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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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建构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内 古 大 刊 蒙 电 学
21年 ’( 第1 期 0 第1 总 1 ) 0 期 9
建 构 商 标 的合 理 使 用 制 度
钦 国 巍
( 伊春职 业 学院 , 黑龙 江 伊春 13 0 ) 5 0 0 [ 摘 要 ]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 内容。我国商标法律 中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从合理使用制度有其存
作 为 民事 权 利 的一 种 也 应 该 毫 无 例 外 地 给予 必要 的 限 制 。
美 国主要有两种类型 的商标合理使 用 , 即说明性合 理使 用和指示性合理使 用 。《 哈姆 法》中确 定 了商标 的 “ 明 兰 说 性合理使用” 其含义是指商标使用者面对商标侵 权指控 时, ,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 商标 合理使用 制度是对 商标 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 是平衡 商标权人 与其他社 会主体利益 的 需要 。在商标权人 的利 益与 他人 或社会 公众 利益发 生冲 突 时, 不仅需要 考虑 商标权 人 的利益 , 同时也需 要顾及 到其 他 人的合法权 益 。因此 , 我们 在 强调 对商 标 权进行 保 护 的 同 时, 也应 明确其权 利不 能超越 合理 的范 围。从法理 上来 说 , 之所 以要设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基于 以下理 由: 第一 , 权利限制是 现代 私法发 展 的产物 , 体现 了诚 实信 用原则 , 以当事人正 当行使权利为规 范意 旨。权利 限制是权
间 的利益 , 财产责任 合理分 担 , 当权 利人 的财产 受到损 害 时
应得到同等的价值补偿等 。 就 商标法 而言 , 同样 存在 着公
平 与 正 义 的 价 值 目标 , 些 目标 需 要 通 过 微 观 层 面 的 制 度 设 这 计来实现。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损 害 的 客 观结 果 这 样 的荒 谬 结 论 。 之 所 以 产 生 这 样 一 个 客 观 要 无法成立 。如果将所有 的免责事 由不加 区分 ,就不能从根本上
件为中介 ,因为只有行 为才 能造成损 害 ,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 解释 免责 的依据 ,也使得侵 权责任构成要 件这一理论没有 了实
为违法性的法定 的客观 事实。它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 ,抗辩侵 权责任成立的作用 。阻却违法 事由不同于抗辩事 由,它是抗辩 意 ,第三人过错等 。 阻却违法 事由能抗辩侵权 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承认了行为 的违法性是侵权 责任的独立 构成 要件。因为阻却违法事 由排除 法行为 的存在 ,行为的非违法性直接使侵权责任不成立 。如果
2总第 17期 ) 0 0 ( 9年第 1 2 5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RI E UL URE S C T
NO.5, 0 9 1 20
( u uai tN .2 ) C m lt e O 1 7 vy
论 我 国商标 的合理使用
王 莉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3 0 2
般 认为因果关 系是 指违法行 为与损 害事实 的因果 关系 。 除行为的违法性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 的单独构成要 件 ,那么因果关系
关系。这种表述 的结果 ,把过错 这一 主观要件与损害事实这一
就成 为无 因之果 。 “ 只能将 因果关 系表述 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 定 了因果关系或过错等构成要件 ,从而否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 客观要件联系在一起 ,如何能产生引起 与被引起 的因果联 系呢 ? 从而否定其责任 的成立 。作 为免 责事由基本情形 的阻却违法事 推论下去 ,势必得 出由于加 害人 的思 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 由正是 因为否定 了行为 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才使得侵权责任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县马口制线厂”改为“湖北省汉川市制线厂”,注册人地 址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改为“湖北省汉川市”。
再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
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
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
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 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例如: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十大元帅”
肖像作商标标识案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商 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具 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商标法不会允许商标传递有害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
例如: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 日期间使用第554470号“喜宝”商标的证明,致使自己拥 有的“喜宝”商标险些被撤销。
涉及三年未使用。使用方式的证据。
“喜宝”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
颁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乳酸菌饮料被确定为1997~ 1998年度河北省少儿生活用品推荐产品”,该材料已经证 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使用了“喜宝”商标。申请 人复审理由成立,“喜宝”商标予以维持。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被撤销商标、未续展商标的禁用
(一)被撤销商标的禁用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使原注册商标所有权
人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归于消失而不复存在, 原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 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

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

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一、前言商标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工具,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商标授权与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将围绕商标的授权与管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有所指导和帮助。

二、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原则1.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商标并进行授权管理,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有效。

2.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提升品牌价值。

通过商标的授权与管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品牌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灵活多样。

企业可以根据商标的不同特点和市场需求,采取不同的授权和管理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4.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亲民利民。

企业在进行商标授权与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5. 商标授权与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公平公正。

