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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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浅析《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浅析《日本商法典》的修订一、《运输法》什么是陆上运输《日本商法典》第569 条规定,陆上承运人是指在陆地、湖泊、河流和港湾中从事货物或人员运输的人。

在淡水中的运输也被视为陆上运输。

淡水是指离海岸线若干英里的靠近陆地的海。

依照日本法,湖泊、河流、淡水以及港湾中的运输被当作陆上运输,并不是海上运输。

《韩国商法典》第125 条与《日本商法典》的规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简称《中国海商法》) 第2 条规定: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笔者认为,将水上运输划归为陆上运输以及将陆上运输法律适用于水上运输的做法并不适当。

因此,在初始草案中,有两种方案被提出。

其一是仍与现行《日本商法典》的规定一致。

其二是陆上运输仅指在陆地上的运输。

这两种提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适航保证。

根据现行《日本商法典》,行驶在港口之间或者淡水中的船舶并不要求适航保证。

濑户内海,即介于本州和四国之间的海域几乎全部都属于淡水。

从理论上讲,仅在濑户内海航行的船舶并不要求适航,因为它们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船舶。

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如果现行《日本商法典》的规定维持不变,笔者想补充以下几点:谨慎处理使船舶在航次开始时适航这一标准,不适用于仅航行于淡水中的船舶。

如果仅航行于淡水中的船舶碰撞了其他船舶,这种事故不能被解释为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或者海难救助将不适用于仅在淡水中航行的船舶。

笔者认为,《日本商法典》应当被修订为陆上运输仅指在陆地上的运输。

二、危险货物( 一) 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日本商法典》中没有关于危险货物的相关条款。

因此,制定有关危险货物的规定是必需的。

初始草案中提议如下: 如果装运的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或者危险性,托运人应当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将此种危险、货物名称、性质以及其他安全运输所需要的信息通知承运人。

如果托运人未能通知上述事项,则托运人应当对由此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

日本公司法典的最新发展及其立法启示

日本公司法典的最新发展及其立法启示

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曰本公司法典的最新发展及其立法启示王作全摘要:一直作为《日本商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日本公司法制度,在近1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过 无数次的修改完善,嬗变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的集大成者。

发展至2005年,日本以实现公司法制的现代化为目标,将公司法制度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与其他公司法规整合,颁布了内容极其丰 富的独立《公司法典》。

在经历近10年的实践后,又于2014年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母子公司关系制度、募 集股份发行制度以及企业重组制度等方面对该法典进行重大修改,使公司法制度内容煥然一新。

及时掌 握《日本公司法典〉对最新变化意义重大,尤其是通过此次修法所彰显出的先进立法经验,具有重要启示作 用。

关键词:日本公司法最新修订立法启示中图分类号:D931.339.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338(2018)04-0143-08作者简介:王作全,男,法学博士,青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弓I言日本近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制度,发端于1890年的所谓“旧商法”(其第一编第6章对公司 制度做出了基本规定),而正式起步于1899年的所谓“新商法'即日本现行商法(其第二编专为“公 司”编)。

[1]由于新旧商法典的编撰都与德国法学家密切相关,故从正式起步开始的日本公司法制 度,以及直至二战结束前的修改完善,基本上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在深受德国法系影响的情 况下进行的。

二战后,由于特殊的国际背景,特别是美国对日本的影响,日本公司法制度的修改 完善开始大量吸收和引进美国的公司法制度,在有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的特殊 模式下,取得了长足发展。

应该说,二战后的日本公司法制度体系逐步发展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 法系公司法制度的集大成者,在人类社会公司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独具特色,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经济发展进人长期停滞不前的历史时期。

