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性质》文献综述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文献综述的概念和作用、撰写特点、程序和格式

文献综述的概念和作用、撰写特点、程序和格式一、文献综述的概念和作用文献综述是对某一领域(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最新动态(进展、发现、原理和技术等)在收集阅读大量近期的文献资料后,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综合评述。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文献综述是“综”与“述”相结合。
“综”是指经过作者对阅读材料的整理、综合分析,把许多文献资料的共同观点、实验结果和方法提炼出来,按一定思维程序加以综合、概括的科学思维过程。
所以“综”是精华与核心;“述”是指专门地、深入地、系统地论述某方面的问题,是在“综”的基础上,按文章的写作程序把它表达出来展示给读者的过程,是一种手段和方法。
文献综述是了解过去、展望未来的资料,掌握某一方面知识的良好途径;有助于启发思路,为选题和设计提供线索;有利于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
二、文献综述撰写特点综述的写作方法是概括、回顾过去事实;按第三人称陈述,以作者的语言,客观地讲述他人的观点,作者可以有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倾向,但要寓意其中,贯穿于内,含而不宣;文章范围是限定的,专题性极强,不能庞杂;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动态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等,至于有关实验方法的具体过程应当省略或只提及实验名称性质而已。
掌握这些特点,才能在写作时从头到尾保持“综述”的性质、格式和语言风格。
三、文献综述撰写的程序一般经过四个阶段:即选题、收集阅读文献、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
1. 选题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为从事某项科研、学术会议的专题、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一般是明确的,不像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
撰写综述选题通常不宜过大。
可选择自己所从事的专业需要研究的问题,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课题。
如果是初学,最好从一些较小的题目开始。
2. 收集、阅读、整理文献综述题目确定后,围绕题目收集和阅读文献。
文献综述

(3)三级文献 三级文献是在合理利用二级文献的基础上,选 用一级文献的内容,加以分析、综合而编写出 来的文献,包括动态综述、专题述评、进展报 告、数据手册、年度百科大全以及专题研究报 告等。它是通过分析、比较、鉴别的再造资料, 具有综合文献信息、汇集重要情报、提供参考 等作用。三级文献包括综述、述评、辞典、年 鉴、手册等。 三次文献全面,浓缩度高、覆盖面宽、信息量 大、内容新颖,即有综合性、浓缩性和参考性 特点。
(二) 主题 1.引述文献时,只介绍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 性意见,对于研究的材料、方法和过程则不 必详述,但成就性综述在介绍创新点时则应 多加论述。对于争鸣性综述中尚无定论和存 在分歧的观点,只需归纳提及,由读者自己 进行思考和判断。 2. 写文献综述时注意要以有叙有议的方式体 现述评的功能,叙前人研究,议其结果、探 其原因、究其不足。叙述时使用一般过去时, 评论时使用一股现在时或现在完成时。分析 评论,特别是表达作者自己的观点时,要客 观、谨慎,因此多使用模糊性语言和表推测 的语言形式。
二、文献检索和分析
(一)文献检索方法 文献检索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两种手段,具体 有以下基本方法: (1)顺查法:按时间范围,以所检索课题研究的 发生时间为检索起点,按事件发生、发展时序,由 远及近,由旧到新的顺序查找。(由近及远) (2)逆查法:由近及远,由新到旧的顺序查找。 (由今及昔) (3)引文查找法:又称跟踪法。是以已掌握的文 献中所列的引用文献、附录的参考文献作为线索, 查找有关主题的文献。(由资料及作者) (4)综合查找法:将各种方法结合加以使用以达 到检索目的。
思考题:当接到一个课题时,正确的查找方法是
选项: A、采用分步骤、递进式方式查找信息,先从一级文献 开始,再查找三级文献,最后查找二级文献 B、采用分步骤、递进式方式查找信息,先从三级文献 开始,再查找一级文献,最后查找二级文献 C、采用分步骤、递进式方式查找信息,先从三级文献 开始,再查找二级文献,最后查找一级文献 D、采用分步骤、递进式方式查找信息,先从二级文献 开始,再查找三级文献,最后查找一级文献 E、采用分步骤、递进式方式查找信息,先从一级文献 开始,再查找二级文献,最后查找三级文献
文献综述方法介绍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区别与应用

文献综述方法介绍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区别与应用在学术研究中,文献综述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帮助研究者了解并分析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以进一步揭示问题的本质和发展方向。
文献综述方法可以根据研究的目的和性质分为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本文将介绍这两种方法的区别与应用。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数据分析、实证检验和统计分析,以验证或推翻某个研究假设或问题。
实证研究需要依赖大量的实际数据和统计结果,以求得科学客观的结论。
实证研究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研究的目的和问题。
研究者需要明确自己想要解答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制定研究假设。
其次,收集相关的文献。
