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篇1一、合同引言本合同是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并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行为。
二、定义与界定1. 格式合同:指由一方或多方事先制定的,用于规范双方或多方之间交易的标准化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采用格式合同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租赁等。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保修条款等。
2.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格式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签订方式、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双方应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约束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3. 合同的履行与保障:格式合同应规定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包括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等。
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赔偿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
4.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格式合同应明确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1. 合法性:格式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性: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透明度:格式合同应具有足够的透明度,对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简洁的说明,使合同双方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4. 合法性审查:格式合同在发布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合同的修改与解除1. 格式合同在签订后,如需修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 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从一起抗诉的商事案件谈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虽是双方 真实意思的表 示。 但 双方 达成 合 意的 保险 条款 并
非 双方 共 同协 商一致 签订 的
额) 。即全损 。并按 第十 二条第 ( ) 、 十三条的 规定赔 付 四 项 第
பைடு நூலகம்
条款 , 是由保险公 司单方面 而 提供的格 式条款 , 保险公司 且
投保人陈某明确说明 《 香蕉树 风灾保险 条款》的内容 对于双方争议 的焦点 香蕉树 风灾 险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是否合法 以及第十二条与第 十三条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 。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 : 在保险有 效期 间内, 发生一次豉 多次风灾造成保 险香蕉树的 损失 , 司 无论 本公 次或 累计赔偿金额 达到总保险 金额的 7% ,本保 险责任 自行终 O时 止。 该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是 , 在保险期限内 , 无论投保人是否发生第 十二 条规定的全损情 形 , 保险公 司只负贵赔 偿 7%, 0 都不能获得所投 保的总 保险金额 , 该条款违背 了 《 保险法》第 二十四 条第 四款 “ 保险 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 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 的规定 , 且保险公司在设计合 同条款第十三 条时免除 自身 3% 0 的责任 , 造成 投 保人所 负担的 义务与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对等 , 排除投 保人要 求获 得所 投保 的保险 金额的主要权利 , 依照 《 合同法》 四十条 、 保险 法》第 第 《 十七 条的规定 , 认定该条款无效 。即保险公 司应 按照 《 香蕉树风灾保 险 条款》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向投 保人陈某赔付总 保险金额的 9% 5 即 922.元 , 已经理赔 的 689.元 , 927 5 扣除 782 5 尚需支付 333 元 。陈某 135
浅析格式条款效力规制

一
( 3)《 合同法 》第4 1 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 ,应 当采用 非格式 条款。
也非常多,因此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与规制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别于一般合同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做
因 。这 适应 了现代 社会 交易节奏 加快 的需求 。 之间 的权 利义务 ” 的性质争 议最大 .笔者 认 为此 条规定 应属效 力规 则。如 果格式 条款 的签订符 合一般 的合 同成立要 件及 上述提 请注意 ( 三 )内容 具有定 型化 的特点 定型化 是指 格式 条款具 有稳定 性和不 变性 ,它将 普遍适 用于一 与说 明规则 ,即应 当认定格 式条 款已经 成立 i如果格 式条款 制订 方 切 要与 合 同拟订 者订 立合 同的不特 定 的相 对人 ,而不 因相对 人的不 违反 了该条 关于公 平原则 的规定 ,则需 要判定 的 问题 是该格 式条款 同而有所 区别 。在格式 条款 的适 用过程 中 ,要 约人和 承诺人 双方 的 是否有效。 《 合同法 》第3 9 条第1 款并未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 地位 也是 固定 的 ,而在 一般 的合 同订 立过 程 中 ,要约 方和承 诺方 则 果 ,因此 对于违反 该规定 的格式 条款 的效 力问题需 要通过其 他法律 条文加 以认定 。 会 经常 改变地位 。
次使用该格式条款 ,而不是为某一笔或者少量几笔特定的交易而专 解 释时 ,制订 方即应 该对该 条款做 出说 明和解释 。对 “ 采用格 式条 门拟 定的条 款 。格 式条 款可 以长时 间重复使 用是 其 出现 的最 主要原 款 订立合 同 的 ,提供 格式条 款的一 方应 当遵循公 平原则 确定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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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格式合同一词与其他绝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并非中
国土壤的自生之物,它是“舶来品”。
各国立法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格式合同随着规模经济的兴起而产生,
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反复使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关于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
的观点,德国法认为格式合同是“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
在法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对此问题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 一语。
首先,标准合同“乂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
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
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或指“由一方
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
”
[3]尽管学界和各种部门法上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并不能影响
我们对此类合同的正确理解,其实,内在本质与法律特征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1、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的拟订者占有决定性的经济政策、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5]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
断。
2、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有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
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未被反复使用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不能拿其特殊的、少数的情况来掩盖它的普遍性。
3、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从而决定是否接受。
这有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情况。
当然,也存在某些格式条款虽然没有存在于合同文本中,但是依据该行业的历事规则或者惯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的,而非针对
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合同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
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5、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
性、稳定性、重复性格式合同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主动自愿表小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小
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6、格
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由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产生在合同订立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4]二、格
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
[6]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
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
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
[4]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
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
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7]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
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彳丁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彳丁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
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