日本的公司法律制度修订与治理效率评析

日本的公司法律制度修订与治理效率评析
《 日本学论坛> 20 0 8年第 4期
总第 10期 9
日本 的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修 订 与 治 理 效 率 评 析
李 彬
( 宁大 学 国际 关 系学院 , 宁 沈 阳 10 3 ) 辽 辽 10 6
[ 内容摘要]本文在 全 面考察 日本 近年 来有 关公 司法律 制度修 订 情 况的基础 上 , 解读 了 日本
长 , 快 科技 成 果转 化 , 要 降低 公 司创 业 门槛 , 加 需 以便 为 中小 企业选 择合适 的公 司治 理机制 提供灵
活 、 阔 的空 间 。 广
高度信息化社会 , 改善公司融资手段 , 本不得不 日
开始 大幅度 修订公 司法 律 。
4 满 足社会现 代化 的需要 .
划经济束缚 的“ 违规” 阶段进入到“ 合规 ” 阶段 , 要
“ 规” 要有 良好 的法 律 制 度 。近 年来 , 合 就 日本 在 修订 公 司法律 方 面 的有 益 探 索 , 对不 断完 善 我 国 公 司法律 制度 、 立健 全 公 司治 理 机制 有 一 定 的 建 借鉴 意义 。
[ 基金项目】本 文 系 国家社 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 经济 全球化 条件 下 日本经 济 的现状 、 问题及 发
展 趋 势研 究”( 5 J 0 0 成 果之 一 。 0 BL6 )
[ 作者简介] 李彬 (9 1 , 辽宁沈 阳人 , 17 一) 女,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了频繁修订 , 20 年为止 , 至 02 就曾先后对《 商法》 进行过 1 次修 订 , 有限公 司法》 曾作过 l 9 对《 也 3
次 修订 。 ’ 2应 对 国际市 场激 烈竞争 的需 要 . 随着 经济 全球 化 的推 进 , 日本 国 内企 业 与 国 外企 业竞 争 日趋 激 烈 , 日本 只有 积 极 调 整产 业 结 构 , 进 企业并 购重 组 , 促 才能 与欧美 巨型企 业 相抗 衡 。而 日本原 有 的企业 制度在 企业 并购 重组方 面

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最新修改案之特点分析

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最新修改案之特点分析

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最新修改案之特点分析 [摘要]日本商法为了进一步确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于2001年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强化监事(会)机能,缓和董事责任减轻的要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等方面的内容。

日本商法此次修改,对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日本商法;公司治理机制;修改动态日本商法(以下简称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最新修改案已于2001年12月12日作为法律第149号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商法修改,为了进一步确保公司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监事机能的强化;二是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三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

具体讲,强化监事机能的主要措施有:①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商法第260条之3第1款);②监事的任期由三年延长为四年(商法第273条第1款);③监事对辞任的意见陈述权的法定化(商法第275条之3之2);④公司外监事人数的增加以及其要件的严格化(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1款);⑤新设了监事会对监事选任的同意权以及议题等提案权(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3款)。

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要件的主要措施是,就董事、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新设了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等可以免除的制度(商法第266条第7款~23款,第280条)。

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合理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监事的考虑判断期间由30日变为60日(商法第267条第3款);②对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可以和解作了明确规定(商法第268条第4—7款);③对公司为了支持被告董事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规定了监事的同意权(商法第268条第8款)。

一、监事机能的强化首先,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

修改前的商法规定,“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并陈述其意见”(修改前商法第260条之3第1款)。

浅析国外商法典的制定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国外商法典的制定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国外商法典的制定对我国的启示商法作为与民法、经济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日益突出, 且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今法典化进程被认为是中国走向法治化道路的必然选择的思潮下,考察法典化的商法和我国当前的商事立法实践,能够帮助我们摆脱认识上的局限,对我国的商事立法采取更为务实的路径选择。

一、各国商法典的历史变迁:商业的发展,商事法律关系的逐渐形成是形成民商分立的主要因素,从历史上看, 商法的出现要比民法晚得多。

早在中世纪, 由于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的发展,使一些地中海城市中出现了专司买卖的商人、商业行会, 并且在行会中订立商会自治规约和处理商人纠纷。