这是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研究者需要广泛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寻找与自己研究问题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接下来,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
研究者需要提取文献中的数据,并进行合理的整理和分析,以便得出结论。
这通常需要运用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
最后,根据分析结果得出结论。
研究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证研究结果,回答研究问题并验证或推翻研究假设。
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用于各个学科领域,尤其适用于经济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社会科学领域。
通过实证研究,研究者可以使用已有的数据和方法,验证或修正已有理论,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与实证研究不同,理论研究方法主要关注于对已有理论的回顾和批判性梳理。
理论研究不仅包括对理论内容的论述,还可以对该理论的形成和演变历程进行深入研究,以增进对该领域的理论认知。
理论研究的步骤如下:首先,确定研究的领域和范围。
研究者需要明确自己感兴趣的理论领域,并界定所要研究的理论范畴。
其次,收集相关的文献。
与实证研究类似,研究者需要收集大量的文献,寻找与自己研究领域相关的理论和观点。
接下来,对文献进行分类和整理。
研究者需要将收集到的文献按照主题或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和总结。
最后,对文献进行评价和综述。
研究者需要对所收集到的文献进行评价,提炼其中的理论观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和总结,以得出自己对该领域理论的认识和见解。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模板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驰名商标的纠纷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Trips 协议等法律规范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然而,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且存在不足与空白,司法实践中鱼龙混杂,不能统一。
因此,我们应该急切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研究的现状及重点、难点(一)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中有关问题达成的共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学术界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各种观点及争议1.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出:“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原告已经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作为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依据,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认定;所作出的认定也仅对本案的处理发生效力”【1】。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有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和按需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1]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法律出版社,2009,390文献综述原则。
(2)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在其他法律途径无法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情况下,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按需认定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是大同小异的,按需认定原则只不过是特殊情形下的个案认定原则而已。
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主要由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
数学专业文献综述范文

数学专业文献综述范文文章一:数学专业文献综述——函数逼近理论函数逼近理论是数学专业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它主要研究的是利用已知的函数近似地求解未知函数。
本篇文章将从函数逼近基础、线性逼近和非线性逼近三个方面探讨函数逼近理论的研究进展。
一、函数逼近基础函数逼近基础是函数逼近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的是通过一定的逼近方法,构造近似函数,从而近似地求得未知函数。
在函数逼近基础领域,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逼近过程中的误差估计和收敛性质。
二、线性逼近线性逼近是函数逼近中的一种常见方法,它是指使用一组线性函数去近似未知函数。
在线性逼近领域,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基函数的选取和线性组合的系数计算方法。
近年来,深度学习技术的发展使得线性逼近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非线性逼近非线性逼近是函数逼近中的另一种常见方法,它是指使用一组非线性函数去近似未知函数。
在非线性逼近领域,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选取的非线性函数的充分性和逼近精度等问题。
