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匡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 格 式 条 款解 释 的 相 关 理 论
指 在 格 式 条 款 发 生 争 议 时 . 以可 能 订 约 者 的 一 般 的 、 理 的理 解 对 应 合
契约 自由原则 。 然而 , 2 至 O世纪以来 。 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 、 断 垄 组织的蓬勃兴起 , 尤其 是某些企业 的服务交 易行为(n i 银行 、 险 、 保 运 送 等) 频 繁 程 度 与 日俱 增 , 式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日益 广 泛 , 且 已成 的 格 并 为各 种类型的行业协 会、 商会 、 企业联合 会、 托拉斯垄断组 织所重视 。
方 的一 般 理解 为 解 释 基 础 , 格 式 条款 的提 供 者 是 不 能 以此 国外 术 语 而 的 本 意来 进 行 抗 辩 。 22 不 利解 释 规则 格 式 条 款 的 提 供 者 本 身 在 拟 定 条 款 时 自然 会 以 . 维 护 自身 利 益 为 大 前 提 . 至有 可 能在 拟 定 是 故 意 使 用 一 些 意 义 不 明 甚
科技信息
。科技与法 ¥ o i J
S IN E&T C N L G I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 N O M TO
21 0 0年
第 1 期 7
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国 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樊 清梅 ( 利油 田纯梁 采油厂 经 营管理 科 山 东 胜
【 摘
滨州
当 采 用 非格 式 条 款 。 ”
【 关键词 1 格式条款; 法律制度 ; 私法理念
格 式 合 同因 方 便 交易 , 约 成 本 , 率 高 的 特 点 , 人 们 应 用 于 社 款 的解 释规 则 除 了 上 述 一 般 规则 外 , 应 当适 用 《 同 法 》 4 节 效 被 还 合 第 1条 规 会经 济 的各 个 领域 , 为 目前 社 会 主 要 的 协 议 形 式 。 而 , 成 然 由于 格 式 合 定 的 内容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发 生 争 议 的 . 当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即“ 应 同 的 双方 当事 人 地 位 过 于 悬 殊 , 实 生 活 中 , 供 格 式 合 同 一 方 往 往 解 释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解 释 的 , 当作 出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现 提 应 为 了 自身 利 益 而侵 害相 对 人 的利 益 .严 重 侵 犯 了 交 易 相 对 人 的 利 益 。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核心内容:的实质,就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本文由编辑为你分析格式合同的利与弊。
格式合同的优势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应归因于它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许多益处:格式合同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而言,由于其交易行为数额巨大且内容重复,因此不可能与个别逐一就进行磋商,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
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以及方的特定性、方的广泛性的特点,使当事人不须逐一协商而订立合同,而由特定方对广泛的相对人反复地使用同一合同条款。
因此,它精简了缔约过程中复杂的要约承诺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加速了交易的进行,降低了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
格式合同往往是由本行业有经验的人士经过多方讨论制定的,能够比较全面地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从而便于当事人履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格式合同因其形式的标准化而确实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因其形式的固定而呈现一种强制的平等。
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新兴的交易形态,如融资、房屋预售、信用证、期货交易开始在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
但是,由于立法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
新型合同当事人,多利用格式合同来准确规定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的弊端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尽管有上述积极作用,但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由于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或者同类商品、同类服务的提供者均采用相同、类似内容条款的情形,弱者一方只能无奈屈从于强者提供的合同条款。
因此,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缺陷: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论格式合同之利

第一、 相对人的合同 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合同 自由原则所要 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 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 与形式进行协商的 自由, 都在格式合 同中受到了制约。 由于垄断企业或者从事 同一经营 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 , 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 象 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同时, 由于格式条款都是提供方预 先提出的, 相对人不参与条款 的拟定过程, 更无法决定合 同的内容和 形式 。 尽管从形式上而言 , 相对方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 的合 同条
