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格式合同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论述题题库28.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参考答案: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采纳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的解释。
第二,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28.试述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题要点: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道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的规定。
28.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题要点: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试论范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论范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潘欣【摘要】With the popularization and use the contract model text in all sectors of society, it is common to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paradigm contract, product of economic scale and the government ’s guidance,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ontract disputes, promote the reduction has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tract law in our country, which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aradigm contract format contract, legal regulation should apply the format contract, but the contract has obvious paradigm has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other format of the contract law, if no difference for the general format of the contract, it will lead to the formulation of mind to achieve the paradigm of contract.%随着合同示范文本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和使用,范式合同应运而生,它是经济规模化和政府引导的共同产物,其应用对规范合同行为、减少合同履约纠纷、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试论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兼论《合同法》第127条

二 、 国 格 式 合 同 行 政 规 制 的 现 状 和 存 在 的 问题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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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的预 先拟 定 ; 二 , 同条 款 的不 可 协商 。正 其 合
是 由于格 式合 同 的这 两点 特 征 , 自出现 开 始 , 与 它 就 契约 自由原则 背 道而驰 , 容易 出现 不公平 条 款 , 因此 ,
势, 能很 好 地克 服立法 规 制不 易更 改 的缺 陷 ; 三 , 其 行 政 规 制 由于是 行政 权 的运用 , 以采 取各种 行 政强制 可 和处 罚措施 , 企业 的行 为 能形成 有 效 的制 约 。此 为 对 社会 制约 所不 及 。因此 , 政规 制 的事先 性 、 行 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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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 0 0 6年第 2期
试 论 格 式合 同 的 行 政 规 制
兼论 《 同法》 1 7条 合 第 2
杨 眉 , 许 俊
( 徽 大 学, 肥 安 合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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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政 规 制 由于 其 事 先 性 、 活 性 、 效 性 而 成 为 重 要 的合 同 规 制 手 段 。本 文 分 析 了我 国格 式 合 同行 政 行 灵 有 规 制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针 对 我 国 的实 际情 况 , 模 式 选 择 、 体 选 择 、 序 三 个 方 面 对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了 并 从 主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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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全 国人 大法 工委 的立 法释 义 , 我们 可 以知道 这一 条 款 包 含 以 下含 义 _ : 3 首先 , 明确 了我 国合 同 ] 它
才能 实现 控制 目的 。且 强 制规定 如 安排 不 当 , 刚性 其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预先设计好的、供消费者选择同意的一些标准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通常由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中列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只能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条款,而无权改动其内容。
消费者在签署合通常是被迫接受这些格式条款,因为他们没有与卖方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成为了消费者与卖方之间的一种权力不对等的体现。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它们通常包含了对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交付时间、商家责任限制、违约赔偿等内容。
商家希望通过这些格式条款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因为个别消费者的维权而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等。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设置时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事项有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商家不应在合同中设置与之相违背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三包规定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商家不得设置与之相违背的格式条款。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商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应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的设置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而非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商家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了“一切责任均由消费者承担”的条款,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风险。
这种格式条款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商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为了解决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对商家在设置格式条款时的行为加以限制,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合规。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商家遵守法律法规。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一个合同中事先设计好的、不可修改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由强势一方(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雇主)在签订合同时预设好,而消费者或劳动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没有谈判的余地。
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强势一方的利益,但往往给消费者或劳动者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在本文中,将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试论,分析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并探讨如何改善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不利于消费者。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免责条款、不可撤销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复杂,用词晦涩,容易让消费者在阅读和理解时产生困难。
即使消费者能够理解这些条款,也往往没有权力或能力与强势一方进行谈判,只能被动接受。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格式条款的约定通常对消费者不利,也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权利。
由于这些条款是不可修改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无法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个性化的协商。
这导致了消费者的选择受到了限制,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修改,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也限制了消费者的申诉和索赔权利,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只能被动接受结果,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和平等性。
强势一方设计的格式条款通常复杂难懂,往往隐藏了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使得合同的内容缺乏透明度。
格式条款的一方面约定往往偏向于强势一方,导致合同在内容上缺乏平等性。
这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也不能真正享受到与强势一方平等的签订合同的权利。
针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这种不公平的局面。
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和法律制约。
要求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和雇主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制定违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试论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兼论《合同法》第127条

试论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兼论《合同法》第127条
杨眉;许俊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行政规制由于其事先性、灵活性、有效性而成为重要的合同规制手段.本文分析了我国格式合同行政规制的现状和问题,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模式选择、主体选择、程序三个方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设计.