在商标授权与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三、商标授权与管理的主要内容1. 商标授权的种类商标授权主要包括独占性授权、非独占性授权和特许经营授权等几种形式。

独占性授权是指企业对某一商标授予独家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使用该商标;非独占性授权是指企业对某一商标授予多家企业使用权,但每家企业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特许经营授权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品牌和业务理念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以期在遵循总部标准的前提下,共同发展和利益共享。

2. 商标授权的条件商标授权的条件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商标注册是商标授权的前提,只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对商标进行授权;商标使用是指企业在授权使用商标时,必须遵循商标使用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商标;商标管理是指企业在授权使用商标时,必须按照商标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有效。

3. 商标管理的原则商标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质量管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几个方面。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声誉和产品质量。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制定并遵守商标标识使用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标标识的含义商标标识是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和规范。

它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规格尺寸、颜色要求等内容。

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也是商标使用者应当遵守的规则。

三、商标标识使用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商标标识的元素、构图、色彩等内容。

2. 一致性原则:商标标识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案一致,不得出现变体、篡改或混淆的情况。

3. 独立性原则:商标标识应当单独显示,不得与其他商标、图形、文字叠加使用,不得与其他公司标识混淆。

4. 明显性原则:商标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模糊、遮挡或混淆。

5. 良好信誉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维护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商标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标识使用的具体规定1.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适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标识,但应当遵守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不得超出注册范围的适用。

2.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可以以标志、标牌、包装、广告等形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应当符合商标使用的习惯和行业规范。

3. 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启示性标准,不得过大或过小影响商标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4. 商标标识的颜色要求:商标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中的颜色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商标的颜色。

5. 商标标识的使用地点:商标标识应当在商品或服务的合适位置上使用,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混淆或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Th e t ito ft a m a k rg t e r srei n o r de r i h
— —
o n t e f i s ft a m a k h ar u e o r de r
Z o n h u Yi g
( eat et f oi c netahn , uzo o e M C r g ,uyn , uzo 50 4 D pr n o ca Si c cigG i uC mm  ̄i o ee G i g G i u5 0 0 ) m S l e e h t a h
Ab t a t T e fi S f rd ma k me n o a a e , e p e C l u e oh r r d ma k w t o t emiso n a — s r c : h rU e o a e r a si s me p l c s p o l al s te sta e r i u r s i n a d p y a t n h p me t T e ta e r k lw u o nr sn tc n u n . h r d ma a i o rc u t i o o s mma e u e fi s o t t n l g lt e r d b s e s a - n y t ,b t h r l e i i t a l s mp r e a oy a u i s c n a i h n n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2— 9
20 09年 6月 第2 2卷 第 2期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un lo ih u C mmeca olg o r a fGuz o o ri C l e l e
Jn u . 2o 09
V0 _ 2 No 2 l2 .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商标侵权问题的增多,商标性使用的地位在商标侵权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讨论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

一、商标性使用的定义与要求商标性使用是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以标识其来源,并与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商标性使用要求具备以下要素:(1)使用者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2)商标必须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方式使用,且具有商标的特征,如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形状等;(3)商标必须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并与其他商标相区分。

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被视为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要素:(1)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外观、发音、含义等因素;(2)被侵权商标的注册范围:涉及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3)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考虑到消费者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程度;(4)商标的知名度:较为知名的商标更容易受到保护。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体现在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上。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商标是以一种合理并正确方式来标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那么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商标,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三、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和限制商标性使用既是商标权利人的享有权利,又是商标侵权的防止机制。

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其享有以下权利:(1)以商标的形式将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2)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3)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商标性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受到滥用自由和排他权的平衡。

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作者 简介 : 表杏桃(9 5一 ) 女 , 南新化人 , 17 , 湖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 院讲师 , 法学硕 士。 究方向: 研 知识产权法学。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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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商标所享有的垄断权 , 使商标权人生产 出与其商标相 致 的高 质量 、 高信誉 的合格 产 品或服 务来 满足 整个 社会的需要 。商标法在保护产品 的生产者或服务 的 提供者利用商标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 , 也应该使消费 者能够认牌购物、 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的出处 , 而 进 节省消费者搜寻商 品或服务出处的成本 , 减少社会公 众 被欺诈 的可 能 , 护 市场 正 常 交 易 秩序 , 果 给商 维 如 标权人过度的保护 , 不仅容易引起商标权 人滥用权 利, 造成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 , 而且 也直接影 响正 当 的市 场竞 争 , 生不 正 当竞 争及 产 垄断 。 2 设立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依据 . ( ) 国际 接 轨 的 需要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1与 的不断加快 , 知识产权 的地位发生 了深刻变化 , 知识 产权已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一起 , 构成了支撑 W O T 的三大支柱 ,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成 为 了国际间 经济 、 易交 流 的一个 重 要 工 具 。但 是 , 贸 近年来 , 随着 各 国商 标 法理 论 和 实 践 的发 展 , 商 标 对 权进行 限制 已经成 为 目前 各 国商 标立 法 的立法趋 势 , 并 出现在国际公约 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如< 议> 的第 1 条 以“ 7 商标权例外” 为名对商标权的限制 做出了原则 性规定 , 欧洲共 同体商 标条 约> l < 第 2 条、 美国< 兰哈姆法> 3 第 3条、 法 国知识产权法典> < 第 73— 条 、 德国商标法= 2 1 6 < 》 3条都对商标权 的 第 限制进 行 了规 定 。为 了使 我 国的 商标 权 在 国际 经 济 贸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 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趋 势, 对商标权实行相对保护主义 , 即在规定保护商标 权人对 其注 册商标 享有专 有权 的 同时 , 也应 对其 权利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三篇)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企业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二、管理目标1. 提高商标使用效益和价值2. 加强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管理3. 统筹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维权工作三、管理内容1. 商标的注册管理(1)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的注册事务,并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权威查询工作。

