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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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如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失误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判决、冤假错案等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让社会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以及科技手段的应用等。

首先,完善司法制度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建立独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此外,要加强对证据链的衔接和完整性的验证,防止因证据链的缺失或不完整而导致的误判。

其次,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司法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判断能力,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失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科技手段的应用也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犯罪定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类似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挖掘出可能的关联,提供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判决依据。

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也是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判决的理由,从而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访制度和投诉机制,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公正现象。

总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全面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冤假错案自古以来都屡见不鲜,翻开历史会发现,它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

即使进入新世纪,在科学技术发达、人权保障取得重大进步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可以说,冤假错案是在当今司法大环境下不可避免的,试图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表现,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发生后能够及时纠正。

标签:冤假错案;预防机制;有效辩护纵观中国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可谓是一波三折。

数据显示,在2013年以前,纠正的刑事错案基本上没有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错案纠正只能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这些偶然的因素。

在笔者看来,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根本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已发生的冤案来看,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未能依法办案。

在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并未深入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之中,由此导致了司法机关盲目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从而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二是辩护不具有有效性。

有效辩护不仅仅反映了人权保障的理念,也追求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

我们在提高手持司法利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素质,努力将他们都塑造成维护公平正义的侠客的同时,也要打造坚硬的辩护固盾,让辩护人在面临不公正的司法利剑侵害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能够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去反击。

如此一来,方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办案和辩护人的辩护流于形式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那申诉难则是导致冤假错案难以纠正的原因。

为什么服刑人员的申诉就这么难呢?究其原因,离不开“利益”二字。

首先,作为执行刑罚的监狱以及驻监检察室在收到服刑人员的申诉后,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是错误的。

其次,相关的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诉后,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竭尽全力去证明自己办理案件是冤假错案,于公,有损本单位的名声;于私,得罪当时的办案人员和领导。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

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

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

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

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1、案内原因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

(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有关人员都得到提拔,在若干年后,发现冤案的,对于当时案件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会触动许多人员的既得利益,使得再审程序启动变得难上加难,使得冤案不得及时处理,甚至到了最后也不得平反。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法律错判案件(3篇)

法律错判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错判案件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案件。

法律错判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将对法律错判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危害及防范措施。

二、法律错判案件的成因1. 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质量。

法官素质不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不足:部分法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准确适用法律。

(2)审判经验不足:部分法官缺乏审判经验,对案件事实判断不准确,容易导致错判。

(3)道德素质不高:部分法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2. 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会导致错判。

具体原因如下:(1)证据收集不全面:部分案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遗漏,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全面呈现。

(2)证据认定错误:部分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判断失误,导致认定错误。

3. 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

具体原因如下:(1)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部分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审理案件时适用错误。

(2)对法律条文适用错误: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

4. 外部干预部分法律错判案件是由于外部干预导致的,如行政干预、媒体炒作等,这些因素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三、法律错判案件的社会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错判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财产损失。

2. 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法律错判案件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错判案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加剧社会不稳定。

司法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司法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司法错误导致冤假错案司法系统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机构,其正当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错误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些冤假错案不仅给无辜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整个社会法治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

司法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主要原因是证据收集和鉴定环节的不足。

在某些案件中,警方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导致证据被篡改、销毁或虚构,从而误导了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

另外,司法人员可能对证据的解释和评估存在主观性和错误性,这同样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一些非法手段在一些案件中被使用,例如刑讯逼供,这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除了证据问题外,司法系统内部的腐败和不慎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官员可能受贿、包庇或滥用职权,从而扭曲了案件的真相。

这种腐败行为使得公正和公平的审判变得不可能,使冤假错案得以存在和蔓延。

另外,司法系统中的人为失误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司法人员可能因为疏忽、主观偏见或缺乏专业知识而犯下错误,对被告人做出错误的定罪或判决。

这种失误可能是由于法官和律师的个人能力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司法体系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冤假错案给被害人和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困扰。

他们不仅承受了不公正的处罚和损失,还面临社会声誉的丧失和人际关系的破坏。

更严重的是,在冤假错案中,真正的罪犯可能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安全。

这无疑是对正义和法治原则的背离,对社会公信力的严重损害。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采取措施改革司法体系。