第二 、 公平原则受到限制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 它在长期 的民商事交往巾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一种交 易习惯 ,我国的民
法 、 同法 也 将 其 规 定 为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原 则 强 调一 方 给 付 与 对 方 合 此
给付之 间应具有等值性 , 合同上的风险应该合理分配。 由于格式合同 的条款是 由一方事先拟定好 的, 且拟定方一般 又都属于垄断行业, 如 邮电、 保险、 铁路、 航空运输, 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合 同的全部条款, 要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格式合同是 l 世 纪中期 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 9
合 同 形 式 。在 我 国 , 随着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成 为 主导 的生 产 方 式 以来 , 合
同实务中格式合 同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例如, 在生活消费领域存在 的保险合同、 贷款合 同、 房屋买卖合同、 邮政 电信服务合同等等 。 格式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论格式合同

彭芳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摘要: 我国的《 同法》 合 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 了《 合同法》 的先进性。 制度有机结合 , 形成 了有 中国特 色的不安抗 辩权制度 , 体现 了大陆法系和英 213 进 一 步 完善 了 先履 行 方 在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之后 的救 济 方 .. 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 , 代表着世界 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 中有 式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 先 履 行 方 在 有 充 分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丧 失 或 可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分析 , 讨 了其 优 点 和 不 足 , 提 出 了 自 己的 一 探 并 能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时 可 以中 止 对 合 同 的履 行 ,一 旦 对 方提 供 了充 分 的 些 完 善 意 见。
关键词 : 式合 同 格 价值分析 完 善 意 见
担 保 , 应继 续 履 行 义 务 。 但 如 果 后 履 行 方 不 提 供 担 保 , 么 先履 行 则 那 方 在 行 使 不 安抗 辩权 之后 , 否 可 以 接 着 解 除 合 同呢 ? 多 国 家 的 法 是 许 1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基 本 理 论 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 。这种救济 方式 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 约方当 所 谓 抗 辩 权 , 称 异议 权 , 又 是指 权 利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方 当事 人 请 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 我国 的《 同法》 合 明确 规定 : 后履 约方 求权 的权 利 。 双务 合 同 的履 行 抗 辩 权 , 是指 一 方 当事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 合 理 期 限 内未 能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在 中止 履 行 方 当 事人 履 行 请 求 权 的权 利 。 括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行 抗 辩 权 和 包 后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进 而 要 求 对 方 承担 违 约 责任 , 先履 行 方提 并 对 不安 抗 辩 权 。 安抗 辩 权 , 不 又称 为 先履 行 抗 辩 权 、 证履 行 抗 辩 权 , 保 是 供 了明确 的救 济 。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先 履 行 方 当 事人 有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不 能履 行合 同 义 22 合 同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不 足 - 务, 或者 有不 能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可 能 时 , 对 方 未 履 行 或 提供 担 保 前 在 221 由 英 美 法 系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引入 的有 关 规 定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__ 享有 的中 止 合 同 履 行 的权 利 。 不安 抗 辩 权 设 立 的 目的 在于 公平 合理 制度 间存在 矛盾 。《 合同法》 第九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履行期 限届 “ 地 保 护 先 履 行 方 的合 法权 益 ,并 通 过 赋 予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 的 自我 满之前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救 济 手 段 , 进 另 一 方 当事 人 的 履行 。 促 务 ”另 一 方 “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这 条 规定 是 由英 美法 系 的 预 期 , 当 。 导 致 不 安抗 辩权 消 灭 的事 由包 括 :① 后 履 行 方在 合 理 期 限 内恢 违 约制 度 引入 的 , 给 与 了 当 事人 解 除合 同 的权 利 。 它 法律 并 没 有 限制 复 履 约 能 力 。 谓 “ 理 期 限 ”应 是 指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至 合 同履 行 这 种 权 利 适 用 于 何 种 场 合 ,因 此 可 以认 为 这 条规 定 对 同时 履 行 和 先 所 合 , 期 届 至 的 期 间 , 通 常 不 应超 过 合 同规 定 的履 行 期 限。 