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点行业领域冬季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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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黑安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黑安发〔2013〕2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要求,现成立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

组长:张建星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赵杰省政府省长助理齐峰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宝田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成员:王忠民省安监局副局长赵春波省公安厅副厅长XXX 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韩怀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张宝伟省住建厅副厅长王涛省工信委纪检组长高颖省国资委巡视员朱金玉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马菠省质监局副局长白祥和省农委副主任贾东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索天仁省卫生厅副厅长魏兆胜省教育厅常务副厅长王权省煤管局局长刘显富省旅游局副局长韩慧峰省文化厅副厅长马庆国省水利厅副厅长武伟省人防办主任徐建军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李兴亚黑龙江煤监局巡视员王广德黑龙江海事局副局长吴大明黑龙江省电监办主任刘建平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7月4日。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安办发[2017]7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8【实施日期】201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安办发〔2017〕72号)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行署)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确保全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录入直报系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属地管理、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对发生的事故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上先录入直报系统完成统计上报,若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履行核销程序。

第三条黑龙江省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统计,除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外,以下特殊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纳入统计。

(一)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

(三)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安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安发〔2013〕12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代省长陆昊同志重要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和吉林省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整顿时间从6月4日开始,至8月4日结束。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煤矿安全。

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情况;煤矿企业宣传贯彻“双七条”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情况;落实矿井水害治理“十个一律”等规定情况;瓦斯、水、火、顶板、运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组织生产活动、兑规作业、控制入井人数和煤矿打击“三超”、“三违”行为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客运线路、运营客车安全情况、GPS安装及使用情况;“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三)消防安全。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地下商场、宾馆、学校、网吧、超市、大型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粮食仓储场所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情况;挤占消防通道、私接电源线路、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9•【文号】安委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安委办〔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梳理汇总,发现未及时准确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依然突出,暴露出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不够、掌握不够、对照检查不够;一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人员现场评价不准确、辨识不深入,对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出来;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执法人员未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现场执法检查“避重就轻”;一些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学习和指导解读不够,没有宣贯到基层一线;不同部门、不同专家对同一个单位检查提出不同整改意见甚至相互矛盾等。

同时,也反映出一些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升。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现就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要求,要精准开展排查整治,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深入剖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缺陷”等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制修订了51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用于更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有力支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机构吗?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可以是委员会的,但一般是指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企业一般是不可以称为委员会的。

二、由委员组成的结构:1、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版2、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

(特别补充综上所述太片面以及简单)。

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权体领导和组织*(如: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特例: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般是主席、主任、书记或委员长等。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部和安监局是一个部门吗“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部和安监局是一个部门”的说法不太准确。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专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畜牧兽医局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防汛抗旱、减灾、森林草原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属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所以原省安监局的职能仅是省应急管理厅的一部分。

3、黑龙江省政府有哪些厅局办公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邮政管理局科学技术厅省信访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编办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森工总局公安厅消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厅档案局地质矿产局省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厅残疾人联合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厅法制办公室司法厅地方志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扶贫办知识产权局粮食局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贸促会地震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厅畜牧兽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气象局测绘局通信管理局大冬会组委会新闻出版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水利厅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销社农业委员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4、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局什么关系安监局是政府的一个监管安全生产的组成部门,相当于建住局,、教育局,农林局和民政局以及公安局,是同一级别的区政府部门,其的编制机构与其他部门相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黑安传真[2012]第13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13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12号)精神情况,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整治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定于9月下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情况;党的十八大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查处结案以及按照“撤一建一”原则,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情况。

二、督查范围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

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安委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三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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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点行业领域冬季安全
生产规范(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办发[2016]6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重点行业领域冬季安全生产规范(措施)的通知
(黑安办发〔2016〕62号)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精神和陆昊省长重要批示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总队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我省冬季气候特点,研究提出有关建筑施工、煤矿、道路交通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冬季安全生产规范(措施),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1.建筑工程冬季施工安全生产重要规范(措施)
2.煤矿冬季安全生产重要规范(措施)
3.道路交通运输冬季安全生产重要规范
4.道路交通冬季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5.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冬季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6.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冬季安全管理规范
7.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冬季安全管理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
建筑工程冬季施工安全生产重要规范(措施)
根据建筑工程冬季施工特点和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冬季气候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冬季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一)防冻、防滑
1.作业人员作业时穿戴好防寒防护用品,防止出现冻伤情况。

2.做好施工机械、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机油、防冻液,施工设备、车辆停用后应当注意放净水箱中存水。

3.作业人员应当穿防滑鞋作业,在较滑位置设置警示牌或专人看护。

4.雪停后要及时清理积雪,并检查上下梯、作业平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防中毒
1.注意检查燃气设备安全防护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2.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三)防高处坠落
1.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2.暴风雪及大风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措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二、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脚手架
1.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雪、雾天应停止脚手架的搭拆作业;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2.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在使用期间,当预见可能有强风天气所产生的风压值超出设计基本风压值时,对架体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二)施工升降机
1.当遇大雪、大雾或风速大于13m/s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安装作业。

2.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和气候,对施工升降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当遇大雪、大雾、施工升降机顶部风速大于20m/s或导轨架、电缆表面结有冰层时,不得使用施工升降机。

4.吊笼上的各类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经过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后应对各安全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有效后方能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
1.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

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2.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雪、雾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临时支撑结构
1.当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或雪天气时,应停止支撑结构的搭设、使用及拆除作业。

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2.寒冷和严寒地区冬施前、解冻后要进行检查与验收。

3.寒冷和严寒地区地基应有防冻胀措施
(五)高处作业
1.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2.暴风雪及大风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六)建筑机械
1.机动翻斗车冬季应采取防止车轮与地面冻结的措施;平板拖车雪、霜冻天气装卸车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对水冷式桩锤,应将水箱内的水加满。

冷却水必须使用软水。

冬季应加温水。

3.静力压装机冬季应除机上积雪,工作平台应有防滑措施。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依此切断各部电源,锁闭窗户,冬季应放尽各部积水。

4.轮式机械在有积雪或冰冻层的地面上应降低车速,必要时可加防滑链,上下坡或转弯时应避免使用紧急制动。

5.翻斗车排成纵队行驶时,前后之间应保持8m的间距,在冰雪路面上,应加大间距。

附件2:
煤矿冬季安全生产重要规范(措施)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我省冬季气候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采用自然风压供风。

2.矿井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严禁生产。

3.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灾害治理措施执行不到位严禁生产。

4.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运行正常。

5.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按规定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保证通风机连续运转。

6.矿井暖风硐出风口以下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7.煤矿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8.遇有极端天气时,必须对高压架空线路进行巡视检查。

9.矿井必须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10.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必须采取双回路供电。

11.矿井必须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12.矿井每班必须对人车进行手动落闸试验,并认真检查运输车辆的连接装置。

13.矿井每班必须对斜井运输线路和立井入风井筒结冰情况进行检查。

14.提升井口和井上、下车场入口处必须设有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提升斜井(斜巷)必须安装“一坡三挡”等安全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15.矿井提升人员绞车、斜井人车、架空乘人装置、钢带机等设备必须按规定上齐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16.矿井地面蹬勾房、绞车房、通风机房、压风机房和瓦斯抽采泵站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17.矿井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18.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9.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未经验收合格、安全不达标和证照不齐全的煤矿,严禁组织生产。

20.结合冬季安全生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附件3:
道路交通运输冬季安全生产重要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我省冬季气候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冬季道路运输安全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法定标准。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物验视、装载、配载登记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相关指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7.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登记,并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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