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最新版私人投资法-2018年版
非洲棕榈油产业持续增长,安哥拉加大投资力度

龙源期刊网
非洲棕榈油产业持续增长,安哥拉加大投资力度
作者:
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8年第06期
根据棕榈生产发展的子计划,安哥拉计划将在未来五年内,投资141亿宽扎用于种植安哥拉棕榈树。
实际上,在非洲棕榈油产业持续增长的市场前景下,安哥拉正加大对棕榈油产业的投资力度。
据悉,根据安哥拉农业生产支持计划,该子计划包括37亿宽扎公共开支和103亿宽扎银行融资用于支持私营部门,可建设和恢复32 528 hm2的棕榈树用地,从该子计划实施
的第三年起,每年约可生产1.2万t棕榈油。
实际上,棕榈树发展(SDP)子计划是纳入安哥拉农业部门中期发展计划2018-2022五年規划(PDMPA 2018-2022)的农业生产支持计划(PAPA)的一部分。
此外,农业生产支持计划还包括81亿宽扎的可可生产发展子计划,约占地5 000 hm2。
据中非贸易研究中心了解,Bengo, Benguela, Cabinda, Cuanza Norte和Uíge省等是安哥拉棕榈树种植较为集中的省份。
而从整个非洲大陆来看,西非和中部非洲地区近几年已成为外国投资者投资棕榈油的主要目标市场。
截至2012年,无论是在喀麦隆、刚果布、安哥拉、科特迪瓦、坦桑尼亚还是莫桑比克,超过250万hm2的土地已经被农业企业投资,以便为高
利润的棕榈树种植寻找可耕地。
中非贸易研究中心分析,由于棕榈油广泛用于食品工业(巧克力、饼干、食用油)、化妆品和能源部门(生物燃料),预计未来非洲棕榈油产业将保持持续增长。
非洲 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

《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文章来源:中国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处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以1987年1月3日第001/PRG/87号法令颁布,并由1995年8月30日第L/95/O29号CTRN法令修订。
第1条本投资法旨在确定在几内亚进行投资的范围和条件,保护投资者,鼓励投资者积极致力于几内亚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计划的实现。
第一章给予投资者的保护和投资的一般条件。
第2条:企业自由权2-1. 只要遵守几内亚共和国法律法规,任何人均可在几内亚境内从事商业、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
2-2. 在遵守几内亚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几内亚合所有合法企业均有以下自由权:──进口设备、器械和工具、原材料或日用品、成品和半成品以及从业所需的一切材料。
——出口其产品。
——制订、并执行其生产和商业政策,以及雇佣和解雇人员政策。
——选择客户和供货商,确定价格。
2-3. 用语定义——“企业”指通过某一机构、分公司或在几内亚合法建立的公司从事商业、工业、矿业、农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经济实体。
——“在几内亚合法建立的企业”指符合现行几内亚法律法规的企业。
第3条:自由资金汇转3-1.在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自然人和法人可用自境外资本进行投资,并可将下述收入兑换外汇任意汇出;a) 来自此投资的各种收入。
b) 投资清算利润。
c) 针对以下第5条的赔偿。
3-2. “境外资本投资”的构成:——在几内亚合注册法的企业,在境外获得外汇或新设备投资,均可采用公司证券或股份注入形式,该证券或股份分享企业经营和清算利润,但除外汇部分外,所有投资额须经独立会计师核定。
──企业利润可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以外汇投资重购现存企业或参股。
为实施3-2条,3-1条的“a”款收入可视为外汇投资。
第4条:国有部门与私有部门之间的平等原则为使经济达到竞争之目的,除非总体利益的需要,应保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享受同样权力和履行同等义务。
第5条:保护所有权除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对个人或企业进行的投资不采取任何征用或国有化措施。
中国对安哥拉农业投资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陈燕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秦路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邓岩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doi:10.3969/j.issn.1003-5559.2012.12.022安哥拉是非洲西南部重要的农业国家,曾有“南部非洲粮仓”的美誉,粮食不仅可以自给自足,而且还大量出口。
但是,由于内战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导致安哥拉从历史上的农产品出口国变为主要农产品短缺国,粮食、肉类等都要依靠进口才能满足国内需求。
战后十年来,尽管安哥拉的农业在逐步恢复之中,但由于农业技术落后、生产方式原始、基础设施差等制约,粮食短缺依然是安哥拉政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世界粮食危机频发的形势下,安哥拉迫切需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满足国内民众对粮食消费的刚性需求。