首先,应加强对警方行为和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和准确性。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此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最后,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复审和抗诉机制,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和赔偿。

在司法系统中,错误和失误难免存在,但我们必须追求完善的司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判决。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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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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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作者:夏里斯淇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04期摘要: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所以“冤假错案”的发生无法绝对避免。

从陈国清案入手,分析了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政策层面、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包括“严打”政策、口供定案、“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等。

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改变“命案必究”的思维,改变口供定案,避免留有余地的判决。

关键词:冤假错案;口供定案;留有余地的判决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04.067近年来,聂树斌案、杜培武案等数起被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被纠正,从大量的冤假错案中我们至少可以推断部分司法机关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能。

如何从这些冤假错案中吸取经验教训,解决问题,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产生,是我们的研究的重点。

因此本文从对陈国清案的分析入手,旨在发现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1 案件引入1.1 案件经过1994年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抢劫致死案,案件调查后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等四人先后被捕,经十年反复审讯,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26日以抢劫罪终审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强无期徒刑。

但迄今为止,四人一直声称自己无罪。

1.2 案件存在的疑问点(1)荒诞离奇的破案经过。

案件发生后,承德警方仅因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便认定陈国清是犯罪嫌疑人。

(2)口供为王的薄弱证据。

该案始终没有找到充分的物证,始终靠口供支撑全案。

(3)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

该案调查中,有多名证人能证明其四人无作案时间,但警方始终徇私枉法。

(4)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陈国清等人始终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最终被逼认罪,无中生有。

(5)绝处逢生的真凶线索。

曾有人举报杀人真凶为其他人,但警方始终选择充耳不闻,选择掩盖自己出现冤假错案的事实。

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由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收集方面存在问题,甚至对举报真凶的线索充耳不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没有对案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法院在判决时也没有对证据进行严格质证。

2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2.1 “严打”政策的错误贯彻严打,是党和国家一连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

自1983年3月开始第一次“严打”,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四次“严打”整治: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并进行第一次“严打”;1996年进行第二次“严打”;2000年-2001年进行第三次“严打”,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的行动,也被称为“新世纪严打”。

第四次是2010年。

为顺应严打政策,刑事司法系统在“严打”政策的贯彻落实中提出“命案必破”的指导方针,也即在出现当事人死亡的案件中,一定要破案,并找到犯罪人。

在该思想的指导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破案的数量和效绩考核,但却忽视了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这种急于求成的思想下,诱发了聂树斌案、杜培武案、陈世江案等几十件重大的冤假错案。

诚然,严打在一定的形势下不可或缺,但是“严打”绝不是以降低刑事案件侦查的准确性为代价进行的。

2.2 “口供中心主义”的弊端从陈国清案目前公开的案件资料来看,“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指导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没有找到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陈国清的口供就认定故意杀人罪,未免有些不妥。

证据缺乏有力的支撑,物证来路不明,检验过程不明,证据不能强有力的证明嫌疑人犯罪,物证过于薄弱,靠口供来定案,称为口供中心主义。

从体制上看,正因为司法系统不能独立公正地运作,口供中心主义才得以在侦查审讯阶段加重。

自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为了适应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就着手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整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受各种条件的不利影响,处于整改中的司法体制出现了一些异常的表现,其中,在侦查审讯中以口供中心主义作为办案方式的影响最为直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口供中心主义也是公安机关逼不得已的选择:一方面是当时实行的严打,后来实行的命案必破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效绩考核;另一方面则是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在获取证据上的能力的不足。

此外,古代中国以口供定案根深蒂固的影响,也导致了口供中心主义在我国长期存在。

在陈国清案中,以口供為中心定案的弊端凸显出来,警方并没有找到陈国清等人作案的工具及其他相关的物证,只是根据口供最终将陈国清等四人定案,也是最终导致陈国清案成为冤假错案的重大原因。

2.3 刑讯逼供阅读陈国清案案卷,除以上提及两点问题,还有一个显著问题,即刑讯逼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试行)》,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危害不仅包括导致冤假错案,对于被刑讯人来说人权受到侵害。

此外刑讯逼供会导致案件侦查方向的错误,降低刑事诉讼效率。

刑讯逼供带来的失误可能削弱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形象。

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并且给予了被询问者拒绝回答无关问题以及拒绝回答警方带有诱导性发问的权利。