【总页数】4页(P27-29,36)
【作者】杨眉;许俊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合肥,230039;安徽大学,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2
【相关文献】
1.《合同法》中委托人介入权制度和第三人选择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兼论对《合同法》第403条的修改 [J], 程信和;郭彦雄
2.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及其规制--对合同法第39条的思考 [J], 程艳萍
3.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
法律适用 [J], 彭蓓蓓
4.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
24条、第90条 [J], 李程
5.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
法律适用 [J], 彭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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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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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固有的认知元素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适应心理 。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 改变我们原来的认知要素 , 就必 然会产生激烈的矛盾 突, 中 而引起我们 参考文献: 【 1 ]陈道 华. 校辅 导员职业倦怠的成 因及对策・ 思想教育研 究, 高 …
试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第 二种 类 型 主 要 是针 对 少 数 地 位 尊贵 们 经常用优 惠 、折 扣等方法 吸 引顾 客 。这 就 的人 ,这 种预付式 消 费是 一种身 份的象 征。 是为什 么虽然一 些非服 务类行业 , 比如卖 小
朱巍教授 在新型 消费形式 法律责 任研讨会 上 吃 ,他们 每次交 易金额 也较小 ,但 预付 式消
家 往 往 采 用 “ 餐 式 ”经 营 模 式 , 这 实 际 上 预 付 款 , 应 当 交 给 行 政 部 门 , 等 待 消 费 者 领 套 取 。 二 是 将 发 卡 地 位 由 其 它 经 营 者 继 承 。此 时 , 新 的 经 营 者 需 要 通 过 行 政 部 门 的 日 常 登
使用收 费、某些 网站和某 些游戏 的使用 费用 务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 未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者的信任小于 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 。 ( )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 问题 三 据 《 民 日报 》 报 道 , 国家 工 商 总 局 发 人 布消息称 “ 预付款 消费 陷阱多 ”已成 为2 0 08 年 消 费 者 投 诉 十 大 热 点 之 一 。2 0 年 上 半 09 年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1 3 5 投 诉 举 报 指挥 中 心 21
准。
1 9 年颁 布 《 员卡管理试行 办法 》,对发 98 会 卡人的资质 、发卡 价款的 总额 、发卡 程序等
作 了 规 定 。但 2 0 年 l 月 , 由于 《 行 法 》 03 2 银 的 修 改 和 人 民 银 行 职 能 调 整 等 原 因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对 会 员 卡 已无 审 批 、 监 管 的 职 能 。 2 0 年 1 月 , 《 员 卡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废 07 1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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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
据统计,在当今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一半以上,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形式。
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但同时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系列的法律和实际的问题,由于它自身的流弊成为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
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与发展、价值分析、法律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等方面加以阐述,结合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总结前人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几种价值,又根据格式合同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加以法律规制,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目的就是使大家明白格式合同是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社会经济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合同形式,并如何运用格式合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预先拟订价值利弊规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被银行、保险公司及联合企业所采用。
据统计,在现在一般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50%以上,成为了目前社会经济主要的合同形式。
可以说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贡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要在以后的建设和发展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但同时它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实际的和法律的问题,由于它自身存在的流弊成为了某些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在某些方面垄断的工具。
所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使我国能够在21世纪世界经济大潮中浪遏飞舟,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
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注1)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单方决定性和非协商性。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
地位上存在着不平等。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
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
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
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
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5、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6、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
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7、合同签订的快捷性、经济性定式合同作为一种伴随着近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而大量出现的合同,旨在减少交易成本,节约“讨价还价”的时间,还可以免除当事人反复磋商的麻烦,格式合同的采用,使当事人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的单独磋商的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
三、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
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
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
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地采用格式合同。
40年代后,格式合同在商业领域盛行,到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注2)。
格式合同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
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是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二是缔约、履行大量地发生与不断地重复;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除此之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地提高也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四、格式合同的价值(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
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二)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
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一)、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
特别是这些年来,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地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
(二)、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1、《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