农业是中国的基础产业,中国多年来在农业生产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对安哥拉整体比较优势明显,技术适应性强。
同时,由于中国农业发展处于转型期,一些农业技术与装备需要通过出口来促进国内技术升级。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对安农业投资,不仅有助于帮助安哥拉解决粮食自给问题,同时也能为我国农业技术“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一、安哥拉农业投资环境与中国对安农业投资现状(一)安哥拉农业投资环境1.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安哥拉可耕地面积约3500万公顷,殖民时期耕地面积达850万公顷,现有耕地仅350万公顷,地域广大,土地肥沃,河流密布,且温光充足,雨水充沛,是世界上最适宜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具有发展农业的巨大潜力和良好的自然条件。
此外,安哥拉还有广阔的牧场,牧场及割草地2900万公顷,自然条件适宜畜牧业生产。
由于濒临大西洋,渔业资源丰富,安哥拉渔场自然条件良好,可全年作业。
所以,无论是发展种植业、畜牧业,还是渔业,还是农产品加工,安哥拉都具备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
2.农业发展潜力巨大安哥拉发展农业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首先,安哥拉本国粮油类作物严重供不应求,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来满足国内需求,急需发展农业生产填补国内供应不足;同时,安哥拉人口年均增长率2.9%,新生儿死亡率、预期寿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人口增长潜力较大,膳食结构不断优化,对粮食的需求还将刚性增长;另外,非洲中南部地区是全球粮食最紧缺的地区,周边国家对粮食需求数量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安哥拉•【条约领域】政治,外交,经济•【公布日期】2024.03.15•【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2024年3月15日,北京)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安哥拉共和国总统若昂·曼努埃尔·贡萨尔维斯·洛伦索于2024年3月14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中安、中非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分别同洛伦索总统会见。
两国元首认为,自中安1983年建交以来,两国友谊经受时间考验,历久弥坚,造福两国人民。
两国元首对此表示满意,重申愿加强中安友好,推动更加广泛与多元的合作。
为进一步巩固政治互信,深化和拓展各领域务实合作,两国元首决定将双方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关于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双方一致认为,世界大变局加速演进。
双方愿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二、两国元首一致认为,针对当今世界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重大挑战,各方应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三、中安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和国际公平正义方面作出表率,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发挥元首外交的政治引领作用,保持高层交往与对话势头。
双方一致同意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加强相互支持,增进政治互信,巩固双边关系政治基础。
四、中方重申坚定支持安哥拉人民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坚定支持安哥拉维护国家独立及主权、安全和利益。
安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坚定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坚定支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安哥拉公司法两类公司主要区别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LDA) 股东最少人数 2名 1、最低注册资本是相当于1000美元的宽扎。2 、注册资本的50%可以延期缴纳,最长延期三 最低注册资本 年,但实缴资本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 和缴付形式 制。3、资本被分为等额的“Quota”,该 Quota只是虚拟的份额,因此持有人的姓名必 须记录在公司章程内。 组织机构
阿联酋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投资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的目光。