逐步地这些自治规约世代沿用, 成为了中世纪商事法, 即商人习惯法, 最初的商法只适用于商人这个特定的阶层, 具有等级法的特征, 故又称商人法。

11世纪, 随着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业复兴, 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日益崛起, 他们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在政治上也要求拥有特权, 为其自由通商扫清障碍, 从而创造更为优越的政治法律环境。

从19世纪开始, 商法开始了法典化进程。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逐渐改称为以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习惯为主要对象的商法。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商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它为规范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法国商法典在拿破仑的主持下, 法国于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 于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 标志民商分立的正式形成。

19世纪下半叶以来,法国根据其司法实践的要求,频繁地对原商法典加以修改并增加单行法,商法典中相应条文也被废止。

原有条款继续有效的仅有140条,其中只有约30 条保留了18 07 年的条文,大量的则是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由于发生了这种变化,严格地说,现在的《法国商法典》只成了整个商事法规中一个通则部分。

(二)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于1897年5月颁布,由商人的身份、公司和隐名合伙、商业账簿、商行为、海商五编905 条组成。

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

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

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十九实录上传时间:2008-10-28内容提要: 2007年11月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第十九期《商法前沿论坛》暨日本法研究所第七期日本法讲座在明法6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

以日本布井千博教授为代表的日本公司法学术代表团带来了一场题为“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从比较法的角度”的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日本法研究所所长韩大元教授代表我院发表开幕辞,并向日本学者表示热烈欢迎。

著名德国法专家、同志社大学法学院早川胜教授首先发表演讲。

他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将日本法与欧盟法、德国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就废除最低资本的立法理由、公司法的内部竞争以及公司法立法通道多元化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

随后一桥大学教授、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日方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布井千博,亚细亚大学小川宏幸副教授,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以及日本冈山大学张红教授也分别发表了精彩的学术演讲。

内容涉及最低资本金的存废、公司制度之间的竞争、企业社会责任和股东权利保护等热点话题。

董安生教授、叶林教授以及杨东博士对日本学者的演讲进行了精彩点评。

最后,日本学者、评议人和到场同学通过问答形式进行了近距离学术交流。

刘俊海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并分别对演讲与评议进行了简要点评。

(张扬)日本公司法学术代表团成员(演讲者):一桥大学法学院布井千博教授(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日方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同志社大学法学院早川胜教授(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被德国政府授予对德国法研究做出杰出贡献国外专家的奖章)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日本冈山大学张红教授亚细亚大学小川宏幸副教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等嘉宾: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日本法研究所所长)评议人: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研究员主持人:刘俊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时间:2007年11月2日19:30-21:30地点: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刘俊海:尊敬的早川胜教授、尊敬的布井千博教授、尊敬的韩大元院长,尊敬的小川宏幸副教授,尊敬的董安生教授、叶林教授、杨东博士,欢迎大家光临今天的商法前沿论坛第19期暨日本法研究所第7期的讲座活动,今天题目是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

日本最新商法(有关运输海商部分)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日本最新商法(有关运输海商部分)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日本最新商法(有关运输/海商部分)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作者:张秀娟李晓楠梁赟译张永坚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01期摘要:日本《商法》中有关运输和海商部分的修改已于2018年5月获得通过,自2019年4月起施行。

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随着商法的修改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该法同样自2019年4月起施行。

该文对新修改的这两部法律进行了翻译。

日本商法曾对中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现在仍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研究此次修改的内容,必将对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有所裨益。

