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混合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 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 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
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
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第一章总那么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平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成效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展,依照«农药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形,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时期。
对已过新农药爱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样情形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那么、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随着现代农业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也越来越多。
农药在维护作物健康和防治病虫害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若农药使用不当,则可能对环境与人身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有效避免这种危害的发生,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广泛的规章制度。
其中,对于农药的使用和销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指国家强制对农药的种类、用途、成分,以及农药的使用条件等情况进行权威认证与注册,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和质量。
登记的目的不仅是用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为农药管理机构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而且也是农药经销商和消费者知晓农药信息并进行正确使用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要求:对于农药登记资料进行规定的第一步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农药管理体系,并确立基本的要求。
在这个系统中,通常应该包括农药品种名称、剂型、喷雾量等信息,同时还应针对各类农药使用情况、生产地点、生产企业和生产工艺等要素进行严格把控。
2. 化学成分:该项内容主要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向政府机构提交农药的化学成分、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以及处理污染物的措施等详细资料。
在这些文件通过审核后,政府部门方可发布批准文号,农药才能进入市场。
3. 合理用量与使用期限:对于农药的使用必须以“合理用量、规范施用”为原则,否则将会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害人身安全。
因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企业合理确定使用方法,调配适当的农药质量和用量,并在产品说明中注明使用期限以及习惯性的病虫害和应对方法等信息。
4. 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生产企业应禀明本企业名称、有关农药剂型、有效成分和生产地点等信息。
当政府部门考证通过后,企业才能正式发布厂家批准文号,并将该信息公示到全社会中。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农药管理机构对于农药生产与销售的垃圾约束。
通过在合适的时间实施登记和核查,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危害性更小并完全符合国家要求的化学农药,以及该如何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这些化学农药。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概述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概述
随着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农药登记成为制约农药食品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和环保,在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本文将概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一、登记申请资料
1. 申请书:申请人应提交个人信息、产品信息和数据、
联系方式、生产和销售能力、注册许可证明等信息。
2. 产品信息和数据:
(1)纯度、成分和掺杂物
(2)土壤残留期和半衰期
(3)对经常使用的作物的安全用药时限和使用量
(4)对环境的影响(如生物降解性、残留和排放等)
(5)用途、方法和注意事项
3. 环境效应评价报告:提交农药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生态风险评估、环境安全评估、水稳态assessment
评估、农业产值评估等。
4. 试验报告:包括农村领域、灌溉系统、灌溉设备、不
同气候、土壤和降水环境下的试验结果、毒性、金鱼缸检测、恢复期、构建防护措施等。
二、注册证申请资料
一旦通过了农药的登记,就需要申请注册证。
1. 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包括农药申请人、登记证明文件、登记证明编号和登记证明共16点。
2. 认证文件
认证文件包括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认证文件,确认产品的质量、生产能力和技术日益领先。
3.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包括各种特殊检查的结果,例如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及不良反应试验。
每个检查的结果对产品的注册都有重要影响。
总结:农药需要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登记并申请注册证。
要提交详细的信息和数据来证明农药安全合规、有效和环保。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将其生产的农药纳入国家允许生产的农药目录中的程序。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农药登记资料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材料。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药的注册申请表格是农药登记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
注册表格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该农药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其次,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等相关信息。
有效成分是指能够起到杀虫、杀菌或除草作用的物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详细说明生产农药所使用的有效成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和用途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化学结构图。
另外,农药登记资料还需要提供产品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
毒理学评价是指对农药成分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分布、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癌和遗传毒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评估农药对人体的影响。
环境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和残留等情况,以评估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药效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对目标害虫、病菌或杂草的杀灭作用和用量效果等内容。
最后,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提供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信息。
生物学特性包括农药的专效范围、适宜使用的作物和防治对象等内容。
安全应用指导包括农药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存储和运输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了农药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一系列信息和材料,以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
这些资料包括农药的基本信息、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以及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的准确完整提供,是农药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措施。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指农药企业在提交申请进行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产品的合法登记过程,包括了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农药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1.企业资质:农药企业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认证文件,包括企业的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农药产品基本信息: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主要成分、用途、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3.农药产品安全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的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等的相关数据。
4.农药产品有效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有效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杀虫效果、杀菌效果、除草效果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范围等相关数据。
5.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速度、生物富集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对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等的影响评估。
6.生产设备和条件:农药企业需要提供生产设备和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设备的规格和数量、生产流程等信息,以及厂区的环境治理情况。
7.质量控制体系:农药企业需要提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可控。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控,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