然而,跨国投资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在阿联酋进行投资并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阿联酋投资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跨国投资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在我国某城市投资建设了一家大型工业园区。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外国公司计划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并与当地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当地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外国公司将在阿联酋投资建设一座现代化的工业园区,并由当地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部分技术支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投资回报、项目管理、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外国公司认为当地企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当地企业则认为外国公司未按照约定投入资金,也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阿联酋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阿联酋投资法律体系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2. 跨国投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3.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赔偿范围;4. 国际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三、案例分析1. 阿联酋投资法律体系及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对外国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土地租赁、投资鼓励等。
阿联酋投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商业公司法》、《合资企业法》等,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外国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投资建设工业园区,享有与当地投资者同等的权益。
根据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依法投资、经营、转让、清算其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
2. 跨国投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跨国投资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因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确定管辖权。
安哥拉矿业法

安哥拉矿业法1.安哥拉1.1矿业权⾃然资源,包括固体的、液体的、⽓体的,地表的、地下的、领海的、特殊经济区的,⼤陆架和海底的领⼟范围内的矿业活动都需在安哥拉开具矿业许可证。
甚⾄,本国的地址资料信息的调查和研究也需保密并受政府管理。
1.2监督管理机构ENDIAMA —国家钻⽯公司MGMI —地矿⼯业部1.3勘探和开采法律法规9⽉23⽇31/11号斯⽡尔巴德采矿法规1.4相关的限制条件1.4.1外国的投资国外的矿业投资必须有MGMI颁发的许可。
超过2500万的投资必须得内阁许可。
只有个⼈或者企业在安哥拉有办事处和税务登记证,才能在当地进⾏矿产勘探和开采。
1.4.2商品矿权证持有者在境内可以⾃由进⾏基础矿产的勘探、开采和买卖,进出⼝需另外的许可证。
然⽽黄⾦、钻⽯和放射性矿产需开具特殊的矿权许可证才能进⾏商业活动。
1.5许可证持有者给予矿产开发许可证的经济实体包括合资公司、国内分包公司。
2.各类矿权执照特殊性3.使⽤权保障3.1从勘探到采矿有专营权3.2每种矿业权的申请都需要提供勘探和采矿计划和⼯作报告3.3审批授予许可证时间是271天4.环境规章4.1适⽤法律法规6⽉19⽇5/98号环境法"EL"7⽉30⽇59/07号环境监管法令许可制度7⽉23⽇51/04号环境监管法令影响评估制1⽉13⽇01/10号环境监管法令审计法斯⽡尔巴德采矿法规4.2环境影响评定采矿权许可证受理的前提是开具由环境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定报告。
4.3社会磋商4.4准备⾦除了法定储备外,商业法规定矿业公司创建投资资本5%的法定准备⾦,⽤以矿⼭关闭和环境改造成本的消耗。
5.税/股息5.1企业所得税年度净利润的25%5.2股息税10%5.3版税2%⾄5%之间,根据矿的种类⽽定5.4资本收益税公司税,全球资本收益被视为普通业务收⼊。
