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程序(1)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程序一、无公害食品认证程序企业申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或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咨询、领取所需材料和表格→企业填写表格和申报材料→上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补充材料要求企业在15日内完成,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审核→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接或委托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时同时抽取样品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材料上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上报省农业厅审批颁发产地证书→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产品证书(15个工作日完成)。
备注: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每年产地年检。
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企业申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或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咨询、领取所需材料和表格或从中国绿色食品网下载→企业填写表格和申报材料→上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接或委托大理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时同时抽取样品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环境评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环境评价合格后材料上报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审核不合格要求企业补充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费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证书。
备注: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提前90天换证,第二、三年度进行年检。
无公害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主体及程序

无公害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主体及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主要是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供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
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行逐级受理上报原则,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作机构实行受理,逐级上报,也可由省中心直接受理上报。
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受理登记、编号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材料审查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审查应在自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工作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州级工作机构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中心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
现场检查省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任务通知”,市、县、区级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省中心。
检查员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项目要求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论负责。
环境监测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免测条件的,可免做环境监测;现场检查后仍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由农业部定点监测机构环评部门开展环境监测。
定点检测机构应在收到通知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地环境监测任务,同时出具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产品抽样产品检测由农业部定点机构开展。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要当场确定抽样计划。
季节性强的产品要进行提前抽样时,必须通过省中心同意后,检查员才能进行产品抽样。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9•【文号】农质安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2003年4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先培训后认证制度。
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熟悉质量安全的内检人员,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础的保障。
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拥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作为申报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资质条件之一。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工作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凡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尚不具备内检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应当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严格界定认证申请主体资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三、明确限定申报产品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所能够获得的标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实行认证审核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标志的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按照统一的认证准则进行,认证准则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包括现场审核、样品检测等环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并依法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标准化的标志图案和标志文字,不得擅自修改、变换。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报告,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可以进行产品追溯。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编制及要求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
表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注册商标
申请人类型
□自产自销型 □公司+农户型 □混合型 □其他
联系人 手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经营范围 固定资产(万元)
管理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
年总利润(万元)
年总销售量(吨)
年总销售额(万元)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报审查流程简图
整改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申请
整改或补充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
受理申请、形式审查
地级工作机构
符合性确认、受委托实施现场检查
产品检测 环境检测
整改或补充材料 整改或补充产 地备案、初审、代颁产品证书
部直分中心
需要时现场核查、复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材料(1)—— 申请书
申请书的规范声明必须签字盖章。 表一到表四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农药、 肥料的登记证号必须填写完整。
材料(2)——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农产品质量控制的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 投入品管理、产品检测、产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和制度。
——规范有效的管理和生产控制手段及能力
材料(3)——生产技术规程
——产品、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和运行有效。(验证、保证、查 询、依据)
附报材料(9)——《产品检验报告》
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有该产品检测能力 的检测机构,依据标准抽样检测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 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质量安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附报材料(10)——其他材料
•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日期:2011-12-02 作者:来源:审核处农质安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证审查,是指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核查、确认)等方式,对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认证审查包括:受理、预审、初审、复审、终审。
其含义是:受理,指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的接受审理。
预审,指地市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确认审查。
初审,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属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复核审查。
终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通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议形式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
便捷式复查换证审查按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通过认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用于标识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无使用农药、化肥和抗生素等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达到绿色、健康、安全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为此,下面将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标志申请与审核1. 申请条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方可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 标志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农业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和记录等资料。
3. 标志审核: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生产过程监控与记录1.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生产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应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化肥、抗生素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记录、施用时间、施用量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3.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监控记录,以备农业部门随时查阅和审核。
三、标志使用与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通过审核后,才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明确使用该标志的区域和方式。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只能用于申请人所属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等相关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农产品或各种广告宣传等非相关活动中。
3.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标志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农业部门应定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 对于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构成第十条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人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认定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顺序编制成册。
第三章认定审核主要内容第十五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投入品使用准则及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等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应按统一制式填写。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见附件)。
申请认定的产品类别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目录》公布的食用农产品目录内,产品名称应使用该目录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或别名。
申请书中内检员应经过省级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证照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当与申请书一致,所申请产品类别应当在证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证照在有效期限内。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内检员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畜牧业产品企业按国家规定还应提供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控制规范:包括组织机构设臵、人员分工;投入品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收获及贮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生产特点制定。
重点审核肥料、植物保护产品、饲料及动物保护产品等投入品的种类、使用方法。
畜牧业产品补充提供卫生防疫制度(三)基地图:包括能清晰反映基地所在地的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臵图和地块分布图。
(四)基地及农户清单:包括基地所在乡镇、村,农户数、种养品种、面积及预计产量。
(五)土地所有权证明: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等。
(六)合作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
(七)投入品使用记录为近1年内投入品实际使用情况的记录复印件。
重点审核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第二十条《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按照《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要求编写。
重点明确产地生态环境是否良好,远离污染源;生产、加工区及设施的卫生状况;明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应使用统一制式表格,按“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并经有资格的检查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应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审核报告格式、检测项目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判定。
第四章认定审核结果判定第二十三条认定审核结论包括通过、需要补充材料、需要现场复核和不通过四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审核不予通过:(一)申请材料造假的;(二)产地环境和(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三)投入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省级工作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对于质量风险较大或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的认定产品,省级工作机构应委派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材料编号:(省级工作机构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申请主体(盖章):法人代表(签字):首次认定□复查换证□申请日期: 年月日申请须知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术语规范、签名及印章清晰,内容完整真实,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申请日期为附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向工作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的时间。
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1.我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
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
2.我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操作规程,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申请认定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保证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投入品和添加物,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我愿接受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申请主体(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表1 申请主体基本情况表2 申请产品情况11表3县、地级工作机构审查意见表4 省级工作机构终审意见附件3: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定审查过程中,对认定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
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二)产地环境及设施条件。
包括所在区域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周围及水源上游或产地上风方向一定范围内对产地环境可能构成污染的风险因素;生产、加工区及设施设备的卫生状况以及实际生产规模等情况。
(三)质量控制措施及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实施。
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关键环节的制度安排及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内检员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产地生产特点制定和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投入品使用及管理。
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购、存贮农业投入品情况;使用时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情况。
(五)生产过程记录及存档。
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信息记录及存档情况。
对申请复查换证的主体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对其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现场检查工作应采取核对、审阅、察看、座谈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采用照相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对“公司+农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申请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对其所带农户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受检农户应从农户名册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得少于5户。
第三章检查人员和程序第九条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应组成检查组,并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通知单》(见附件1)形式通知申请主体,并得到申请主体确认。
第十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人员担任,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
第十一条检查组开展检查的一般程序:(一)首次会议。
向申请主体宣布检查目的、依据、安排,宣读保密承诺等,并确定陪同人员。
(二)查阅资料。
查阅申请主体的资质证明原件、制度规程和生产记录档案等文本资料。
(三)实地检查。
根据检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申请主体产地环境及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现场评定。
对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评定项目”(以下简称“检查评定项目”)内容逐项评定,并完成《现场检查报告》。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格式和内容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规定。
(五)末次会议。
向申请主体通报检查总体情况,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宣布检查组作出的综合评价和整改要求等,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主体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对一个申请主体的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商申请主体适当调整。
第四章结论判定和应用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
检查评定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通过,有1项以上(含)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限期整改,超过30%(含)一般项目不合格或1项以上(含)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为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