关键词:日本《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法律修改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1-0056-18A part of the latest Japanese Commercial Code relating to transport and maritime commerce,and the Act o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Translator: ZHANG Xiu-juan1,LI Xiao-nan2,LIANG Yun3,4,Proofreader:ZHANG Yong-jian4(1.University Research Administration Center,Kagoshima University,Kagoshima 890-8580,Japan;2.K&L Administrative Documentation Lawyers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Affairs Office,Tokyo 136-0072,Japan;3.Graduate School of Law,Waseda University,Tokyo 169-8050,Japan;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Abstract:The sections on transport and maritime commerce in Japanese Commercial Code were adopted in May 2018 and come into force as of April 2019. The Act o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which is applicable to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was also amended and come into force as of April 2019. This article is a translation of these two newly-revised laws.Japanese commercial law had great influence on China and still has reference value. Studying the content of this amendment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 in China.Key words:Japanese Commercial Code;Act o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legal amendment【說明①】现行的日本《商法》制定于1899年,有着120余年的历史。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篇一」1、浅析饭店服务质量制约因素2、谈我国经济型饭店连锁化扩张路径3、中外星级酒店管理模式比较4、中国民营酒店人才流失分析5、我国经济型酒店生存发展状况分析6、浅析我国中、高档酒店的客房布局7、顾客让渡价值理论在饭店经营中的运用8、论酒店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9、论酒店的品牌策略10、中国饭店业文化竞争评析11、浅析饭店婚宴产品的组合开发12、如何有效防止优秀员工“跳槽”13、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政策的可行性研究14、提高从业人员心理素质的途径分析15、提高酒店服务质量的思考16、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17、市场营销观念在酒店管理中的应用研究18、饭店的信息化管理研究19、饭店如何进行商务旅客客源开发20、对饭店餐饮成本的控制研究21、主题酒店的发展研究22、分时度假的现状与发展23、浅析饭店无干扰服务24、体验式思维在饭店管理中的应用25、饭店业的体验式营销26、产权式酒店的发展研究27、国内饭店如何对抗国际酒店集团的对策研究28、饭店顾客关系管理29、酒店式服务在餐饮行业的应用30、浅析汽车旅馆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策略31、浅析青年旅馆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策略32、有效执行饭店战略33、饭店企业文化问题研究34、如何实现餐饮服务的个性化35、饭店经营管理发展趋势分析36、旅游与环境的关系37、论星级服务38、怎样根据客人的个性特征做好服务工作39、心理调控与自我激励40、浅论旅游者与饭店员工的审美关系41、“假日经济”剖析42、服务的标准化与个性化问题探析43、创建绿色饭店的意义44、论当今酒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得”与“失”45、饭店经营状况的调查报告46、对当今酒店从业人员培训的几点看法47、浅论酒店成为人才培训基地的原因48、试论酒店人才流失的原因49、试论酒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50、试论餐饮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篇二」1、浅析饭店服务质量制约因素2、谈我国经济型饭店连锁化扩张路径3、中外星级酒店管理模式比较4、中国民营酒店人才流失分析5、我国经济型酒店生存发展状况分析6、浅析我国中、高档酒店的客房布局7、顾客让渡价值理论在饭店经营中的运用8、论酒店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9、论酒店的品牌策略10、中国饭店业文化竞争评析11、浅析饭店婚宴产品的组合开发12、如何有效防止优秀员工“跳槽”13、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政策的可行性研究14、提高从业人员心理素质的途径分析15、提高酒店服务质量的思考16、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17、市场营销观念在酒店管理中的应用研究18、饭店的信息化管理研究19、饭店如何进行商务旅客客源开发20、对饭店餐饮成本的控制研究21、主题酒店的发展研究22、分时度假的现状与发展23、浅析饭店无干扰服务24、体验式思维在饭店管理中的应用25、饭店业的体验式营销26、产权式酒店的发展研究27、国内饭店如何对抗国际酒店集团的对策研究28、饭店顾客关系管理29、酒店式服务在餐饮行业的应用30、浅析汽车旅馆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策略31、浅析青年旅馆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策略32、有效执行饭店战略33、饭店企业文化问题研究34、如何实现餐饮服务的个性化35、饭店经营管理发展趋势分析36、旅游与环境的关系37、论星级服务38、怎样根据客人的个性特征做好服务工作39、心理调控与自我激励40、浅论旅游者与饭店员工的审美关系41、“假日经济”剖析42、服务的标准化与个性化问题探析43、创建绿色饭店的意义44、论当今酒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得”与“失”45、饭店经营状况的调查报告46、对当今酒店从业人员培训的几点看法47、浅论酒店成为人才培训基地的原因48、试论酒店人才流失的原因49、试论酒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50、试论餐饮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浅析饭店服务质量制约因素2、谈我国经济型饭店连锁化扩张路径3、中外星级酒店管理模式比较4、中国民营酒店人才流失分析5、我国经济型酒店生存发展状况分析6、浅析我国中、高档酒店的客房布局7、顾客让渡价值理论在饭店经营中的运用8、论酒店