果合 同 已至 即 如 后 履 行 两 种 场 合 都 是 适 用 的。 方 当 事 人 明确 表 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一 另 履 行 期 而 后履 行 方仍 未履 行 义 务 , 构 成 违 约 , 止履 行 方 可 以解 除 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 四条规定 , 则 中 直接 享有解除权 , 这与英 美法 系对 合 同。 ②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 了担保。 如果后履行 方在 明 示预 期 违 约 的 处理 是相 同 的 。 但 当 一 方 当 事人 以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合 同成 立 时 即 为履 行 提 供 担 保 的 , 成 不 安 抗 辩 权 不 发 生 的 事 由 , 构 因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时 ,既 可 以解 释 为 一 方 当事 人 以 自己 的行 为 表 明 其 为 此 时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利 益 已有 充 分 的 保 障 。但 若 后 履 行 方在 对 方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一 方 当事 人 可 以直 接 解 除合 同 , 是 英 美 法 系对 另 这 中止履 行后 , 能够 对 自己 的履 行 提 供 可 靠 的担 保 的 , 中止 履 行 方应 恢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 处 理 方 法 ; 可 解 释 为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四款 “ 失 或 者 又 丧 复 履 行 。③ 后 履 行 方在 合 同履 行 期 内履 行 了合 同 义务 。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他 情 形 ” 这 时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只 享 有 不 安 , 由于 不安 抗 辩 权 的行 使 关 系 到 合 同 能 否如 期履 行 ,也 关 系到 后 抗 辩 权 , 以 中止 合 同 的履 行 , 待 相 对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 无 权 直 可 等 但 履行方的利益 , 因此 , 了防 止 一 方 当 事 人 滥 用 不安 抗 辩 权 , 避 合 接 解 除 合 同 , 是 大 陆法 系对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处 理 方 法 。 种 不 同的 为 逃 这 两 同 债 务 的履 行 , 律也 规 定 了权 利 人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附 随 义 务 , 法 包 处 理 方 法 出 现 在 了同 一 部 法律 里 , 成 了法 律 适 用 上 的 矛 盾。 果 赋 造 如 括 :) 证 义 务 。 即权 利 人 在 行 使 中止 履 行 权 时 , 有 对 方不 履 行 或 予 先 履 行 人 选 择 适 用 第 九 十 四 条 的权 利 ,则 极 有 可能 造 成 先 履 行 一 a举 须 不 能履 行 的确 切 证 据 , 否则 即应 负违 约 责 任 。 通 知 义务 。即权 利 人 方滥 用 合 同解 除 权 的 局 面 ,使 得 第 六 十八 条所 设 置 的一 系 列 旨在 保 ② 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 , 及 时通知对 方, 应 以避 免 对 方 遭 受 利 益 损 失 , 护 后 履 行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措 施 形 同虚 设 ,从 而 损害 了后 履 行 方 的 期 限 并 使对 方得 以及 时 提 供履 行 的担 保 。 利益。这个问题 是我国新《 同法》 合 对英 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 2 合 同 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价值 分 析 度 的融 合 还 不 够 彻 底 造成 的 , 要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加 以 解决 。 需 21 与 传 统 大 陆 法 系 国家 有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相 比 , . 我 222 举 证 责 任 过 重 。我 国合 同法 对 举 证 责 任 的 要 求 相 当严 格 。 _. 国 的合 同法 有 以下 几 个 优 点 。 《 合同法》 六十八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据中止履行 的, 当 第 “ 应 211 对 行使 条 件作 了更 充分 详细 的规 定 。 .. 按照 传统 理 论 , 安抗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不 。行 使 不 安抗 辩 权 的一 方应 当负 举 证 责任 , 是 各 国 这 辩权 的应 用 应具 备 如下 条件 : 须 因双 务合 同互 负给 付 义务 : 须合 同 法 律 所 认 同 的 , 即使 在 市 场 规 则 比较 完 善 的 国家 , 取 得 “ 切 证 ) ② 但 要 确 双 方特 别 约定 一 方应 先 履 行 义务 ; 须 在 双务 合 同成 立 后 对 方发 生财 据 ” 决 非 易事 , ③ 也 更何 况 目前 我 国 的 法 制环 境 还 不完 善 , 掌握 “ 切 要 确 产状况恶化 ; 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 ④ 可能难以履行。然而财产的减少 证 据 ” 当地 困难 , 要 付 出大 量 的 人 力和 物 力 。 因此 不 允 许 当事 人 相 需 并 不是 相对 人 不 能履 行 或 不愿 履 行 的 唯一 原 因和 表 现 , 业 信誉 的丧 有较低 限度 的主观判断 ,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 商 失, 技术 机 密 的泄 露 以及 其 它诸 多原 因 都 可 能造 成 相 对 人履 约 能 力 的 抗辩权 , 但却大大增加 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 本, 有违设立不 丧失。 因此传统 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 “ 财产显著减 安抗辩权的初衷。 因此可以在 要求先履行 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 , 要求 少, 有难 以履行 的可 能 ” 的规 定 就 显得 过 于 僵 化 , 法 适 应 社 本。 需要。 我国的《 合同法》 突破了这个限制 , 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 为判断相 223“ .. 适当担保 ” 含义不清。《 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 当后履 对人 失 去履 约能 力 的标 准 之一 , 现 了诚 实信 用 的立 法 原则 。 