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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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1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部门与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责任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宣传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序列。

对隶属或挂靠在企事业单位的质监站,必须限期脱钩,港口质监督站须隶属港务局,确保监督机构公正执法,否则无权行使政府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交通建设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大胆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的职责,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对于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渎职或监督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按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豫交文[2013]532号•【施行日期】201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2〕683)和《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执法站所直接面向群众,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基础细胞,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

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直接影响到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良好形象。

要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提高我省交通运输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就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

二、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省2013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13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物质装备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通过组织实施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健全的保障体系。

三、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持完善保障与提高素质相结合。

既要完善执法装备、经费渠道、办公条件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又要严格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概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的重要性、执法机构及相关法规,并深入探讨执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应对方法。

重要性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国家的发展进程。

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能提供顺畅、安全、高效的交通流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而质量安全问题会导致工程结构的不稳定、设备的故障、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执法机构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中,涉及多个执法机构的联合行动。

主要涉及的执法机构有: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工程建设政策和规划,对督促各地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2.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施工安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

5.公安机关: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这些执法机构通过有效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推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确保执法工作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规为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主要的相关法规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责任,规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2.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针对交通建设工程特点,细化了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检查措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保障出行安全交通工程建设是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减灾救援,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为确保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交通工程质量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交通工程建设前,必须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验收、审批等正式环节。

同时,也需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以确保交通工程的顺利进行。

监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建立失信黑名单、曝光台等机制,增强交通工程建设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行业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类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大法律宣传、推进工程建设法治化和加强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让违规者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技术支撑交通工程建设涉及多种技术问题,需要加强技术支撑。

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重要举措。

各种技术手段应用广泛,如数字化设计、无人机巡检、光纤检测等。

同时,还要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工程建设技术改革、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进一步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执法力度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属于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宣传和监管目标的明确,以便更好地推进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对惯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案,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出行安全。

总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打造一支专业化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城市发展的协同发展。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4-09-18 浏览次数:149 字体:大中小法规名称: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 综合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发布日期: 1997-3-10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省厅质监站代表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步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改革。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交通基本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大、中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交通部关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地、市交通局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站)或设专职的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交通局不设监督机构,必要时可由地、市质监站委派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按工程监督范围,并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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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执法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31项)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影响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4、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5、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6、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停止施工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7、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2、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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