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9、论酒店的品牌策略10、中国饭店业文化竞争评析11、浅析饭店婚宴产品的组合开发12、如何有效防止优秀员工“跳槽”13、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政策的可行性研究14、提高从业人员心理素质的途径分析15、提高酒店服务质量的思考16、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17、市场营销观念在酒店管理中的应用研究18、饭店的信息化管理研究19、饭店如何进行商务旅客客源开发20、对饭店餐饮成本的控制研究21、主题酒店的发展研究22、分时度假的现状与发展23、浅析饭店无干扰服务24、体验式思维在饭店管理中的应用25、饭店业的体验式营销26、产权式酒店的发展研究27、国内饭店如何对抗国际酒店集团的对策研究28、饭店顾客关系管理29、酒店式服务在餐饮行业的应用30、浅析汽车旅馆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策略31、浅析青年旅馆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策略32、有效执行饭店战略33、饭店企业文化问题研究34、如何实现餐饮服务的个性化35、饭店经营管理发展趋势分析36、旅游与环境的关系37、论星级服务38、怎样根据客人的个性特征做好服务工作39、心理调控与自我激励40、浅论旅游者与饭店员工的审美关系41、“假日经济”剖析42、服务的标准化与个性化问题探析43、创建绿色饭店的意义44、论当今酒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得”与“失”45、饭店经营状况的调查报告46、对当今酒店从业人员培训的几点看法47、浅论酒店成为人才培训基地的原因48、试论酒店人才流失的原因49、试论酒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50、试论餐饮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篇三」1、企业营销网络建设和管理问题2、营销组织设计和再造问题3、商品房市场营销策划问题4、客户关系管理(CRM)问题5、中外营销管理创新的案例分析6、网络广告理论与应用研究;7、客户关系管理的应用研究8、网络营销的应用研究9、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模式研究10、高新技术产业化问题探讨11、品牌策略探讨12、广告创意策略探讨13、各种类型的市场研究报告14、各种类型的市场营销策划方案15、关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16、关于关系营销与建立顾客忠诚17、关于营销行为中的职业道德18、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营销19、中小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20、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21、网络营销刍议22、 WTO框架下的服务营销23、关于服务营销文化24、公关与品牌形象的塑造25、关于品牌运营的几个问题26、试论城市营销27、企业战略理论演变的研究28、多元化战略问题研究29、战略联盟问题研究30、核心能力问题研究31、我国家电企业价格大战的案例研究32、中小企业发展战略问题研究33、战略转型问题研究34、市场营销问题研究35、企业营销策划36、品牌战略研究37、国际市场营销问题研究38、国际贸易问题研究39、关于提高我国商贸企业竞争能力的思考40、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思考41、实施品牌战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42、树立现代市场营销理念赢得市场竞争优势43、外资零售业市场准入与发展我国零售业对策44、零售业的业态创新与技术45、论农村市场的开拓46、中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与国际接轨探索47、网络广告研究48、定价策略与技巧49、消费者行为研究50、品牌战略与决策51、绿色营销中的渠道建设问题研究52、入世对我国分销业的影响分析53、物流的电子商务化发展问题研究54、我国批发业的发展转型问题研究55、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研究56、企业营销如何应对新经济的挑战57、论企业营销文化58、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之比较研究59、整合营销传播的理论与实践探索60、公共关系管理研究61、对现代企业管理沟通问题的探讨62、某企业整体营销企划方案63、某企业营销现状诊断报告64、某企业年度营销计划65、产品整体概念对现代企业营销的意义66、论企业的品牌战略现状与对策67、我国企业新产品开发现状与对策68、浅谈市场竞争与道德规范69、企业产品营销中当前存在主要问题与对策70、价值工程在新产品中的应用71、论新产品开发对企业发展的意义72、企业绿色营销(意义与对策)73、论企业目标市场选择74、论销售渠道及产品促销策略75、论市场调查与企业产品开发76、市场营销策略与市场竞争77、市场营销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78、假日经济有关问题研究、79、企业的销售服务文化80、品牌经济与企业形象设计电大毕业论文选题参考「篇四」1、论企业核心竞争力2、学习型组织问题研究3、企业团队管理制度4、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问题研究5、项目管理研究6、企业联盟问题研究7、消费者行为研究8、现代商务谈判9、激励理论的研究10、领导理论的研究11、组织发展与变革12、企业文化模式研究13、“虚拟企业”运作研究14、企业协同效应研究15、企业智力资本研究16、品牌延伸的问题与对策17、克服“克隆公司”现象18、大企业组织流程化设计19、跨国企业的经营价值链设计20、产业链上的价值链分析21、入世后黑色家电的产业分析与企业对策22、企业竞争力问题探讨23、新经济形势下我国经济安全的保障问题24、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和影响25、论企业战略联盟26、人力资源资本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27、西部大开发问题的探讨28、企业的跨文化管理29、关于推行股票期权制若干问题的探讨30、企业如何应对入世后的挑战31、对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全方位思考32、关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问题的研究33、企业成长研究34、知识管理研究35、组织结构及形态演变研究36、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37、管理伦理与现代公司经营38、网络经济时代的管理变革39、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治理40、全球化背景下我国IT企业的发展战略41、面向新经济模式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42、资本经营方式研究43、企业并购研究44、管理者收购研究45、租赁经营研究46、定制生产模式的系统设计与管理47、全球化工厂与企业生产战略选择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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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日本商法典》的修订,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运输法》什么是陆上运输
《日本商法典》第569条规定,陆上承运人是指在陆地、湖泊、河流和港湾中从事货物或人员运输的人。