从出售股票资本利得、配额和其他企业权利吸引投资没有所得税固定资产变卖:35%⼯业税或个⼈所得税:10%6.外国投资激励措施6.1政府⽴法斯⽡尔巴德采矿法规3⽉20⽇20/11-民营投资法(附属法)4⽉23⽇1/99 –外汇法(附属法)6.2当局地矿⼯业部和财政部民营投资国家管理局6.3激励政策投资担保:除了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平法的不征⽤;没有司法程序不会取消许可证关税:进⼝设备是为了矿业开发的可以免关税,否则的话需缴纳10%的关税财政激励和其他海关奖励外汇:进出⼝付款必须通过当地银⾏授权;所有出⼝相关的收益必须存⼊当地银⾏;与外国⾦融机构担保或代管型的账户相关债务还本付息贷款需由安哥拉国家银⾏批准6.4最低投资所需100万美元7.劳⼯法外国⼯⼈的雇⽤限制;不得超过公司总⼈数的30%,在本国劳动⼒不能满⾜⽣产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雇佣外国劳动⼒8.资源民族趋势安哥拉现⾏法律趋向保护本国利益⽽不是民营企业利益。
澳洲私募投资标准最新

澳洲私募投资标准最新2020年,澳大利亚财政部部长宣布对澳大利亚的外商投资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此次改革一方面放宽某些限制,并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敏感行业的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引入国家安全审查,扩大执法部门的权力,加强合规监管及加大处罚力度。
去年1月1日,该法生效。
在过去的47年里,历任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在谈及外商投资制度时总是以“澳大利亚欢迎外商投资”作为开场白,并肯定外商投资对澳大利亚的重要性。
建立外商投资制度是为了确保外商投资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而近年来,该制度显然更侧重于确保对敏感行业和关键基础设施的投资万无一失。
这次改革明确了澳大利亚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立场。
正如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主席艾大伟(David Irvine)先生所述,FIRB的作用是为了促进投资。
政府及评论人士必须确保释放出的信息清楚地表明,这些重大变革不会阻碍投资。
必须注意避免过分关注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的改革(尤其是扩大合规监管范围和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澳大利亚依然被视为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2021年的改革是自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颁布以来(包括2015年的立法重写)最重大的改革。
澳大利亚的外商投资格局发生转变,国家安全被放在首位。
对于有意投资澳大利亚敏感行业的外国投资者来说,他们前方的未知道路必将充满意想不到的挑战,而非敏感行业的投资者则有望享受简化的投资程序。
2021年的的改革复杂且严谨,旨在维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减少与敏感行业有关的收购风险。
外国投资者将接受更严格的审查,承担更苛刻的合规义务。
鉴于上述改革,澳大利亚财政部长通过FIRB获得前所未有的审查、监督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自由裁量权,而财政部和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拥有更强的合规监管和执法权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哥拉私人投资法(2018年版)在国内生产及出口方面,经济的多样化以及随之而来的生产增长及专业化,需要更多的国内外私企投资,来带动经济发展,然而国家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和监管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有必要对现有法律体制框架进行调整,以便国民经济中的私人投资更快,更便捷和更安全。
根据人民授权批准的国民议会中165条第(2)节和第166条第(2)节(d)段,安哥拉共和国宪法规定该两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象)该法建立了安哥拉共和国私人投资的一般原则和基准,确立了安哥拉国家授予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和便利,以及确立私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保障。
第二条(范围)1-本法适用于任何有价值的私人投资,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
2 -本法不适用于国家持有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的公共领域的公司进行投资。
3 -本法也不适用于受特别法律管辖的投资制度的活动部门。
第三条(定义)就本法而言,它被认为是:(a)“增加投资”是指在最初投资的基础上,增加额外资源以扩大其规模的行动;(b)“福利”是指税收和关税福利,意味着减免税率;(c)“私人投资”是指国内外私人通过资本,技术和专门知识,设备和其他资产的使用分配,来维持或增加资本;(d)“对内投资”是指通过使用非国外居民持有的资本执行投资项目,除货币手段外,即使在国外签约,也采用技术和知识或设备和其他资产的形式进行融资;(e)“外部投资”是指通过使用外国居民持有的资本执行投资项目,除货币手段外,可以采用技术和知识或设备和其他资产的形式进行融资;(f)“直接投资”是指国内外任何私人投资,包括在国家领土内使用的资本,技术和知识,设备和其他货物,或者用于创建新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公司集团的投资,以及已经存在的安哥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购,根据其企业宗旨,制定或继续开展特定经济活动并直接参与其管理;(g)“间接投资”是指私营企业进行的任何内部或外部投资,不构成直接投资,可以根据地理区域或工商业活动领域的限制许可性制度,包括单独或累积的资本流动和其他金融工具,如收购股份,证券,公共债务,贷款,额外资本,专利技术,技术流程,工业模式,特许经营权,注册商标和其他形式的使用权,;(h)“混合投资”是指包括国内外投资业务的任何投资;(i)“对内投资者”根据本条(d)点,是指进行投资的任何当地的自然人或法人。
