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细则实务中所用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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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1、A.5: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 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2(2)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
专利法中,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的统称。通常所说的发明创造 是广义的,而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仅指发 明专利,是狭义的。
新颖性?
同样的发明
甲申请日
乙申请日 甲申请公布日
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 中国专利申请。
4、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 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 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避免重复授权
优先权日(98.11.1) 申请日(99.11.1)
3、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 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案)
(技术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一种防腐涂料用添加剂,其特征在于 包含石蜡。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塑料加工用的脱 模剂,其中包含石蜡。
全文
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仅抵触申请适用)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申请1和申请2申请日相同
申请1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 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 夹层板,其表面为薄木板或玻璃 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申请2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 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 夹层板,其表面为玻璃板,中间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详解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详解

中国专利法第⼆⼗三条详解⼀、法律规定第⼆⼗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告的专利⽂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在申请⽇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款:相同或实质相同1、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具⾔之,该外观设计在申请⽇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种⽅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外观设计的情况。

(2)使⽤公开,即由于该外观设计的应⽤⽽为公众所知,如公开销售的产品本⾝的外观设计或者其包装物的外观设计等。

(3)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如⼝头公开,通过报告、讨论会发⾔、⼴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式使公众得知设计内容。

2、抵触申请判断对⽐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设计所公告的专利⽂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较时,判断对⽐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3、判断主体(虚拟⼈)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条第⼀款、第⼆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般消费者的知识⽔平和认知能⼒进⾏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1) 对涉案专利申请⽇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设计⼿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例如,对于汽车,其⼀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设计⼿法包括设计的转⽤、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彩上的区别具有⼀定的分辨⼒,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彩的微⼩变化。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特别重要的打印实务备考专业笔记

特别重要的打印实务备考专业笔记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发明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阐明书应当作出清晰、完整以及可以实现。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规定应当以阐明书为根据,清晰简要地限定规定专利保护旳范畴专利法实行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性无效宣布祈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祈求宣布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5条无效宣布祈求旳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旳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旳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规定书旳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9条旳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畴专利法实行细则第69条权利规定旳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规定书旳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行细则》第51条第3款旳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畴专利法实行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献旳修改,应当针对告知书指出旳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规定书旳撰写一、独权旳撰写:1、拟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也许存在多种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种具有单一性旳独立权利规定。

2、独权单一性旳判断:将保护范畴最大旳且具有单一性旳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规定,再写措施权利规定,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旳是制备措施,而没有描述产品旳形状、构造、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性。

4、拟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性:明确专利解决旳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性与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与否有其她很容易想到旳变形构造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旳技术词语稍微旳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性部分。

二、从权旳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旳“可以是”、“最佳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替代”、“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顿作为从权撰写。

2、多种实行例中旳互相区别旳特性作为从权撰写。

3、在技术资料(涉及实行例)中寻找技术特性旳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顿出来撰写从权。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复习经验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复习经验

如何一次性通过专利代理师考试非专利从业人员(小法务一枚)一次性通过,法律—166,实务—106。

一、备考时间因为同时准备另一个9月份的考试,所以前期有一半时间分给了另一个考试,具体如下:5月-8月上旬,工作日每天晚上学习1小时,周末及法定假日每天2-3小时;8月下旬及9月上旬,准备另一个考试,专利准备工作暂停;9月下旬-考前,工作日每天晚上学习2小时,周末及法定假日每天4-6小时。

二、备考资料(一)专利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方便起见后续所有法条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讲义:韩龙老师专题讲座讲义及视频真题:《全国专利代理师历年真题分类详解》(下称“真题分类详解”)PS:审查指南太长了,完整看下来有点浪费时间,个人认为韩龙老师的讲义完全可以替代。

(二)相关法法条:《民法典》、《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讲义:杨敏锋及韩世杰老师专题讲座讲义及视频真题:真题分类详解PS:闺蜜说韩龙老师的讲座也不错,我没听,不予置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试试。

(三)实务法条: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讲义:韩龙老师专题讲座讲义及视频真题:韩龙老师讲义中附带的真题(不需要做真题分类详解中的题目,个人觉得纸质书做起来不太舒服)三、复习计划及执行(一)原复习计划(待改进)注:因为同步准备另一个9月份的考试,所以8月下半月和9月上半月没有复习专利。

教训:1.花了一些时间整理和通读《审查指南》—不建议在《审查指南》上花时间,完全可以使用老师的讲义,效率会大大提升;2.实务选择了两位老师—建议选择韩龙老师即可,讲得很透彻(求生欲:不是说另外一位老师不好,只是不太适合我)。

(二)建议复习计划4月下旬:查找并整理考试经验+购买教材、课程(不用花大价钱,个人觉得其他课程用往年的即可,实务最好买最新的)5月6日-6月中旬:专利法第一轮:听韩龙老师的课程并做配套分类真题;第二轮:听韩龙老师的课程(1.5-2倍速)并做配套练习题。

专利贡献率 法条

专利贡献率 法条

专利贡献率法条专利贡献率是指专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它主要包括专利的数量、质量、运用和保护等方面。

在我国,专利贡献率的评价主要依据《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将从法条的角度,对专利贡献率进行详细解析。

一、《专利法》对专利贡献率的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制定本法。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专利保护的目的,即鼓励创新,提高专利贡献率。

二、专利数量与质量的提升《专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发明人、设计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对其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

”这一规定鼓励了广大发明人、设计人积极申请专利,从而提高专利数量。

同时,《专利法》对专利质量也提出要求,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有助于确保专利质量,提高专利贡献率。

三、专利运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赠与、出质。

”这一规定促进了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了专利贡献率。

此外,《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专利贡献率。

四、专利审查与审批流程的优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审查和审批的主管部门,为专利贡献率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确保了专利权的稳定性,有利于专利贡献率的提升。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推动《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组织或者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专利的条约、协议,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推动专利贡献率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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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细则实务中所用相关法条A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5、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A2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26.4、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29、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31.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45、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细则:
R20、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R32、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R34、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43、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R5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R65、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R67、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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