在淡水中的运输也被视为陆上运输。

淡水是指离海岸线若干英里的靠近陆地的海。

依照日本法,湖泊、河流、淡水以及港湾中的运输被当作陆上运输,并不是海上运输。

《韩国商法典》第125条与《日本商法典》的规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中国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笔者认为,将水上运输划归为陆上运输以及将陆上运输法律适用于水上运输的做法并不适当。

因此,在初始草案中,有两种方案被提出。

其一是仍与现行《日本商法典》的规定一致。

其二是陆上运输仅指在陆地上的运输。

这两种提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适航保证。

根据现行《日本商法典》,行驶在港口之间或者淡水中的船舶并不要求适航保证。

濑户内海,即介于本州和四国之间的海域几乎全部都属于淡水。

从理论上讲,仅在濑户内海航行的船舶并不要求适航,因为它们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船舶。

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如果现行《日本商法典》的规定维持不变,笔者想补充以下几点:谨
慎处理使船舶在航次开始时适航这一标准,不适用于仅航行于淡水中的船舶。

如果仅航行于淡水中的船舶碰撞了其他船舶,这种事故不能被解释为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或者海难救助将不适用于仅在淡水中航行的船舶。

笔者认为,《日本商法典》应当被修订为陆上运输仅指在陆地上的运输。

二、危险货物
(一)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
《日本商法典》中没有关于危险货物的相关条款。

因此,制定有关危险货物的规定是必需的。

初始草案中提议如下:如果装运的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或者危险性,托运人应当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将此种危险、货物名称、性质以及其他安全运输所需要的信息通知承运人。

如果托运人未能通知上述事项,则托运人应当对由此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一种方案认为托运人的责任应当是推定过失责任。