(j)“外部投资者”根据本条(e)点,是指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k)“再投资”是指通过国家领土内的内外投资产生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润的使用,必须遵守初始投资的规则;(l)“合资公司”指通过私人进行项目投资的公司。
第二章私人投资原则第四条(一般原则)私人投资政策及其收益分配遵循以下一般原则:(a)尊重国家经济政策的原则和目标;(b)尊重私有财产和其他物权;(c) 在健全竞争,道德价值观为基础的原则上,遵守市场经济规则;(d)除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留区域外,倡导尊重经济和企业自由经营性;(e)安全保障和投资保护;(f)在法律限制范围内保证货物和资本的自由流通;(g)关于国家加入的事项,尊重双边多边的协定条约。
第五条(政治法律原则)按照私人投资的本法规定,无论审查形式如何,都应该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遵守本法,及其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章:投资的运营及方式第六条(私人投资的方式)私人投资可以是对内,外部或混合的。
第七条(对内投资交易)1-根据本法的条款和目的,以下内容被视为对内投资交易:a)使用国家领土内的支付手段;b)获取技术和知识;c)购置机器和设备;d)任何类型的合同所产生的信用兑现;e)收购现有安哥拉商业公司的股权;f)贷款资源的应用,包括在国外获得的贷款;g)创建新的商业公司;h)即使在现行的商业立法中没有规定,也允许缔结和修改财团协议,合资企业,第三方与股份或资本配额的协会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协会协议;i)通过收购资产或通过转让合同,进行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收购;j)获取或转让对商业或工业企业的开发;k) 根据其法律,进行房地产及旅游开发;l)签订用于农业为目的的土地租赁和土地权转让合同;m)授予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其报酬仅限于因应用此类技术或商标而产生的利润分配; n)提供额外的出资,合伙人的预付款,一般而言,为与分红相关的贷款;o)当收购被纳入私人投资项目,该收购应位于国家领土内的不动产。
2. 对于专门用于出口的项目,国内投资者在海外筹集外国资源被视为对内投资业务,但偿还还本付息是由出口收入保证的。
3-如下情况则不被视为对内投资业务,包括租用或租赁汽车,船只,飞机和其他能够在国家领土内租用或租赁,及租赁或任何其他形式临时使用的工具的情况。
第八条(对内投资形式)对内私人投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单独或累积的方式进行:a)自有资金的分配;b)将现有资金应用于该国境内的银行账户,即外汇存款人,即使是在国外获得的融资; c)机器,设备,配件和其他有形固定资产的分配;d)纳入私人投资的信贷和其他资产,可作为投资使用;e)纳入受金钱评估的技术和知识;f)在国家领土内再投资范围内的资金应用。
第9条(外部投资业务)1-外部投资业务是由拥有外国资源的外国投资者来进行投资,即:a)将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引入国家领土;b)技术和知识的引入,只要能够代表投资的附加价值并且有着金钱的评估价值;c)引进机械,设备和其他固定有形手段;d)机器设备和货物供应合同产生的信贷转换,但前提是证明需要在国外付款;e)收购现有安哥拉公司的股份;f)创建新公司;g)国际贸易中,允许缔结和修改允许的联盟合同,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即使现行商业立法没有规定;h)收购工商业设施;i)签订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j) 根据其法律性质,进行房地产及旅游开发;k)提供额外的出资,合伙人的预付款,一般而言,为与分红相关的贷款;i)当收购被纳入私人投资项目,该收购应位于国家领土内的不动产。
m)创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社会代表;2 -对于专门用于出口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在国外筹集外国资源被认为是外国投资业务,但偿还债务是由出口收入保证的。
3-如下情况则不被视为外部投资业务,包括租用或租赁汽车,船只,飞机和其他能够在国家领土内租用或租赁,及租赁或任何其他形式临时使用的工具的情况。
4.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其中提到的业务可视为外部投资交易,由于其经济重要性或战略重要性,行政部门表示,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而定。
第10条(外部投资形式)1-外部投资可以通过以下单独或累积方式进行:a)从国外转移自有资金;b)根据适用的交换法规,外国居民将本币或外币资金应用在安哥拉境内建设的银行账户里,可以遣返。