体 行 一 方提 供 了 “ 当担 保 ” , 适 后 先履 行 一 方应 恢 复 合 同 的 履 行 。 对 于 但 212 既 反 映 了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权 益 ,又 充 分 照 顾 到 后 履 行 一 “ .. 适当担保” “ 的 适当” 程度 , 法律并 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这就给先履 方当事人 的期限利益。 合同法》 从《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 合 行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民法的核心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旨在突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或意愿,而并非来自于事前的外部力量的强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重视契约订立过程中的成本计算,格式条款制定者正是利用其在制定中形成的优势地位来规定许多利己内容,从而损害相对方权益。
标签:合同;格式条款;公平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
《現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合同”,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从法理上看,契约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约定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
虽然在现代合同法中,契约自由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但契约自由仍然是合同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格式条款的出现和发展是合同法发展的重要事件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对传统订约方式做了极大改变,对契约自由形成重大挑战。
一、格式条款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做如下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的订立上,传统的自由协商、要约与承诺这一基本的缔约方式在当事人之间采用格式条款时无法适用。
《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所以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条款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提供了法律规范,它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契约之前已经预先拟定好,而不是和对方当事人反反复复协商而制定出来的。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

生活 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 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 障交易的安全
二 格式合同的价值优越性
第二 ,格 式合 同的要约具有广泛
正如德 国哲学家尼采所言 :一切 性 。 “ 鉴于 格 式合 同 的专 业 性 、 业 性 和 职
性 ,其相对 人则具有不特定性 和社 会 现 存 的都 兼 是 合 理 的 和 不 合 理 的 , 在 书面明示的特点,适应 了市场交易的
期 的科 技和经济发展 状况相 适应的 。 是基 于法律 或事实 而形成 的垄断 陛经 应者而言 , 由于边 际利润取决于效率 , 发展到现在 ,格 式合 同已经广泛存在 济组 织 , 自来 水 、 如 电力 、 电信 、 天然 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 同内容
于诸如 日用 消费 品买 卖合 同、电气供 气 、 煤气 、 铁路 、 邮政 等企业 是根据法 进行磋商 ,而且事实上 也没有这个必 应合同、 煤气供应合同、 有线 电视传送 律 规定而享有 垄断 陛经营权 ,几乎没 要 。鉴于 内容的固定化 ,形 式的标准 合同、 运输合 同、 旅游合 同、 住宿合 同、 有竞争对象 ; 银行 、 险、 保 运输、 证券等 化 ,以及要约方总为特 定而承诺方总 保险合同及 一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 同 企业 则在 事实上具有垄 断性 的经营地 是广泛的特点 ,印刷的和批量制作 的 等之 中。那么什么是格式合 同呢? 位。 与此相反 , 格式合同的相对 人则完 合 同 的引 进 ,无 疑 精 简 了缔 约过 程 中 力和社会成本 , 加速 了交易的进行 , 避 其次 ,格式合 同可以维护交易安 根据 我 国 合 同法》 3 第 2 全处于附从的地 位 ,他们多是公用行 的复杂程序 , 约了当事人的时间、 第 9条 节 精 款的规定 ,所谓格 式合 同是指 当事人 业的个人消费者 。 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 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这一法 复 杂 的 现 实情 况 。 由于 单元 化 的消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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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效率与公平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 公平 中图分 类号 : 2. D93 6
引言
效率
法律规 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 —5-2 10—5 220 )7100
一
、
维护 社会 心理 平衡 、 增进 社会 稳定和 谐之 上 , 能完全运 用经 济 不
最后 。 国的经 济基础 是公有制 , 我 而西方 格式 合同在给 社会生 活带来 方便 的同时 , 中的缺 陷也被暴 意义上 的效 率范 式衡量 : 其 经济 基础 的差异要 求我 国的法 律维护 露 出来 。 一方 面 , 式合 同可 能加重 契 约 自由可能 失之 公平 的不 社会 的经济 基础 是私有 制 , 格
经济 资源 配置 的要求 ; 二 , 第 在经 济活 动中 , 济关 系双方拟制格 当使 各 个经 济 主体地 位 和资 格具有 平等 性 。但在 我 国二元 经济 经 式合 同的过程是 否满足效 益最 大化 的宗 旨, 式合 同的制订与 实 体制 下 , 格 国家产 业 政策 导 向、 史遗 留 问题 等等 导致各 个经 济主 历 施必 须考虑 成本投 入与产 出效益 的 比率 , 并且应 当将不 必要的 消 体在 法律上 的有 了形 式的地 位和资格 平等 , 实际上在 经济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上