农药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4)氟啶脲、氟铃脲等产品(包括杀铃脲、 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对甲壳类水生生 物如蟹、虾等,具有极高的毒性。 评审会建议:对申请在水稻上进行田间试验 和临时登记的、含有上述农药成分的产品, 农药企业应提供保障甲壳类水生生物安全的 有关资料,否则不能批准试验。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4. 药效资料 4.5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 法及注意事项(如长残留除草剂后 茬禁种或慎种的作物种类、杀菌剂 铜制剂用于果树等禁用或慎用药的 时期、杀卵的杀虫剂须在卵期使用 等)。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 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 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二)申请田间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②注意资料的规范性 ③注意确认产品登记类别 ④注意试验产品的“政策性” ⑤注意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⑥注意试验申请前、批准后的工作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检查是否为高毒农药在限制作物上申请试 验。 2)根据农业部文件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已禁用或停止新增登记。 3)根据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或规定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可以作为农药登记。 4)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5)防治地下害虫用药 评审会建议:由于地下害虫种类繁多, 发生地区和危害作物不完全相同,药剂生物 活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将地下害虫进行 分类登记,分为地老虎、蛴螬、蝼蛄、金针 虫等几种具体地下害虫。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具 体。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3.1 一般要求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
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3.2.1 原药临时登记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3.2.1.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A 有效成分含量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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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3.1 一般要求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
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3.2.1 原药临时登记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3.2.1.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 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A 有效成分含量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 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 酸度、碱度或pH范围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
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 固体不溶物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 水分或加热减量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 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计算、允许差和相关谱图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谱图原件等,对低含量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CIPA C方法的,需提供相关的色谱图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品、样品和内标等色谱图),可以不提供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3.2.1.3.6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2.1.3.7 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
A 定性分析对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和结构式。
对非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
B 定量分析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
3.2.1.3.8 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2.1.3.9 生产工艺A 原材料的化学名称、代码、纯度;B 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C 生产流程图。
3.2.1.3.10 包装(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等,下同)、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3.2.1.4 毒理学资料3.2.1.4.1 急性毒性试验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为气体或者液化气体;——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可能用于加工产烟、产雾或者气体释放制剂的;——可能在施药时需要雾化设备的;——蒸汽压>10-2Pa,并且可能用于加工在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使用的制剂的;——可能会被包含在粉状制剂中,且其含有直径<50μm 的微粒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用于加工的制剂在使用中产生的直径<50μm 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D 眼睛刺激性试验;E 皮肤刺激性试验;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1.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
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1.4.3 致突变性试验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
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1.4.4 必要时,应当提供6个月至2年的慢性和致癌性试验。
3.2.1.4.5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对有机磷类农药、或化学结构与迟发性神经毒性阳性物质结构相似的农药,下同)。
3.2.1.5 环境影响资料提供以下试验报告。
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具体参见附件4,下同)。
3.2.1.5.1 环境行为试验A 挥发性试验(应当阐明3种不同途径的挥发特性;对蒸汽压低于1×10-5Pa的农药不要求;下同);B 土壤吸附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吸附/解吸特性,下同);C 淋溶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淋溶性,下同);D 土壤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好氧及厌氧条件下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E 水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pH值缓冲溶液中的水解性,以及在水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F 水中光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纯水中的光解性,以及在水中光解时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水-沉积物系统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3.2.1.5.2 环境毒性试验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剂量上限为1000 mg/kg,下同);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试验应当使用1种温水鱼种,如试验结果为高毒,则须再使用一种冷水鱼种进行试验,并提供风险评价分析资料;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H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I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仅对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下同)。
3.2.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3.2.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其具体格式要求参见附件6(下同)。
3.2.1.8 其他资料3.2.1.8.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3.2.1.8.2 其他3.2.2 原药正式登记3.2.2.1 正式登记申请表3.2.2.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2.3 产品化学资料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3.2.2.4 毒理学资料3.2.2.4.1 急性毒性试验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D 眼睛刺激性试验;E 皮肤刺激性试验;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2.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进行90天大鼠喂养试验。
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2.4.3 致突变性试验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
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2.4.4 生殖毒性试验3.2.2.4.5 致畸性试验3.2.2.4.6 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3.2.2.4.7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3.2.2.4.8 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可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累积、转化和代谢物及其毒性资料。
3.2.2.4.9 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3.2.2.4.10 相关杂质毒性资料3.2.2.4.11 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临时每日允许摄入量(TADI)资料3.2.2.4.12 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3.2.2.5 环境影响资料提供以下试验报告。
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3.2.2.5.1 环境行为试验A 挥发性试验;B 土壤吸附试验;C 淋溶试验;D 土壤降解试验;E 水解试验;F水中光解试验;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I 生物富集试验(仅当农药log pow ≥3时需要提供,下同)。
3.2.2.5.2 环境毒性试验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H 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I 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J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K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L 甲壳类生物毒性试验(对昆虫生长调节剂,下同);M 土壤微生物影响试验(试验应当使用2种有代表性的新鲜土壤,下同);N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2.2.5.3 其他环境影响资料对环境某方面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