近年来,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使得非线性逼近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综上所述,函数逼近理论的研究涵盖了函数逼近基础、线性逼近和非线性逼近等多个方面。
未来,基于机器学习技术的函数逼近方法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文章二:数学专业文献综述——微分几何微分几何是数学专业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它主要研究的是空间上的曲面和流形的性质。
本篇文章将从微分流形、黎曼度量和微分流形上的微积分三个方面探讨微分几何的研究进展。
一、微分流形微分流形是微分几何中的关键概念,它是指一个可以被局部地看做与欧几里得空间同构的空间。
在微分流形领域,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流形的切空间、切丛和余切丛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的光滑性质。
二、黎曼度量黎曼度量是微分几何中的重要工具,它是指在微分流形上定义的一个内积和长度的概念。
在黎曼度量领域,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黎曼度量的充分性和唯一性、范数和距离的定义,以及它们在诸如广义相对论等领域的应用。
文献研究法与文献综述

文献研究法与文献综述
(四)文献研究法的过程
文献研究法的一般过程包括五个基本环节:确立研究目的 和研究问题、搜集文献、整理文献、分析文献和进行文献 综述的撰写。 1、确立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 文献研究目的和问题,对于文献研究的整个过程而言,起 到一个“总纲”的作用。纲举才能目张,纲不同,目也会 受到影响。文献研究的目的和问题的差异性,直接决定着 文献收集、文献整理、文献分析等其它环节。因此,文献 研究法首要的一步,是确定研究目的和问题。除此之外, 还要将文献研究法放在整个研究所需要的所有方法中去比 较其地位和重要性,从而确定文献研究法是主导性的研究 方法,还是辅助性的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与文献综述
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就近原则:一般情况下,收集文献可从先从那些就 近的、容易找到的材料着手,再根据研究的需要,陆续寻 找那些分散在各处、不易得到的资料。 (2)分阶段进行:收集文献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 了使整个过程进行得更有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 阶段进行整理。 (3)及时做初步整理:每一阶段,把手头积累到的文献 作一些初步的整理,分门别类,以提高下一阶段搜集文献 的指向性和效率。
文献研究法与文献综述
二、文献研究法
(一)文献研究、文献研究法的定义
所谓文献研究,就是利用所掌握的文献资料,对要研究的 对象或课题,进行间接考察的研究行为或研究方式。因其 具有间接特征,所以又称为间接研究。 它一般包括对历史文献进行考据,对统计资料文献进行整 理和分析,对理论文献进行综述以及对文字资料中的信息 内容进行量化分析等。
文献研究法与文献综述
(2)文献收集方式 收集方式包括:文献检索工具、文献检索途径、文献检索 具体方法三部分。
文献检索工具包括两类:常规工具、计算机 文献检索最好将计算机工具和常规工具结合起来使用。先 用计算机快速地、大规模地进行文献搜集,然后用常规工 具的方式,包括做卡片和笔记等,进行资料比较处理。这 样可以起到既节省时间,又提高效果的作用。
文献综述范例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例(各种字体格式严格按照范例的)论文题目:论历史教学中比较法的运用一、文献综述1、历史教学中比较法的定义(1)在朱汉国,郑林所主编的《新编历史教学论》中提到:比较,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彼此有联系的事物(两种或两种以上)加以对照,来认识它们之间的异同及其关系,从而认识事物的本质特征。
比较是讲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龙焱霞的《比较法在高中教学中的运用》中说到:历史比较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阐述和分析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经常使用的方法,是从历史联系中考察历史现象的一中最好的方法。
在历史教学中,通过对不同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及历史人物进行比较,找出异同,发现本质,探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这就是历史比较法。
(3)在陆红梅的《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中说到:比较法是鉴别事物异同关系的一种思维方法,它通过对各种不同的历史事件或现象进行多角度的比较和对照,归纳其异同,分析其成因,从而理解历史事件的本质,认识历史发展的规律。
(4)在胡常斌的《浅谈历史比较法教学》中提到:历史比较法是确定历史现象异同关系,进而发现其本质、探索其规律的一中思维方法。
运用历史比较法是人的史学思辨能力、史实记忆能力、史料驾驭能力和历史理想能力的实践和提高的过程。
(5)在牛会星的《新课程理念下历史教学中的比较法》中说到:历史教学的比较法,就是从众多的历史事件中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共性中寻找规律性,从不同点中寻找特殊性,避免混淆,达到准确记忆的目的。
我们在认识事物中往往是从区分事物开始的,而要区分,就要进行比较,正所谓“有比较,才有鉴别”。
(6)在翟清香的《以<近代改革>为例浅谈比较法教学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中说到:比较法是指通过观察、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认识事物的一中基本方法。
