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_港澳台地区_校际交流本科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申请须知:1.申请时间:返校当学期开学6周内。
2.本表需附①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均可,非英语国家须另提供英文成绩单)②国(境)外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
3.拟认可的我校课程中,必修类课程必须认可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对应课程;选修类课程如无特别要求,建议直接认可到课程模块(含课程组),不需要指定具体课程认可。
4.特别说明: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允许申请学分认可。
②在合作院校修读16学时理论教学或32学时实践教学认可为我校1学分,1学时不低于45分钟。
换算后的学分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相当,学分差额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③认可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若换算后的课程学分高于2学分,统一按2学分认可。
4.原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形式(60分以上视为及格)计分的,按原课程成绩记载。
原课程成绩采取其他形式计分的,原则上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转换标准执行。
5.教务部将根据备案结果直接使用合作院校的课程名称和认可后的学分来记载成绩。
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仅作为学业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核使用,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6.栏数不足时可自行增加。
------------------------------------------------------------------------------------------------ 申请人填写部分-------------------------------------------------------------------------------------------------------------------------------------------------------------------------------------审核部分(请在相应的“□”内打“√”)-----------------------------------------------------------------------------------2。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外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

学生姓名
所在学院
专业
年级
学号
项目
名称
课程来源
国家/地区大学专业
或其他:
项目
期限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电话:QQ:邮箱:
认定
课程
校外修读课程
认定我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序号
课程名称
(国外成绩需中英文名称对照)
学分
成绩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2.请附校外成绩证明、课程简介、学时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学生所属学院留存。此表及附件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学院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学分/成绩
备注
学分合计
认定学分合计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开课学院(部门)意见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
年 月 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教务处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制表)
注:1.尽量按认定课程所属的开课学院(部门)填写。本表无法填写完全所有课程的情况下,请另外再填写本表,直到将所有课程填完为止。
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理工大学2017年4月11日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战略,促进国(境)内外学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我校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一个半月以上(寒暑假除外)的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我校派出学生在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
二、管理机构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境)外交流学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联络协调、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具体派出事宜、毕业信息采集及成绩转报工作。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境)内外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互认(审定),以及国内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国(境)内外交流学生的推荐工作。
三、选派程序第五条根据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选派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七条学生家长签署《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项目家长同意函》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进行归口审批。
四、学籍管理第九条国(境)内外交流学生派出离校前,须持《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外出交流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别国居留,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陕西理工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如中途放弃外出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外出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两周内(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学习期满不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
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选派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选派程序(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七条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
各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备案批准。
《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其它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选拔第二条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学生交流项目及名额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
遴选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申请者首先向所在院(系)教学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二)中英文简历;(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四)家长同意书;(五)出国学习计划书(包括计划准备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六)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七)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六条院(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经院系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签(章)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对院(系)报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随着我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派出交流学习的交换生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学籍管理,更好地做好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内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第二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学生本人及其亲属要与学校签定《学习协议书》等。
第三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换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应对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所学的专业应与在校时所学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原则上要确认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并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经所在系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若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将责其修改所选课程或不予外派学习。
第六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至少修读不低于50%与在校时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所修课程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予以承认。
第七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学的课程未被我校认定为专业课程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并给予认定,不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限制。
第八条交换生未修满公共必修课程学分的,可通过自学,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未修满的专业课程学分,需通过重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其派出学习结束后,寄回所在系。
第十条各系在收到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后,进行成绩登记,并根据交换生所学课程的成绩,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给予确认,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