(2)制定商标注册管理操作规范,明确商标注册流程和相关要求,确保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

(3)及时跟踪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并做好与商标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商标注册的及时办理。

2. 商标的使用管理(1)建立商标使用档案,记录商标的各项信息,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2)制定商标使用规范,明确商标使用的方式和要求。

(3)建立商标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商标的正确使用,避免商标的误用和滥用。

(4)建立商标的使用授权制度,规范商标的授权管理,确保商标的合法授权和合理使用。

3. 商标的保护管理(1)建立商标保护档案,记录商标的保护信息,包括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

(2)建立商标保护机制,加强商标的监测和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的侵权行为。

(3)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依法对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积极参与商标的非诉讼维权工作。

4. 商标的管理与评估(1)建立商标管理评估机制,定期对企业的商标进行评估,提高商标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2)建立商标管理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高层汇报商标管理情况和效果,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加强商标管理与经营战略的结合,将商标的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结合,实现商标管理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管理流程1. 商标注册管理流程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查询-商标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书领取2. 商标使用管理流程商标使用规范制定-商标使用授权-商标使用监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记录3. 商标保护管理流程商标保护档案建立-商标侵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维权诉讼4. 商标管理与评估流程商标管理评估-商标管理报告-商标管理与经营战略结合五、组织保障1. 商标管理部门的设立及人员配备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需求,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

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点应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以保护我国利益最大化为基点,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

①平衡是知识产权的要义和核心,权利限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

而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实现了跨类保护,甚至还延伸到了相关域名的领域。

而在法律中却难以见到对商标权的限制,这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对商标权的保护可以是无限的。

这看似高水平的做法,过分地挤压了“公共领域”,实际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颇为不利。

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

商标不是禁忌。

”②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

然而无庸讳言,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很差,有待进一步细化。

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二、建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合理使用(fairuse)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

③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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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案件中,被告经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的主要理由。

比如,在多起涉及侵犯“舟山带鱼”商标案中,被告均主张涉案商品的确是来自舟山的带鱼,对“舟山带鱼”四个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案件被告为何经常主张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需要举证证明吗?下面说说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1、商标法是利用符号做的一个巧妙制度设计
商标法是一个很有趣的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把与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等等与具体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当提到这个符号的时候,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比如联想,在某些语境下,提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强调一定是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辨别。

比如,苹果商标可以用在手机这个商品上,但是用在水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如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

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巧妙的制度设计,既可以让相关公众分辨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利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被广泛传播,无论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利。

不过,因为这种制度要利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世界里创造出了另外一个世界。

2、符号世界的变化
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交流和表达的需要。

符号刚开始的功能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世界没有关系。

符号是怎么跟商业扯上关系,出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区别功能、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

区别功能可以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区别开,比如在某些商品上打上工匠的名字,有了问题可以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可以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播,比如诗人的名字可以跟他的作品一起流传千古,而名字和作品都是由符号组成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聪明人设计出了商标法律制度。

当商标出现了之后,符号的世界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始作为商标承担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

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能。

比如,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候,或许某些时候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汽车,更多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把兼具两种功能的符号的使用方式分为: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传情达意的使用)和第二性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合理使用,其实是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非商标性使用
有人把商标的合理使用理解为: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属于侵权的例外规定。

其实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

商标的合理使用,其实并非商标的使用,即看似是对商标标志的使用,其实是在符号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根本不是对商标标志的使用。

比如,“田七”既是一种中草药,又是一种牙膏的商标,如果另外一种牙膏在自己的配方上写上“田七”,虽然使用了“田七”这个符号,但是并非在第二性意义上使用“田七”,而是在第一性意义上使用“田七”这个词,并非是一种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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