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法律法规基础考评知识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法律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5、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6、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1、在哪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所在地的交通运百输部办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度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问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答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属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企业的评价和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阐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目标是通过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评价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客观、有效。
二、评价范围和对象:评价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评价对象是交通运输企业。
三、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评价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的。
四、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价、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评定结果和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五、评价结果和使用:评价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等。
评价结果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六、评价机构和人员:评价机构可以是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评价资质的机构。
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同时要严格遵守评价规范和保守评价结果的涉密性。
七、评价周期和频次:评价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价频次可以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竞争力。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云交基建〔2016〕62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621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中交云南公司,省建投集团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经研究,制定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内设厅安全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与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统称考核机构。
二、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为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用。
2017年1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只认可由交通运输部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制作打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
三、本年度考核证书未到期的,企业自愿提出换发申请,考核部门直接换发证书。
换发证书后可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工作调动办理,遗失补办等程序。
本年度已延期的证书,企业应主动完善相关资料。
本年度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复核要求,由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可进行个人信息、工作调动、遗失补办等办理再进行换发证书。
复核不通过的,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厅安监【2012】134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2日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厅安监字〔2012〕134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考评流程、考评发证、日常管理、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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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或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培训、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九条培训、考试内容和培训时间要求: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厅培训核准后,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从事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
评机构,由考评机构委派方能参加开展考评活动。
每个考评员只能受聘于一个考评机构。
第四章资格证管理
第十二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将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四条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五条考评员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继续教育证明;
(三)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六条考评员应妥善保管考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
考评员资格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发。
第五章考评员管理
第十七条考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被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五)与被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八条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考评员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常住地发生省际间变更的,应申请换发资格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
申
请
表
申请类别:□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
□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主管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申请日期: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申请表
9
证书说明
1.考评员证尺寸为69mm×95mm,带底纹。
2.考评员证编号格式为YYYY—C—TA—XXXXXX。
YYYY 表示年份;C表示资质类型(1表示道路运输,2表示水路运输,3表示港口营运,4表示城市客运,5表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TA 为26表示云南省;XXXXXX表示序列号。
3.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为“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封口。
4. 考评员资格证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