第二种方案认为托运人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

《日本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1条等同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6款,是关于危险货物的规定。

《日本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的责任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过失责任。

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被视为违反合同。

因此,如果托运人没有过失,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承运人违反合同的责任也是过失责任(我们将在新《日本商法典》中增加规定,国内海上承运人的适航责任应当是过失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

这是有关违约的基本理念。

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的责任将不受限制。

在托运人并无过失的情形下,让其承担无限责任会不公平。

如果托运人并无过失,也就没有了承担责任的基础。

三、船舶优先权
《日本商法典》第842条规定了8种船舶优先权:(i)船舶及船具的拍卖费用以及拍卖程序开始后的保管费;(ii)船舶及船具于最后停泊港口的保管费;(iii)对船舶征收的各种航海税;(iv)领航费及拖船费;(v)救助费及属于船舶应承担的共同海损;(vi)为继续航海而产生的必要债权;(vii)基于雇员合同产生的船长及其他船员的债权;(viii)船舶于买卖、制造后尚未进行航海时,因买卖、制造及配备装备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因最后一次航行所需装备、食物及燃料而产生的债权。

《日本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规定,针对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受制于责任限制法。

所以,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和第三人的索赔包括渔业索赔、货物索赔等具有船舶优先权。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和第三人索赔的优先权被排在第八顺位(最后一位)。

(i)和(ii)将被删除,因为它们被认为没有必要。

《日本商法典》修正案初始草案建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顺位应当更前一些,几乎应该排在最前。

共同海损的赔偿请求排在第二位。

税费、领航费和拖船费排在第三位。

航海必需品所产生的费用排在第四位。

为继续航海而产生的必要债权排在第五位。

基于雇员合同产生的船长及其他船员的债权排在第六位。

排在第七位也就是最后一位的是第三人对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赔偿请求,这种赔偿请求排在抵押权之后。

航运市场批评称现存的船舶优先权太多。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如下:(a)就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船上在编人员由于在船上任职而应得到工资和其他款项的索赔,包括遣返费用和应为他们
支付的社会保险费;(b)就直接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无论是在陆地或水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提出的索赔;(c)就船舶的救助报酬提出的索赔;(d)就港口、运河和其他水路规费和引航费提出的索赔;(e)根据侵权行为提出的索赔,该索赔是由于船舶营运直接造成的有形灭失或损坏所引起的,但不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笔者认为,日本尚未批准该公约,因此没有必要遵循该公约的规定。

如果某种船舶优先权在日本是有必要的,就应当被规定在《日本商法典》当中。

有关于船员工资的问题仍存在争论。

船舶所有人认为,基于工资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仅在船员尚在该船上的时候存在。

船员则主张,受雇于船公司而产生的所有工资都应当有船舶优先权,也包括船员未在该船上期间应得的工资。

在法制审议会上这个争论未能得到解决。

该问题应当遵从法院的判决。

在此笔者将解释一下排在第七位的赔偿请求。

船舶所有人和银行业者支持排在第七位优先权的顺位应当在抵押权之后。

但是,保险人、货运代理人以及从事渔业的人反对这种做法。

如果该优先权排在抵押权之后,那么索赔方将不能扣押当事船舶,原因是该船舶始终处于完全抵押状态。

为了保护第三人,给予这些索赔高于抵押权的顺位十分重要。

大部分的公众评论支持所有的优先权都应当优先于抵押权,笔者也对此表示赞同。

《日本商法典》第704条第2款规定:因光船承租人使用船舶而发生的船舶优先权,对船舶所有人亦有效。

在《日本商法典》修正案中,将要规定一些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

于是,就有观点认为《日本商法典》第704条第2款也应当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

因此,在燃油供应商将
燃油销售给了期租承租人并供应给船舶之后,该燃油供应商也应当能够就该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

四、结语
我们将对日本海商和运输法的所有条款进行修订,也将针对更多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仅就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在前文展开了论述。

希望《日本商法典》的修正案草案在2020年或者2020年正式成为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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