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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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沪应急函〔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农工党上海市委:农工党上海市委提出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经与市委编办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加强上海市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建议,对进一步提升本市基层应急管理水平、提高灾害风险应对能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针对提案重点关注的意见建议,我们已经或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强化街镇应急管理相关职能。

2020年7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28号),明确要求强化街镇应急管理职能。

2021年9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明确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统筹,依法赋予街镇应急处置权,进一步强化了街镇应急管理相关职能,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

(二)优化基层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结合街镇机构改革,我们推动各区完善街镇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各区均在街镇相关党政内设机构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部分区在街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加挂应急管理中心牌子, 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三)充实街镇应急管理工作力量。

积极推进市、区两级编制资源下沉街镇,各区均充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配备,明确了街镇承担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处置水平。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建立基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4〕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合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各种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急联动处置原则)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沪府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

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

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闵府发〔2019〕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2019年8月28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

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

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

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

上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 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 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 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七)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认定条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管理原则)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职责)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安监、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沪房管修[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房管修[2009]11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局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上海市房地资源系统应急预案》(沪房地资修[2006]212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00九年四月)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上海市房管系统的实际,做好本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社会性事故能力,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上海房管行业,编制本专项预案。

二、组织机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上海市房管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修缮改造处、物业处、物业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房屋安全监察所组成,日常事务由修缮改造处负责处理。

三、保障措施(一)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畅通,各区、县房管局、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办公地点值班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及各专业抢险队伍(拆房、物业、应急)通讯方法须报市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沪府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0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本市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期间,上海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把防范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和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放在突出位置。

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明显提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总体保持下降态势,城市安全运行总体平稳、基本受控、趋势向好,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1.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得到优化。

通过深化改革,全方位推动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初步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监测、综合会商研判、预报预警等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搭建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提升应急指挥能力,构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应急管理合作机制。

2.灾害事故防范能效得到提升。

推进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坚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坚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坚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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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 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 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 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七)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认定条件)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管理原则)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职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安监、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认定分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分工认定:
(一)按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定;
(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备案;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区域实际情况,牵头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建,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负责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审计、应急等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推进过程中相关问题。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认定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

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于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工程合并实施)
正常建设工程不得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但不合并实施将增加财政投入或者严重影响工程效率和质量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十二条(简化审批流程)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本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直接发包)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队伍储备库)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储备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
不应少于3家,通过比选认定或者预选招标方式确定。

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确定应急抢险队伍)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通过比选确定承包单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从储备库中或者储备库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编制相应的咨询服务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严格认定管理)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

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市、区预算或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
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项目审价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工程款支付超过估算价的,财政部门根据审价部门出具的结算报告予以支付超额部分。

第十九条(参建各方责任)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依法追责)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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