流程2.2外国演出剧目的备案程序2.3演出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4演出场所的审批和使用管理2.5对演出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演出票务管理3.1演出票务市场的管理原则3.2演出票务的发行和销售3.3演出票务的价格设置和监管3.4演出票务的专项监督措施3.5对演出票务违法行为的处理4.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4.1演出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目标4.2演出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4.3演出质量监督的监管措施4.4演出质量监督与舆情管理的关系4.5对演出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处罚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5.1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划分5.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调查5.3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途径5.4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曝光5.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整治总结:《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管理和规范营业性演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可以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并保护民众的权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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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语: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个体演员是指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艺术表演人员。
第九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馆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观众和演出人员等各方。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戏竞赛、博览会展、企业宣传、庆典活动、儿童亲子互动等各类演出形式。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者、承办者的职责第五条组织者、承办者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和承办演出活动,确保演出内容、场地、场次、票务、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二)制定演出计划、预算和营销策略,加强演出活动的品牌管理和形象推广;(三)保障演出人员、观众、场馆、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四)加强场馆管理和维护,确保场馆设施和服务设备的完好;(五)尊重演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演出酬劳;(六)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根据演出内容、类型、人员、场地等方面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演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对演出票务进行规范管理,排除不正当手段的干扰,避免虚假宣传、虚高票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观众遇到的问题和投诉,并对投诉处理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场馆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场馆是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要求;(二)具有良好的营业环境和观众服务设施;(三)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符合业界标准和规范要求;(四)具有明显的标志和图案,易于观众识别和辨认;(五)有完整的出入口、应急通道、疏散通道和灾害应急设备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我国国家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之一,于2012年4月1日施行。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对于营业性演出的监管措施和管理要求。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1. 规定了演出许可制度,要求演出经营者在开展营业性演出前必须取得演出许可证。
演出许可证的核发依据是审查演出内容、演出场所、演出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要求演出经营者建立演出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演出场所安全稳定。
规定了对于
演出场所设施设备、安全出口、观众座位、逃生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3. 规定了演出票务管理制度,要求演出经营者开展演出票务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销
售正规票源,并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
4. 要求演出经营者制定演出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演出活动,
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观众安全。
5. 对于演出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侵犯著作权、盗版、非法传销等问题,规
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6. 要求演出经营者开展演出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文化市场管理法规,保障观众合法
权益,禁止有损社会公德、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演出活动。
总的来说,该条例旨在加强对于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保障观众权益,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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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三、备案事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场所备案 个体演员备案 个体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场演出的五个要素
一是演出的组织者。可以是演出商,也可以是演出经纪人、演出场所、演
出团体本身和演出需要人。
二是演出节目形式和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单纯剧中演出形式;二是 综合剧种演出形式,及综艺性节目演出。 三是演出受众(观众)。是演出市场中的消费者。 四是演出时间。演出时间有两个含义,演出的开始时间和演出从开始到结 束的持续时间。 五是演出地点和场所。是指演出服务的交换场所,主要有广场、体育场馆、 剧场、娱乐场所及适合演出的场所。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 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出具合格证明大多是周末,无法送
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的是1000人以上的演出活动。那么 1000人以下的演出活动,需不需要出具安全许可决定书?
1、演出场所备案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 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 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 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 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2、个体演员及个体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一部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营业性演出事业发 展的重要行政法规。这不行政法规的总则,共有五条,主要规定了《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方针。营业性演出管
理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等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 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
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申请提交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 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
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5、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 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 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3、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的规定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 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 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 人参加。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 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 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向户 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 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四、涉外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 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性演出的四种方式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程序的规定 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的规定 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报批程序的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审批的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规定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 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 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 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五、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条 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 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演出场所合格证的解释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济机构的审批主 体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
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 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6、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审批的规定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1997年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是我国演出市场第一部国际行政法规。
2005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于7月7日正式颁布,
9月1日起施行。同年8月30日发布《实施细 则》。
2008年再次修订,于7月22日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5日发布新修订《实施细则》,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马戏团演出:无专业演出场所,以大棚演出为主,安全的不到保证,与昆山 的经济发展及市容市貌不想称。 公安安全许可决定书: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 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但公安部门 将我局演出批文作为前置条件,徐中心协调。
4、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报批程 序的规定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 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 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谢 谢 观 看!
一、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
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本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二、
适用范围
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
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 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