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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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3.50

食品饮料4.50

纺织品(化纤)2.25

建材产品4.98

化工产品3.35

医药制造业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3.50

金属制品业2.20

电子通信设备2.65

商业批发0.90

商业零售2.50

其他3.50

所得税行业税负率(%)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2.50塑料制品业3.00食品制造业1.00商务服务业2.50其他建筑业1.50其他服务业4.00农副食品加工1.00

批发业1.00

零售业1.50

建筑材料制造3.00

建筑安装业1.50

家具制造业1.50

计算机服务业2.00

纺织业1.00

房地产业4.00

道路运输业2.00

餐饮业2.00

娱乐业6.00

税负分析基础知识

一、宏观税负及相关概念

(一)税收负担分类

1、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是指国家征收的税款占纳税人税源数量的比重,反映出税款与社会新增财富之间的内在关系。以不同主体为出发点,税收负担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国家的角度看,税收负担反映出国家在税收课征时的强度要求,即:要征收多少税收;另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负担反映出纳税人在税收缴纳时的负担水平,即:承担了多少税款。

2、宏观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当期社会新增财富的比重,反映出一定时期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承受的经济负担水平,是一个受制于国家政治、经济、财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综合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宏观税收负担率=税收总收入/国内生产总值*100%

3、单项税种的税收负担

单项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指某一税种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占该税种税基的比重,反映该税种的征税强度,是分析和研究税收制度和税制结构的重要内容。计算公式如:

增值税负担率=实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00%(或不含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实纳所得税额/实现利润额*100%

税负调查分析中分行业增值税负担率分母统一为不含税销售额。

4、行业税收负担

行业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测算某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税源之比,计算出某行业税负。如增值税行业税负为某行业增值税与该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之比。

在计算单项税种行业税负过程中,根据分析需要,既可以计算实际税负(如实缴增值税税负,以实缴增值税作为分子),也可以计算名义税负(如应缴增值税税负,以应缴增值税作为分子),既可以计算销售收入税负(如以计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也可以计算增加值税负(如以增加值作为分母)。

如某行业增值税宏观税负==某行业增值税÷该行业增加值;

某行业增值税微观税负==某行业增值税÷该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

由于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商品批零贸易业与餐饮业是一个产业,单独测算商业增加值比较困难。在实际分析中,一般选择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分母。即:

商业增值税宏观税负==商业增值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商业增值税微观税负==商业增值税÷商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

通过对不同地区的相同行业的税负比较,可以反映出征收力度和征管质量的差异。

5、行业预警税负

目前,总局计统司定期公布行业预警税负指标。具体方法为:在计算出行业税负水平后,根据统计学的标准差和离散系数计算出行业税负离散度,以0.6作为参考值,当离散度小于等于0.6时,预警税负为行业平均税负减离散系数,当离散度大于0.6时,预警税负为行业平均税负减去行业平均税负乘以0.6的积。预警税负反映某行业最低税负标准,当某行业税负低于预警税负,则该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征收力度不足的问题。从研究实证看,对比离散系数和行业税负相关关系,税负低的行业离散系数普遍较大,税负高的行业离散系数普遍较小,说明一般情况下,税负低的行业存在的问题更多一些。

(二)GDP及相关知识

1、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机构单位或产业部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可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即全社会所有常住单位增加值总和就是GDP。

国内生产总值能够全面反映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总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评价经济形势的重要综合指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

GDP上述三种形态在核算时分别体现为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

(1)生产法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2)收入法

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分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3)支出法

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衡量核算期内新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最终去向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GDP=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测算的GDP,理论上应该一致,称为三面等值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三种方法计算的GDP往往存在差异,但需控制在一定的允许误差(一般为3%)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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