但在我国取得口供的方式还具有一定强制性,做不到被询问者对无关问题有权保持沉默,并在一定意义上出现了“制度逼供”。

本案中,众多证据都可表明,警方对陈国清等四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并且最终造成了冤假错案。

2.4 “留有余地的判决”的弊端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审判程序方面。

在审理中被告人陈国清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的内涵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法官在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日后可能“平反”留足了余地。

这种“疑罪从轻”的判决称为“留有余地”的审判方式。

“留有余地的判决”存在两种模式,除本案这种“定罪存疑模式”,还存在着另外一种“量刑存疑模式”,即可以定罪的证据充分,但影响量刑多少的证据存在疑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法院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就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前一种为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留有余地”,而后一种多为书面上解释的“留有余地”。

陈国清案虽是杀人案,但最终的审判结果却不像聂树斌案直接判处死刑,而是分别判处了死缓及无期徒刑,可以看出法官在审判中是疑罪从轻,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个案件的证据链不足以定罪或者在量刑上的证据不足以使陈国清等人被判处死刑。

所以法院最终选择这种留有余地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留有余地的审判方式是滋生冤假错案的温床:对犯罪嫌疑人量刑不明确,用一种较为中庸的判决实质上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种侵犯。

同时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平反时,国家赔偿造成的财政损失。

3 防范冤假错案进路3.1 转变“命案必破”思维在当前的“扫黑除恶”过程中,我们一面要坚持打击黑恶势力,但是另一方面不可过于激进。

首先,必须改变命案必破的思维和政策,将命案必破的思维定式逐渐转变为命案力破。

有一些命案由于当时案件发生时的技术限制和时空条件,使我们无法认知案件的真相,这是正常的。

虽然唯物论中坚持的是可知论,但这与可知论并不矛盾,案件的事实是可知的,但是在时间维度的跨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延迟。

在没有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强行套用可知论的观点强行破案,给案件随意寻找一个罪犯,是不妥当的。

其次,国家需转变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方式。

当前公安机关大多根据破案率及办案数量进行考核,导致公安机关殚精竭虑提高破案率,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国家必须转变这种考核方式,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所负责地区的治安状况设置量表进行综合评分评比,或是设立专门的大众评价部门,让大众对公安人员进行一个评价,从而综合的对公安人员进行考核。

3.2 侦查程序重视物证及其他客观证据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认定方法,不要轻易的相信口供。

口供在理论上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作为证据的一种,口供存在极强的主观因素,具有反复性和难辨真伪性。

无法做到与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证据具有相同的客观效果。

所以如果采取口供中心主义,会使主观的因素掺杂进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判断中,影响案件判决的准确性。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重视物证的收集和运用,始终将物证的证明力放在“口供”之前。

3.3 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和处罚我国刑法在第247条对刑讯逼供做出了处罚规定,并且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款,规定由刑讯逼而获得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则。

但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存在距离。

因此,要全面贯彻落实有关刑讯逼供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央巡视小组可设置一个专门负责监督刑讯逼供的职能小组,严查刑讯逼供,接受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群众举报。

在最大程度上杜绝刑讯逼供。

3.4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要做到“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观念的转变,证据存疑的案件应做无罪处理,直至拿出相应的证据,才能进行定罪。

法官在审判阶段不应该将证据不足的案件做一个有罪和无罪之间的轻罪折中处理。

毕竟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有罪与无罪、罪轻与罪重之间鲜明的区分。

本文以陈国清案未出发点,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从政策层面、侦查程序、起訴程序和审判程序方面,分析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对应的措施。

立法和司法从来不是完美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的。

在全媒体时代的媒介化社会中,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侦察机关更应理性、冷静、深入。

弱者沐恩于政策,希望本文提出的解决方案能够帮助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1] 袭祥栋.最具特色的冤案——承德陈国清等四人蒙冤抢劫案[EB/OL].http:///html/cdcgqa_1274_1941.html. 2019-11-16.[2]闫少华.口供中心主义评析[J].证据科学,2013,21(4):437-452.[3]汪佳良.简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及对策[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4]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决方式[J].法学论坛,2010,(7):4.[5]秦恒娟.反思“命案必破”及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D].苏州:苏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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