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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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甲方和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解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的解除或变更等。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意、形式、内容、无效原因等要素。

第三条履行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等。

2.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3.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乙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

2.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3.控制施工成本,确保合理利润。

4.组织协调工程施工队伍。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情形:1.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或未支付全部款项。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3.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乙方违约情形:1.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或未按时完工。

2.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或使用劣质材料。

3.不组织协调工程施工队伍。

第五条质量责任(一)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检验。

(二)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重新进行工程。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承担质量责任期。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一)合同解除的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一方严重违约,影响合同履行。

(二)合同变更的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2.工程需要调整或其他合理原因。

第七条争议解决(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工程规划:指建设项目的总体方案和详细设计。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文件。

3.工程款项: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详细解析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劳动成果得到合理回报。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在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有助于促使发包人和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价款结算等,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指南,而且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相信,在司法解释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将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核准后公布。

现将《解释》全文摘录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遵守合同独立性原则,不得因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保函、担保等合同的变更、解除、效力等问题,影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和裁决。

(二)遵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内容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在审理纠纷时,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及其变更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合同的内容。

(三)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应具有相当性,权利受损失的一方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和责任。

二、审判标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应考虑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二)工程质量认定在工程质量认定中,应考虑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静态质量、运行质量和安全质量等因素,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工程变更当建设工程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的要求写入变更合同中,以保障工期和工程质量。

发生变更后,需要重新确定施工标准和工程价值,保障变更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工程索赔当施工方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因而发生的索赔,应考虑合同的约定、索赔的内容和索赔的金额等因素,核定工程总价值、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等因素。

(五)违约金和赔偿当建设工程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并对已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丁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则1.本解释所称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者装饰装修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3.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原则,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和生效4.建设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明确工程的内容、质量、数量、施工期限等主要条款。

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数量、施工期限完成工程。

6.建设施工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合同的履行7.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数量、施工期限完成工程。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8.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工程价款。

9.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完成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建设施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11.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合同的结算和清理12.建设施工合同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因素确定工程价款。

13.建设施工合同的清理,包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剩余工程处理、工程价款结算、质量保修责任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施工过程中各方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商与建设工程业主之间订立的,约定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工程量和质量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2. 施工期限、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等合同履行方式约定;3. 工程量、质量、验收标准等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要求;4. 各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索赔等约定;5. 付款方式、款项和款项支付时间的约定;6. 合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等其它相关事项的约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1. 承包商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 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3. 除非另有约定,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使得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1.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要求业主提供更正的设计图纸。

如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要求;2. 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3.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如发现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对某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司法解释:一、定义与术语1.1建设施工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建设施工项目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文件。

1.2工程量清单:指甲方提供的工程项目的详细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规格、数量等。

1.3施工图纸:指甲方提供的施工项目的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1.4技术规范:指甲方提供的施工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合同的组成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二:施工图纸附件三:技术规范2.2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施工范围与内容3.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3.2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3.3乙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约定完成施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四、施工期限4.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

4.2乙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约定,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5.1合同价格:指甲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计算出的乙方施工项目的总价格。

5.2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

六、质量保证6.1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6.2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自检,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施工质量情况。

6.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质量保证书,并承担施工质量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7.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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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2018.10征求意见稿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
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第九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被认定无效,发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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