c)在国家领土内申请再投资的资金;d)转手机械,设备,配件和其他固定有形资产;e)技术和知识的结合。
2-前面列出d)和e)点的形式,必须始终通过从国外转移资金来补充,即支付当前各项费用。
第11条(外部投资业务供应)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外部投资提供的供应,不得超过公司投资价值的30%,只能在公司账目登记之日起三(3)年后偿还。
第12条(间接投资限制)一旦对内或外部投资者打算进行间接业务投资,根据本法规定,这些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总价值50%。
第四章:私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障第13条(公司章程)根据安法,即使外资公司,出于所有法律目的,都适用安哥拉现行立法。
第14条(权利保障)1、国家尊重和保护私人投资者对其企业资产的财产权,即,可自由处置它们的权利,依法,不受第三方的干扰,包括国家。
2、上述提到的资产,只能在严格的宪法和法律条款下被征用。
3、如果第2条所述资产被征用,出于公共利用的原因,根据前款规定,国家保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会公平和迅速的支付赔偿金,其价值是根据安哥拉法律确定的。
4、国家依法尊重和保护私人投资者的专业,银行和商业秘密。
第15条(司法保证)1、安哥拉国家保证所有私人投资者可通过安哥拉法院以维护其利益,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确保其安全。
2、在本法的范围内,可能出现与权利有关的任何冲突,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调解和仲裁等其他解决冲突的方法,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但这些必须是非需专门提交给法院或必要的仲裁冲突。
第16条(其他保障)1、根据法律条款,知识产权得到保障。
2、国家尊重和保护土地的拥有,使用和享有权,以及根据现行立法的其他国内资源。
3、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禁止公开干预私营公司的管理。
4、禁止在没有行政或司法程序证明的情况下取消许可或授权。
5、依法在不影响内部市场的规则的情况下,私人投资者有权从国外进口货物以执行其项目,及出口无论是否生产的货物,6、上述所述的进出口活动,要求获得安哥拉主管当局的必要许可。
第17条(一般职责)私人投资者必须遵守安哥拉共和国的宪法,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特别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己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干扰国家内政的行为。
第18条(特殊职责)私人投资者,尤其有如下义务:a)根据所承担的承诺,遵守为进口资本和实施投资项目确定的最后期限;b)支付合法到期的税款和所有其他捐款;c)根据现行法律作出规定资建立金和储备金;d)依法做好相关账目及会计统计计划;e)根据现行法律,尊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规范;f)遵守有关职业病,工伤事故和工作的卫生,安全和保障规则及劳动立法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g)保证最新的工人事故和职业病险;h)保持对第三方或环境造成的损害为最新的民事责任险。
第19条(向外转移资金)外部投资者在完成实施私人投资项目后,在缴纳到期税款和强制储备金后,得到主管部门当局的充分证实,有权转移到国外:a)与股息相对应的值;b)与其企业清算收益相对应的值;c)与他应得的赔偿金相对应的值;d)与特许权使用,或间接投资报酬的其他收入,与技术转让有关的相对应的值;第20条(信贷资源)1、私人投资者可根据现行法律条款使用内部和外部信贷。
2、外国投资者和大多数持有的公司在完全实施投资项目后才有资格获得国内信贷。
第五章投资者福利和便利第21条(一般原则)1、本法所涵盖的投资者须遵守安哥拉共和国现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享有其中提供的福利和便利。
2、本法赋予的利益仅适用于参与实施注册私人投资的活动。
3、根据本法享有福利的私营投资公司必须提交涉及各自投资的纳税申报单,与其开展的其他经济活动分开。
4、只要投资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自行获得其福利和便利,。
5、允许给予与工业税, SISA,城市住房税使用,印花税及其他相同和不同性质的有关福利。
第22条(福利和便利分配的对象)本法规定的给予的福利考虑到以下社会经济对象:a)鼓励经济增长和多样化;b)为最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特别是在该国内贫困地区;c)在纳入当地原材料的基础上提高国家生产能力,并增加该国生产的商品的附加值;d)通过与外国公司的合作加强国家的私营公司;e)促进为本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安哥拉劳动力的资格;f)促进知识和技术的转移,以及提高效率和生产竞争力;g)促进增加和改善出口并减少进口;h)促进汇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增加;i)精简有效供应,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j)恢复,扩大和现代化经济活动的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