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解读

合集下载

浅析《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修订

浅析《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修订

司 的申请 完全 符合 行政 复议法 和 行政 复议 法 实 施 条例 规 定 的行政 复 议受理 条件 , 且 行 政 复议 法 实 施 条例 第 2 条规 定 : 公 民 法 人或 者其 他 组 织认 为 行 7 政 机 关 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行政 复 议 申请 , 除 不符 合行政 复 议 法和 本 条 例规 定 的 申请 条 件 的 , 行政 复议机 关 必须受 理 可 见 , 只 要 符合 行 政
本案 A 公 司提 出 的主要 理 由有 : ( l 在 贵令 限 期 ) 改 正通 知 书 中 , 税 务 机 关 明确 告 知 : 如 对 本 通 知 不 服 , 可 自收 到 本 通 知 之 日起 , 六 十 日内 依 法 向 上级 税 务机 关 申请 行政 复 议 ; 或 者 自收 到 本 通 知 之 日起 , 三 个 月内依法 向人民 法院 起 诉 可 见 , A 公 司不 服 该 通 自
二 纳税争 议复议前 置 的合理性 和纳税 争 议 范 围 的界 定
( 一 ) 纳税争议设立复议前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A 公 司的前三项理 由, 都是 围绕 本案 争议是 否属于 纳税争议 , 是否 适用 复议前置规 定而 陈述 的理 由 A公
复议 法 和 行政 复议 实 施 条例 规 定 的受 理 条 件 , 即 使 税收 征管 法 第 8 条 有特殊 规定 , 也应 当按 照 ( 行 政 复议 法 和 行政 复 议 实 施 条例 复 议 申请 本案 A 公 司的陈述 并非无理 取闹 , 其 主要理 由每 一 项都 有一定的依据和道理 尽管 本案最终以 A 公 司的撤 在 的规 定 , 受 理 行 政
诉结 案 , 但案件中 A 公 司的观 点和理由 , 很值得 思考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异议。

税务争议怎么解决?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

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

2023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征管评估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征管评估知识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征管评估知识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年年底,王局局长提出以科技创新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具体来说就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共享为抓手,促进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的变革与创新,使税收征管工作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化。

A.2010B.2011C.2012D.20132.《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A.无偿B.有偿C.全天候D.全方位3.给纳税人设定义务,即纳税人应当报送什么样的信息,保存什么样的信息,什么时候向税务局申报自己的税收义务,属于()规则。

A.纳税人自我评定B.税收评定C.税款追征D.税法调查4.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处理。

A.稽查部门B.法院C.检查院D.政府部门5.现代税收征管流程体系是以()为驱动。

A.数据情报管理B.日常管理C.税种、专业事项管理D.风险管理6.《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确认收入A.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B.安装完工进度C.完成安装时8.()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A.《税收风险应对模板》B.《税收风险应对法律指引》C.《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9.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

A.税务代理人B.扣缴义务人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D.纳税担保人10.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纳税B.担保税款C.减免税款D.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解读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解读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解读摘要:一、税收征管法第88 条背景和概述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处理五、结论正文:税收征管法第88 条解读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88 条是关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条款,以帮助纳税人了解其在税收争议解决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管法第88 条背景和概述税收征管法第88 条位于第五章“税收争议的处理”中,规定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

根据该条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当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首先应遵循的程序是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确保税务机关的税收决定得到尊重和执行,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为纳税人提供了一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在税收争议处理过程中,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作出决定的依据和事实,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争议的原因。

四、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处理如果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决定的执行,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五、结论税收征管法第88 条规定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

通过这一条款,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解决税收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会计干货之从两则案例谈《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痛

会计干货之从两则案例谈《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从两则案例谈《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痛税收,事关国库丰欠,事关民生沉浮。

国家税收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做保障,纳税人有什么呢?申辩、听证、复议跑不出税局,还无法查阅卷宗材料。

经常有当事人激动地说,我要和税局打官司,可打官司的门前有两大拦路虎:《税收征管法》第88条,复议前置、纳税前置。

大白话就是说,对税务决定不服,必须先交清税款滞纳金,才能够提起复议,复议完毕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实务中,大量税收决定并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行政司法审查,而是在60天提起复议法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发生法律执行效力。

全国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20世纪90年代末每年有接近2000个案件;到2004年这个数字下降到每年约1000件;在2007年甚至下降到约300件;近几年则大致保持在每年400件,相对于我国两千多万户企业,每年数十万件税务稽查案件,可以说税收决定几乎都是因复议期限届满而自动生效,因行政诉讼司法判决而生效的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由此,社会生活中上演了一幕幕心酸的故事,救济无门,真的很痛。

以下《从两则案例谈<征管法>第88条之痛》是笔者在去年12月参见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23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的发言整理。

大半年过去,笔者又接触了多个案件,心酸心痛的故事一直在上演。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实际上已阻却了绝大多数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因此旧文重提,一来,寄予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有实质性的纳税人权益。

纳税争议“双重前置”去留的思考

纳税争议“双重前置”去留的思考

纳税争议“双重前置”去留的思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实行“双重前置”,一是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专指“征税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而后才能提起诉讼,即复议前置;二是申请人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即缴税前置。

长期以来,“双重前置”都广为理论界诟病,2015年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也对第88条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缴税前置,将复议前置调整为诉讼前置。

针对该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前置程序的利弊、综合地看待当前税务机关应对复议的机制和力量以及法院应对税务行政诉讼的情况,并试图借助域外经验及国内部分省份的经验得到合宜的答案。

一、缴税前置弊大于利税收征管法立法之初,为有效防止申请人借复议、诉讼之名行税款拖欠、占用之实,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缴税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滥诉。

但实施以来却因限制纳税人行使救济权受到理论界的诸多诟病,被个别人戏称为“没钱没诉权”,显然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一)缴税前置有违诚信推定原则诚信推定原则是立法的原则之一,而缴税前置实质上是对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预先推定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在纳税争议尚未有定论时,先将过错推定为申请人一方,待申请人纠正“过错”后,方给与其救济的权力,显然有违诚信推定原则。

(二)缴税前置已丧失存在的必要性。

征税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其一经做出,除非自始无效,即可推定为合法有效。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税务机关在复议期间或诉讼期间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有充足的法律手段防止税款流失,在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设置缴税前置程序已丧失必要性。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

它是保障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40、55、68、88条对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

《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

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

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

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环节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在交税上发作争议

在交税上发作争议

在交税上发作争议(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强制执行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履行的,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用本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强制执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题之景象,应适用第88条第1款之规则,先请求行政复议,惟在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2)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和前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之规则,应以市国家税务局(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

留意国税机关归于笔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3)《行政复议法》第28第1款第(三)项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决议吊销、改动或许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决议吊销或许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被请求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1.首要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2.适用根据过错的;3.违背法定程序的;4.逾越或许滥用职权的;5.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妥的。

”(4)《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则:“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说》第7条规则:“复议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一)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断定的首要现实和依据的;(二)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吊销、有些吊销或许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根据以上规则,本题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解读
(最新版)
目录
1.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的背景和重要性
2.第 88 条的具体规定内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处理方式
5.第 88 条对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的背景和重要性
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主要规定了税收的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第 88 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二、第 88 条的具体规定内容
第 88 条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 88 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他们的义务。

然后,他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他们的权利。

四、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他们的权利。

五、第 88 条对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第 88 条的规定对于税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