历史教学中的比较法是指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历史现象进行比较,找出异同,从而认清本质、解释规律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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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性质文献综述作为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理学,确定法的概念是法理学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且这个任务并不只是法学家们在象牙塔里的抽象玄思,对实践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从古至今,关于法的概念这一问题的基本争论是,法的概念中是否必然包含了超越于法律本身的、更高层正当性的要素。
如果这种更高正当性的要素缺失,那么一种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就不能被界定为法。
或者说法律的概念完全是一种形式渊源上的界定——即只要以某种特定形式制订颁布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律、无论其是否反映了诸如道德、神意这些更高层正当性的因素。
简单来说,前者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概念之中必然包含实质因素和形式因素两种属性,而其中实质的属性更为重要,如果一个经过法定程序创造出来的法律,违背了道德、伦理、神意这些实质性的规范,那么这个被创造出来的这个规范就不仅仅是恶的,而是根本就没有资格被称为法律。
在后者如实证法学派看来,只要一个社会规范满足了形式要素,无论是否体现了诸如伦理道德这样的实质规范,都有资格被界定为法。
以下我将从历史时间顺序梳理,简要介绍一下从古希腊一直到当代的哲学家、法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柏拉图的理想国(本节请参见柏拉图《理想国》)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自古希腊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智者学派的色拉叙马霍斯对于正义的定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可以看做是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经典的、最早版本的表达。
与这个定义类似的还通常有把法律视为统治者的意志。
统治者的意志这一标准就是一个形式标准,只要是统治者这个主体,他表现出来一定的意志,那么不管这个意志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意志的要求都有资格被界定为法律。
在一部分古希腊哲学家看来,只有符合自然的才是善的,而一切城邦生活中的社会规范都只是人为的,都只是约束人的自然本性东西,因而不可能是善的。
自然之善与社会规范在他们看来是不能相融合的东西。
社会正义也只是用来掩盖、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个贬义词。
从政治倾向上来看,具有这种认识的古希腊思想家既可以成为热爱自然、反对政治的无政府主义者,如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也可以成为追逐财富与权势的、为城邦效力的僭主们的帮凶,如色拉叙马霍斯这类的智者。
而柏拉图的贡献是,把社会正当与自然之善二者重新融合了起来,认为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人的本性需要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完善,因而人为的其实就是自然的,这就使得自然法的思想成为可能。
柏拉图根据他的理念的哲学本体论学说,也构建了他自己的关于政治、法律的理论。
柏拉图认为现实世界只不过是作为原型的理念世界的摹本,现实世界中的特殊之物通过分享其理念原型的一般性而得以存在。
理念本身是完美、永恒的东西,这意味着世界的秩序从根本上是井井有条的而不是混沌的,因而人类的理性是能够把握、发现这种秩序的。
现实的政治社会也可以被视为是理想的政治社会的摹本,因而在柏拉图那里,很容易产生相对于现实的、人为的社会秩序的自然秩序的概念,如果说自然秩序中灵魂统治肉体、理性统治激情是确定的,那么社会秩序就应该模仿这种自然秩序的安排,确保由代表理性的哲人来统治代表激情的武士以及其他阶层。
现实政治中的法律,作为种种特殊现象,必然分有理念世界中法律原型的一些因素。
因而现实世界中法律的效力,并不来源于人为的意志创造、统治者的强力,而是来源于其对自然秩序的模仿。
阿奎那的自然法(本节请参见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进入中世纪后,基督教信仰与古希腊哲学融合,诞生了如托马斯.阿奎那这样伟大的思想家。
阿奎那将柏拉图的思想与圣经结合起来,创造出了完善而经典的自然法思想。
在阿奎那看来,整个宇宙都是上帝根据其永恒理性创造出来的完美创造物。
宇宙的所有秩序、规律都体现了上帝的理性。
人类自身也是上帝的创造物,但人类与其他上帝创造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上帝赋予了人类理性以及自由意志,因而人类并不只是被动的遵守上帝创造的法则,而是通过运用上帝烙印到人类心灵中的理性,积极的发现上帝创造的法则并且自愿的去遵守这种法则。
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人类通过运用自身的理性,积极地参与到了上帝创世的秩序之中。
相比于人类,例如石头、水这种没有生命的东西,只能完全被动的通过遵守物理规律来遵循上帝的法则。
而动物只能通过自己的本能、欲望来遵守上帝的法则。
上帝创造了宇宙万物,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乃至政治社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上帝通过委托人类来创造的。
自然法就是人类通过运用理性发现的、对于永恒法的参与。
永恒法是上帝创造出来的指导万事万物的法则,而自然法则是永恒法与理性动物之间关系的法则。
邓司.司各特与奥卡姆的威廉(参见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与哲学》上海三联书店 53-63)阿奎那对于自然法的界定,极为强调是上帝依据其永恒理性的创造。
但这样就会产生一个基督教中的神学问题,即如果上帝也要遵守某种理性的法则的话,那岂不就是说是理性法则而非上帝,才是宇宙中最高的权威?经院哲学家邓司.司各特与奥卡姆的威廉是首先明确指出这个矛盾的学者。
如果要确保上帝的权威至高无上,就必须修改上帝是依据其永恒理性创造宇宙的这一个认识。
比如说,不得杀人、不得偷盗,我们可以追问这种自然法教条的效力,是源于一种内在理性法则还是因为其源于上帝的意志?如果说自然法的效力的根源是基于一种永恒的理性法则、即此法则本身内在的道德力量的话,那么即便是上帝也没有权力来打破、违背这种自然法,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自然法的权威高于上帝。
