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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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

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须经债务人同意B、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C、代位权是债权人代理债务人行使债权D、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B2、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

A、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B、遗赠须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C、遗赠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D、遗赠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正确答案:A3、下列行为不属于债的发生根据的是()。

A、财产公证B、合同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正确答案:A4、张某看中了由甲公司负责销售的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交付定金1万元,甲公司为其保留房源10天。

10天后张某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B、甲公司应返还1万元定金C、因为没有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定金合同无效D、张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正确答案:D5、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oA、法定继承B、遗赠C、遗嘱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正确答案:D6、下列权利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姓名权B、健康权C^隐私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B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

该买卖行为()。

A、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B、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D、是双方当人的真实意思,有效正确答案:B8、下列各项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是()。

A、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B、个人合伙对债权人的责任C、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责任D、共同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9、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正确答案:B10、甲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乙,双方办理了公证。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③平等主体问题。

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

(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①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

③为市民法。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①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

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

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一、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家庭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

二、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三、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人身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D.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______。

A.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C.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法定免责事由D.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3、下列属于法定物权的是______。

A.留置权B.抵押权C.地役权D.质权4、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

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

甲交付电脑的方式是______。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现实交付D.指示交付5、下列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C.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财产内容D.凡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均由民法调整6、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A.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7、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B.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C.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8、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法人分支机构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C.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D.法人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承担9、下列关于放弃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方式也可以是默示方式B.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C.放弃继承权需由法院认定方可发生效力D.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随时可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10、下列对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民法学2(1-3)练习题答案

《民法学Ⅱ》练习题第一编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十七章)一、判断题1.债的关系存在属于无期限性(错)。

√×2.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对 )3.债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定的。

( 对 )4.债发生的根据不包括侵权行为。

( 错 )5.债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错)二、单项选择1.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D )。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2.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C )。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物 D.债的标的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D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5.下列为债的附随义务( A )A.保密义务 B.给付义务; C.给付受领义务 D.履行义务三、简述题简述给付应具备的主要条件:1、合法。

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

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

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不能确定的,该债的关系无效。

3、适格。

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四、论述题(讲稿P5_6)论述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区别1.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物权主要为财产的归属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是财产的流动关系,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

2.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只能依合法的事实而产生某种法律关系;债权既可以依合法的事实也可以依非法的事实产生某种法律关系。

3.主体和客体范围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具有绝对性);而债权权利与义务主体均须特定(具有相对性或称为对人权)。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 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 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 可替代性。因此,于债成立之时,当事 人需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如标 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 或不能确定, 则债不成立。 第二,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 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因种类之债 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债的标 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 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 类物履行债务。

近代大陆各国民法典多承袭罗马法, 但又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法国民法典》几乎照搬罗马 法旧制,将债的发生分为合意与非合意 两类,前者主要指契约,后者则包括准 契约(指无因管理和非债清偿)、侵权 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德国民法典》 对罗马法稍作修正,将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 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有 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不发生 排他效力。但物权采“一物一权主义”, 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有互不相容 的数个物权存在,故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时,其效力有先 法 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 定行为的义务。

连带债权的法律效力 1.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受领全部给 付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皆归消灭。 2.对内效力 各债权人仍应按确定份额享受债权, 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对超出其份 额的部分,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 的债,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 简单之债可因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 规定而产生(如《民法通则》第119条)。 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经特定后,即成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数项给付中,依当事 人的选择而确定一项作为给付标的的债。

债权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物权作为我国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物权法律规定涉及债权和物权的性质、权利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债权物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债权物权的基本概念(一)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以债务人为义务主体、债权人为权利主体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 相对性:债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普遍性。

2. 请求性: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3. 相对独立性:债权不受其他债权的影响,具有独立性。

(二)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普遍性。

2. 对抗性: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权利的能力,包括债权。

3. 恒久性:物权不受时间限制,具有恒久性。

三、债权物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债权的规定1. 债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债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债权的行使(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包括请求支付金钱、交付物品、提供劳务等。

(2)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不得无故拒绝履行。

(3)债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债权抵销、混同等。

(二)物权的规定1. 物权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物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权利人依法取得物权;(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的行使(1)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2)用益物权人有权在物的范围内使用、收益;(3)担保物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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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应当明确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债券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B.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C.债券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债券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

答案:D。

二、债权应当明确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这是大家分析债权关系的钥匙。

例: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A.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B.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C.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D.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掌握债权具有平等性,答案:C。

三、债的标的债的标的或债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区分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就是给付行为而不包括物。

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有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债的标的是()A.特定行为B.特定行为、物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答案:A。

四、债的分类我国在法律上将债分为: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物的种类划分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是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体现现在民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精神)。

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

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市。

“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物都应在甲市。

答案:C。

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

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

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例: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答案:ABD。

八、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诉讼不牵涉债务人,债务人就不进入诉讼)。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让与其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以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1)甲应以谁为被告()A.乙B.丙C.乙或丙D.乙和丙答案:B。

(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C.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属乙本身的权利D.乙处于破产状态答案:ABC。

九、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①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②放弃到期债权、③放弃未到期债权、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⑤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⑥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

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可以继承一笔遗产,但是乙放弃继承。

甲不能撤销乙放弃继承的行为。

因为放弃继承财产,并没有使乙的原有财产减少。

同时身份行为和与身份行为有关的行为也不能撤销。

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卖掉自家的牛为自己妹妹作为嫁妆,此时甲不能撤销乙的赠与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身份相联系。

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的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

如果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收益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权利的义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 例:债务人甲为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

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

(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A.甲B.丙C.甲和丙D.甲或丙在撤消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答案:A。

(2)乙行使撤消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甲主观上存在恶意B.丙主观上存在恶意C.甲的行为有害债权的实现D.乙对甲的债权已到期答案:ABC。

十、担保合同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①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可以作保证人。

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的,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不是以公司形式表现的企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根据《国有企业规范意见》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③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④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⑤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⑥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义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⑦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目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下列担保合同中,无效的有()A.某学校以校长的专用车为该校从银行的贷款设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B.某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最大的股东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最后有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C.甲企业以一张银行汇票(经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为其对乙企业的债务设定质押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D.张某以其个人信用为王谋和李某的债务承担保证人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A有效,因为校长的专用车不属于教育设施。

B无效,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C有效,虽然“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这只是对出票人本人发生追溯权的问题。

D有效。

答案:B。

十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依照担保法解释:①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保证人一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

自然人可以成为保证人,但是要年满18周岁,限制名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使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不能成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可以成为保证人,但公司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如经股东会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如出版社、图书发行公司电影制片厂。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是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而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作为保证人。

但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

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不明的,分支机构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道的,其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例: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A.某市第二十九中学B.某公司经理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A是事业单位法人,不能做保证人。

B是自然人,当然可以作保证人。

C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

D,分支机构经书面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案:AC.十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其性质为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有三种情况:(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例:有关保证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依照其约定。

B.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C.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一年D.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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