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案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3. 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内容1. 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和原则。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3.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4.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和原则。
5.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原则及主要内容。
2. 教学难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
四、教学方法1. 采用讲授法,讲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原则及主要内容。
2. 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实际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3. 开展小组讨论,让学生探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思考能力。
五、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以便课堂上引导学生了解和学习。
2. 收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案例,用于分析讲解。
3. 准备讨论题,引导学生进行小组讨论。
六、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讲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引起学生对主题的兴趣。
2. 讲解劳动法:详细讲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3. 讲解社会保障法:介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解释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4. 分析案例:选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5. 小组讨论:提出讨论题,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享彼此的观点和看法,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 总结与反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强调重点和难点。
七、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情况,包括提问、回答问题和小组讨论等,评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关系紧密的两方面法规,它们的出现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的初稿于1991年提出时,从那时起,它通过多次修订、完善工人宪章、个体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完善,劳动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虐待、辱骂、侮辱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时得到有效的维权和保护。
(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规范其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保等方面的行为。
它也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规范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法,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并且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
该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一)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法赋予了劳动者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或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劳动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获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防止重大风险的带来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社会可以通过共同的资金来进行面向社会的救助。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承担医疗费、防疫物资、疫情捐赠、社保降费等多种方式,为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问题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核心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保护和维护。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推荐】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推荐】我国是法治社会, 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 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
其中,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是两个和劳动者关系密切的法律, 两者都对保护弱势群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互相联系又有所区别。
那么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是什么?两者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一、学界关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关系的争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
但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社会保障法的范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
但由于两个部门法在发展上的某种联系和延续性,使得学界对它们之间的认识模糊不清。
有人认为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有人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还有人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因而造成了一些实际的社会问题难以解决,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 、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 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区别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 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 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社会保障法则包括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措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个体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后者则更侧重于整个社会的福利保障。
两者密切相关,劳动法对社会保障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而社会保障法也为劳动法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两者之间存在联系和互补关系,在实际运用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了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深入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区别、影响、补充、联系、互补、实际运用、密切联系、促进、发展、法律保护、社会保障、结合。
1. 引言1.1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部关系紧密、互相支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只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在面对工作纠纷或者社会保障问题时知道如何维权和申诉。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劳工的不了解或者被迫情况下,往往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只有通过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调整雇佣关系。
劳动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和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水等方面的内容。
2.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比如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休假和病假等。
3.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明确了计算工资的标准和方式。
4.劳动争议解决: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
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工资和合同纠纷等。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和权益。
社会保障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退休金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和健康权益。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医疗保健服务。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和劳动者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再就业培训。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根据社会保障法,雇主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伤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社会保障法的目标是确保公民在面对风险和困难时获得一定的保障和帮助,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平性。
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福利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主要调整雇佣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公平对待和合理报酬。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

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1. 引言1.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劳动法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一种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为宗旨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健康权、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等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而制定的法律体系,是一种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2 重要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规范劳动关系起着关键作用,使劳资双方在公平、合法、安全的环境中开展劳动活动。
这些法律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劳动冲突,维护社会和谐。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这些法律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正文2.1 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者作为生产力的主体,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通过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劳动合同权、工资权、工作时间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明确规定,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不易受到侵害和欺压。
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如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劳动秩序等,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遵守规则,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保障法则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名词解释: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得其她关系得法律规范总与。
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得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得其她关系得,全国性得、综合性得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就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得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得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得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得权利与承担得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得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得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得,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得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得产生—-就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与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得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得变更——就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得权利义务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得消灭-—就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得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权利能力——就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与承担劳动义务得资格与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就是指以自己得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得能力。
休息权:就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得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得时间得权利。
劳动就业-—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得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得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与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得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就是指依法设立得,从事职业介绍工作得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就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得就业权利与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就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与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帮助国家有关机关进行处理,从而为我国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是,这些问题在发生的时候,就会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联系。
因此也就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些联系和区别。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区别是什么?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区别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特点及评析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
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
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
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
①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
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②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
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
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
”③这一理论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着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
”④“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
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
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
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
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
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
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理论观点。
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
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
”⑤“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
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
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⑥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研究,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
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
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
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
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
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
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
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内容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本身是不够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
“劳动者是人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
”⑦“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
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
”⑧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
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
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私法因素。
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
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
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上的关系笔者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两个法律部门。
两个法在一定阶段虽有交叉,但这并不是一种常态。
从上述三种流行观点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未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机制的角度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研究。
其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形成完全不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有根本的差异。
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
第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
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医院、药店等一些主体。
第三,内容不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后果不同。
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
(二)两类立法在调整模式上的区别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法律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基准制度、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