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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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授权

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授权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授权导读:分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不需要总公司的特别授权,因为分公司可以独立的签订合同,但是,分公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这些法律风险肯定是总公司承担的,因为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

不过,分公司签的合同也不能超过自身的经营范围。

一、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授权?1、分公司签订合同一般不需要特别授权,但分公司自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公司可能不会承认该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不会承担基于分公司擅自签订合同导致的民事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4、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4、总公司拨款证明;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征?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首先,分公司是母公司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是可以签订合同的,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分公司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权限。

2. 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母公司的授权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内部授权程序。

3.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由分公司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总之,分公司是可以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授权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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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认定【内容摘要】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中,现代公司法逐渐取向于对外部交易第三人的保护,而公司内部的安全问题,更多地交给公司内部人来处理;但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则其交易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该条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经营范围的概念公司经营范围又称公司目的条款,即公司经营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经过批准的,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

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

对经营范围的确定,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并且必须依法登记或批准。

确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第一,确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便于开展经营活动,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第二,股东可以住所公司经营范围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预测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对股东的保护;第三,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第四,交易相对人可以住所公司章程判断交易是否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维护了交易安全,实际上也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对法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理解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即公司的目的,应由公司的设立人自主决定其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指定或者确定,应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旦确定,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公司在设立时须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存续期间若变更经营范围仍须进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俞里江「案例简介」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问题提出」本案涉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重申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协议6篇

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协议6篇

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协议6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甲方: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乙方: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X,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

鉴于甲方为乙方之总公司,乙方为甲方之分公司,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1 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 乙方作为甲方的分公司,其经营行为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1.3 双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经营管理2.1 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分公司经营管理计划。

2.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经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市场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2.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市场开拓与业务发展3.1 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发展战略,制定市场开拓计划。

3.2 乙方应积极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份额。

3.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市场支持和资源协助,促进乙方的业务发展。

四、财务管理4.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4.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5.1 乙方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营活动的稳健进行。

5.2 乙方应定期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5.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支持和资源协助,促进乙方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六、人力资源与培训6.1 乙方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计划,确保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有关分店(分公司)承包合同5篇

有关分店(分公司)承包合同5篇

有关分店(分公司)承包合同5篇篇1甲方(总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分店/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并经营着一家成功的企业,并决定开设分店(分公司)以拓展业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分店(分公司)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分店(分公司)承包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二、承包范围乙方承包甲方开设的分店(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人员招聘、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

三、承包期限本合同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经营责任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经营理念和策略,全面负责分店(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 乙方需确保分店(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按时提交财务报表,并接受甲方的财务审计。

3. 乙方应合理招聘并培训员工,确保分店(分公司)的正常运营。

4. 乙方需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并执行市场营销策略,提升分店(分公司)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分店(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分店(分公司)的经营方向与总公司的战略相符。

2. 甲方有义务提供分店(分公司)所需的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3. 乙方享有在承包期限内独立经营和管理分店(分公司)的权利。

4.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经营理念和策略,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声誉。

5.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并确保分店(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六、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1. 承包费用为每年____元人民币。

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承包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七、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公司法作业题参考答案

公司法作业题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1次平时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人。

6、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9、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0、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共30分)1.公司的营利性也称之为(B)。

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第121套)

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第121套)

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5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

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_。

A.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B.无论乙所负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C.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D.乙所负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是_______。

A.损害事实B.污染者自身没有过失C.污染者自身没有故意D.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_。

A.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称为协议管辖B.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称为移送管辖C.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是指定管辖D.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是专属管辖4.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结果确定所买配件为国产。

甲多次与乙商场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_______。

A.2年B.3年C.1年D.4年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执行机关是_______。

A.司法行政机关B.公安机关C.检察院D.法院6.下列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_。

A.定金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预付款具有担保性质C.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D.定金等同于预付款7.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确定模式是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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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篇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XX/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

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

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

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其中,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等产品中的煤炭、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

如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为公司的自主经营创造弹性空间,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再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无疑可以明确:不应将公司的经营范围视为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能因其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主张交易无效。

让我们再回到刚才的案例吧,颐天电脑技术公司向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尽管超越了颐天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如果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应为无效。

另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适时变更公司章程。

但是注意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何限制?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吗?修订前的《公司法》难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旧法既没有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受到何种限制,只在第六十条第三款提到“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然而这一规定与其说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还不如说它实际上是对董事、经理权限的限制。

尽管法律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却十分普遍,这在上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尤为常见。

有一个类似九天实业公司为安平公司提供担保的真实案件(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担保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该案时认为,中福实业公司的五名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的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的担保无效后,20XX年11月29日《财经时报》报道:有关方面惊呼,如果这样的担保全部无效将“危及银行2700亿信贷资产的安全”。

2700亿!如果这个天文数字真实的话,不难想象现实当中公司为他人担保存在着多么严重的问题。

也难怪《环球时报》一期文章曾形象地报道:“上市公司坐在担保的火山口上”。

如今,新《公司法》直接从公司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肯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但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很大,毫不亚于公司对外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将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债务极易转化为实际债务。

正是着眼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产生的重大风险,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新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措施具体包括:首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如果公司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客观上会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因此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也就是说,九天实业公司可以为安平公司提供担保,但是因为安平公司是九天实业公司的股东,两家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同一人,所以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安平公司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九天实业公司仅仅通过董事会决议,就决定为安平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的操作同样违反了新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XX]56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作出规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38、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

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

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A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

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董事(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应该这样召集:由监事丁召集和主持;(2分)监事丁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分)(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1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1分)由于该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所以,经乙、丙等二位董事一致同意,可推举乙或丙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

(2分)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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