相反的结论是自然法的效力根源只是来源于上帝的意志,也就是说不能杀人这一教条的正当性并不是源于杀人这一行为本身是错的,而只不过是上帝宣布了杀人是错的,如此才能保证上帝的权威高于自然法,但这样一来就不能避免这样一种可能,上帝并不受任何理性法则的约束,上帝完全可以自由的凭借其意志废除不得杀人作为一种自然法则的效力,这种结论与人们的道德直觉又是违背的。
由此也就产生了关于自然法的理性主义与意志主义之争。
在司各特和奥卡姆之前,大多数经院哲学家都是理性主义者,但是在他之后,意志主义作为一个强大的传统也开始产生了重大影响。
仔细分辨可以看出,上帝的意志完全是一个形式的标准,也就是说,关键是上帝做出一个意志表示这个事实本身,而不是这个意志表示的内容,才是决定某一规范效力的源泉。
可以说,从阿奎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到司各特和奥卡姆的意志主义自然法的转向,就是一种法学上的自然法到实证主义法学的转向,司各特和奥卡姆虽然依然还打着自然法的旗帜,但是他们思想中的内核其实已经越来越接近于后世的实证主义法学了。
启蒙时代格劳秀斯、霍布斯的个人主义(本节请参见格劳秀斯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Batoche books 2001,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吉林出版集团156-200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174-180)格劳秀斯被认为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重要转折性人物,从他开始,标志着形而上学、神学的自然法到个人主义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的转向。
格劳秀斯深受宗教战争以及宗教迫害之苦,认为人类信仰的主观性、盲目性无法给人类社会带来和平与秩序,因而在教派冲突中苦苦徘徊的人类,只能通过普遍的理性——这一处于公共领域中能被众人所知的客观标准——来建立社会秩序。
在格劳秀斯那里,自然法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奠基于个人的理性,而不是上帝的理性或者意志。
到了霍布斯、斯宾诺莎那里,人的理性被激情所替代,在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看来,虽然古希腊人从人类本性中推衍、设计出人类政治社会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但是他们却错估了究竟什么才是驱动人类行动的基本力量。
古希腊人以为人有追求善或者德性的自然趋向完全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虚构,只有欲望、激情才是真正驱动人类行动的力量,而理性只不过是欲望与激情的奴仆,理性的价值只在于它是服务于人类激情的有效工具。
因而,建立社会秩序、国家的目的只是出于个人保全的自利性衡量,而不是为了过上一种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好的集体生活。
从认识论上来看,霍布斯完全接受并继承了笛卡尔的主体性转向。
认为如果要建立确定、无可怀疑的人类知识体系,就必须从认识主体自身的存在出发。
主体自身的存在在逻辑上要先于上帝的存在。
为了保证认识的可靠性客观性,认识就必须是主体积极能动的产物,而不能只是单纯的反映客观事实。
甚至说认识某物实际上就是创造了某物,人类的认识本身就创造了认识对象。
这一点在后来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被阐述到了极致。
而霍布斯从笛卡尔那里学到的是,人类只能认识自己创造的东西,宇宙是由上帝创造的,因而人类不能完全认识宇宙的法则,但是人类的政治社会却是人类自己创造的,因而人类完全能够认识政治社会中的规律。
所以正如上帝创造了宇宙万物而拥有对宇宙万物的绝对统治权,人类创造了政治社会因而对政治社会拥有完全的统治权、自主权。
霍布斯融合了传统神学自然法的意志主义传统和启蒙思想的时代精神,明确了政治社会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因此只有表现了人类意志的社会契约,才是真正建立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唯一基础。
至于自然法在霍布斯看来只不过是一种确保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明智的考量,正如人性的根本力量是欲望与激情,政治社会的基础也只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而非自然法。
由霍布斯开始,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的命题也就为世人所熟知了。
康德的自由意志(本节请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对启蒙时代的新传统进行了扬弃。
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是自由意志。
康德对自由的定义与霍布斯完全不同,霍布斯认为只要欲望的最大化、自由也会最大化。
而康德则重新将理性与自由联系起来,认为自由代表着一种人的内在的自主性、人格的独立性、理性规划的一致性。
康德认为人如果完全听命于自己最基本的生物性欲望、被生理需求所奴役,那么人是完全谈不上尊严和自由的。
人类自由意志最高的表现恰恰就是人类的理性。
具体表现是,康德虽然也承认人类具有某种先验的自然权利,但是他还认为一旦人类表达出建立政治社会的意志、即通过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开始生活于实在的法律之中,人类就再也不能以自然权利的名义来违反这种实在法。
康德的工作将原本对立的意志主义与理性主义统一了起来。
康德的道德哲学暗示着人应该成为创造自身生命价值的主人,而尽可能摆脱外在的干扰因素。
既然自然法的效力并不是缘于人类自身而是源于人类之外的,那么自然法就没有资格成为人类建立和平秩序的源泉。
施加于人的义务只能由人自身来施加,即人为自己立法,而非自然为人立法。
这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原则。
人的义务是源于自由的人的理性反思的结果,意志则是人类理性的力量与效力的表现,即理性的绝对命令。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他著名的道德黄金律的思想,道德黄金律就是康德融合理性主义与意志主义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