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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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怎么判断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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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附意合同等。

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

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

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1)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

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2)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

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3)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

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

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纽带,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契约自由是其价值述求,格式合同也以该价值述求为依归。

格式合同且更具优点:提高效率,效率乃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三大目标之一(最大化、效率和均衡),简化缔约程序和节约交易成本。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

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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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一)格式合同一词与其他绝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并非中国土壤的自生之物,它是“舶来品”。

各国立法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格式合同随着规模经济的兴起而产生,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反复使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关于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法认为格式合同是“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

在法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对此问题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一语。

首先,标准合同“又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或指“由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

”3]尽管学界和各种部门法上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并不能影响我们对此类合同的正确理解,其实,内在本质与法律特征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1、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的拟订者占有决定性的经济政策、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5]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2、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有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

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未被反复使用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不能拿其特殊的、少数的情况来掩盖它的普遍性。

3、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从而决定是否接受。

这有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情况。

当然,也存在某些格式条款虽然没有存在于合同文本中,但是依据该行业的历事规则或者惯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合同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5、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格式合同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6、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由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产生在合同订立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4]二、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6]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4]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7]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效力的审查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除了审查格式合同条款有无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审查有无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等强行性规定之外,还要认真进行如下审查:1、格式合同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表明合同一但被确认有效,即产生强烈的约束力,非经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合同效力要件一般包括:一、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这些是除涉及身份关系合同外一切合同均应符合的效力要件,若审查发现格式合同有上述效力要件的欠缺,则当然无效。

对第一项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查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主体,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当然有效。

第三项,关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文的第二大部分格式合同效力判断标准里做有详细论述,因此不再重复论述。

第四项,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一般合同有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格式合同作为现实中普遍使用的特殊合同,一般是用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述出来。

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书面的形式以使用和当事人了解,“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法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法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8]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法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最后形成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2、对缔约人意思表示的审查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通过合同这种形式的民事行为却不一定是表述了主体的真实意思,即“合同的非即意思表示真实的。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志和外部行为两部分构组成,二者表达一致的表示意思时,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在自由的状况下作出与内心意志一致的行为表示,即行为真实地表达意志。

”5]意思表示由内心意志与外部行为两部分构成,内心意志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他人无法予以控制,因而意志总是自由的,而外部行为就不一样,它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当行为表达的意思与意志所表达的意思意志时,意思表示就可以说是真实的。

当行为表达的意思与意志所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时,意思表达就不是真实的。

审查真实意思表示的方法为:外部行为表达的意思指向的是一种现实状态,即通过这一行为在客观上能达到什么目的,起到是什么效果,而内心意志所包含的意思是指向的一种愿望、希望。

对于外部的行为是比较容易查明的,可以通过合同书面内容或者履行的事实等予以查明,而作为主观想法的内心意志就不那么容易查明了,但查明它却是判定意思表示真实的关键。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是采用了排除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即只要没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的因素存在,就推定内心意志所含意思即与外部行为所含意思一致,意思表示即真实。

从合同法涉及意思表示真实因素的规定来看,包括: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此时合同当然无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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