足。 契约 自由以 自由主义 经济 为其经 济理 论根 据 , 而上 的将所 人 民大 众 的利益 , 免法律 制度 走 向维 护垄 断、 形 避 私有 的误 区。 因
有 人 都 当作契 约主体 , 没有考 虑各 个主 体之 间的 能力差异 , 如英 此 格式 合 同在 我 国的运用 又具有特 殊性 : 在衡量格 式合 同效率 的 国学 者阿 蒂亚所 说 : 传统 的契 约 自由原则 很少 注意 到缔约人 之 “ 间的 不平等 关系 ” 正是这 种缔 约人在 法律 意义 上平等 但经济 意 。 同时还 必须 考虑 社会 资源 配置 和社会福 利 分配 的导 向性 。 格 式合 同效率 的涵 义与 特性 所具有 的差 异 决定 了 以纯 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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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并不是完美的法律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它也 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它在促进交易的效率、 安全和公平的 同时,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 、 公平和诚信等价值, 下面 分述之。 ( 一)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负面价值 。 自罗马法以来, 契约 自由理论就被捧为经济交往的圣经 。 然而发展到格式合同, 这种理论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格式合同为一方预先 拟定, 并且在签订过程中不允许对方协商, 只能表示接受或 不接受。相对方也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与之交易, 然而 它会发现不论到哪里他面临的都是相似格式合同文本 。 在 某些垄断行业面前, 相对方更是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 。 即使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相对方希望的, 但由于他缺少协商 “自由 ” 的权利, 以至这种 无法真正的显示出来, 体现在格式 合同上的只能是一种无奈的自由 。 应该说, 格式合同是契约 但是它却对契约自由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自由发展的结果, 以至美国学者格兰特 · 吉尔莫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 由死亡的原因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 格式合同已突破了原 来契约自由的框架, 它假借自由之名, 行强迫之实。 而契约 自由对之竟无任何办法 。 这就要求我们对契约自由原则进 行修正, 把原来的绝对契约自由修正为相对契约自由 。 在格 式合同中, 只有相对方了解的全部条款都是公正的, 这才能 否则只能是无奈的自由, 强迫的自由。 算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 二) 对公平原则的负面价值 。 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方多为经济或法律上占绝对优势的企业, 为了本企业的利 益, 他们往往将责任推到消费者一方, 或者不正当的免除自 在总体上可能与优势 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 企业抗衡,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 现实生活中是不 根 会出现的。消费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相对于这些优势企业, 本影响不到他们做出的决断 。 这些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在发 合同权 挥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 、 利失衡的弱点。笔者认为, 应该从格式合同发展的全过程看 待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应该是实现规模效 应,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 在之后的发展中, 逐渐看到可 以在其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等, 使格式合同变成了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与责任转嫁到相对方( 下转第 160 页)
一、 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 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够产生, 且能越发壮大, 表明其具有 很大的正面价值。具体分析, 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 一) 效率价值。 包含两层意思, 其一, 迅速达成交易。 使用格式合同可以避免因单独协商而占用的大量时间, 使众 多的合同相对方能够迅速获得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产品或 服务。其二, 降低交易成本。合同双方不必就合同条款耗费 精力讨价还价, 尤其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更为有利 。 因此, 运用格式合同是一个能够达到双赢的办法 。 另外, 格式合同 的效率价值还表现在纠纷的处理上 。 由于众多的合同相对 方都使用同一种格式合同, 在集团诉讼中就不必一一审查, 只要审查一份合同就足矣, 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效率 。 ( 二) 安全价值。随着高科技的产生, 合同相对方对提供 的商品与服务的信息了解得越来越少, 再加上某些提供方不 负责任的任意宣传与渲染, 往往给相对方提供虚假的信息 。 生产者、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这种不平衡使消费者处 于一种不利地位, 人们普遍感觉到交易活动不安全 。 现实经 济生活急需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 。 格式合同正是能够体现 这一价值的交易形式。首先, 格式合同内容与形式都是预先 拟定的, 而这种拟定又是极其认真的, 拟定方对可能出现的 情况都作了详尽的说明,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对方信息的不 足。其次,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免责事项都规定 的非常清楚, 交易相对方能够全面的了解合同的内容, 易于 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 在合同纠纷当中, 能够迅速根据格 式合同文本确定是哪一方的责任, 维护了没有责任的一方的 交易安全。 ( 三) 公平价值。格式合同无论面对何种相对方提供的 都是同样的文本, 统一标准进行交易, 并不因为相对方的不 同而给予差别对待, 从而保证了此类交易的所有相对方都能 够得到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在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 除了某 些垄断组织外, 各竞争企业都使用格式合同, 使相对方能够 在这种如公式般的文本中做出选择, 选择自己认为能够获得 相对较大价值的一方, 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一种方式 。 而对 于那些除外的垄断组织大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对其有 特殊政策的企业, 在一个法治较为发达的社会, 其运作必然 会受到政府和人民的影响和监督, 能够保证其对交易相对方 的公平价值的实现。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梁 刚
【摘
要】 格式合同就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 , 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的 , 合同相对方只能概括的表示 全部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 格式合同更是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合同形式 。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合同形式价值;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梁刚( 1982 ~ ) , 男, 天津医科大学战略发展研究办公室研究 。 重视文、 史、 哲、 艺术的熏 陶, 强调人文知识与人文精神的结合, 对于提高一个人的内 在品质和外在风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 四) 有助于培养大学生文化素质的提高 。 通过非物质 文化遗产教育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 可以提高大学生 审美情趣、 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以此大力弘扬 的文化情操、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活动, 系统引进民间文化, 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教 学实践密切结合, 并对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 习, 传承和保护。 这些民间艺术在校园中通过大学生的学 习、 表演、 传播, 使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 有很大的改善。 三、 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对策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在高校发挥更大的作用, 高 校将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专业纳入学校的课程 体系建设是最佳途径, 因此要采取有步骤、 有层次、 有重点地 开展相关专业建设。 ( 一) 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政策的制定 。 教育主管部门应 制定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并予以保证 。 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专业设置的时候, 应充分考虑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需求, 将高校人文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 相结合, 由单一学科向交叉学科的转变 。 有步骤分层次有重 点地开展相关专业建设, 通过教学指导大纲的形式, 明确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高校所要达到的目标 、 要求。 教育主管 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学情况检查也是促进高校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课程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必要手段 。 ( 二 ) 学科布局及课程设置 。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关 键问题是课程问题 。 高校自身要制定详实的教学计划和考 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教学, 学科与课程 试评定细则, 的支撑, 有效地加以贯彻落实 。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教学, 高校可以开设选修课, 学生通过学习拿到相应学分 。 河北科技大学针对非物质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开展, 相继开 设了传统文化教育课程, 把民间音乐 、 民间舞蹈等课程设置 2 个学 分, 为 40 个学时, 在传统教育中渗透出科学的教育 理念 。 ( 三) 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高校应在教学资源、 人员配 ( 上接第 59 页) 身上的手段。 ( 三 )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 负 面 价 值 。 格 式 合 同 对 诚 实 信用原则的负面价 值 主 要 体 现 在 合 同 形 式 上 。 提 供 方 为 了使消费者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 并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 化, 导致他 们 大 都 在 文 字 上 和 形 式 上 下 功 夫, 如条款冗 文字细小, 晦 涩 难 懂, 对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 长, 任的条款隐藏在其他 条 款 中, 不 以 明 显 的 方 式 标 出, 或者 把免责条款写在一 些 隐 蔽 的 地 方 。 隐 藏 条 款 与 不 公 平 条 款不同 。 不公平条款并不刻意隐藏模糊自己, 而是明确的 , 如在劳动合同当中规定“工伤概不 负 责 ” 标在合同之中, 它并不怕为对方所知悉; 隐藏条款一般都是以一种不容易 为对方所知悉的方式规定在合同中的, 目的就是不让相对 。 方注意到 前一个损害的是公平原则, 后一个损害的是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