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挥我所的智力优势,提高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所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所”,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及所属单位(各处、室、办、所、所办企业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在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所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我所学习(实习)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二)植物新品种权和地理标志林产品;(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四)着作权及其邻接权;(五)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我所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所”及所徽、XXX“我所的名称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一( 所标等,均为我所的无形资产,以我所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所部授权使用。
以我所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注册成功)(二的“广林”商标。
)我所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三技术、我所员工完成我所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所名义、第五条(课知识产权等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完成科研项目物质条件、(包括纵向和横向)过程中取得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题)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我所。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完成我所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一1、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我所分配的任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3我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文

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挥我所的智力优势,提高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所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所”,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及所属单位(各处、室、办、所、所办企业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在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所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我所学习(实习)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二)植物新品种权和地理标志林产品;(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五)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我所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一)我所的名称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XXX 所”及所徽、所标等,均为我所的无形资产,以我所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所部授权使用。
(二)以我所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广林”商标。
(三)我所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我所员工完成我所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所名义、技术、物质条件、知识产权等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包括纵向和横向)过程中取得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我所。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一)完成我所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我所分配的任务;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我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一、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创新成果,确保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同时,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为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创新研究,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防止知识产权被侵权和泄露,维护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
3、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实现产业化发展。
4、提升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知识产权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前瞻性原则要具有前瞻性眼光,提前规划和布局知识产权,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变化。
3、系统性原则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机构的整体管理体系,实现与科研、财务、人事等部门的协同运作。
4、效益性原则注重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产出比,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效益。
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架构1、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科研机构的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决策重大知识产权事务。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3、科研团队知识产权联络人每个科研团队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本团队知识产权的收集、整理和沟通工作。
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1、科研项目选题在科研项目选题阶段,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和分析,避免重复研究,寻找创新点和突破点。
2、研究过程管理在研究过程中,建立科研记录制度,对实验数据、研究思路等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知识产权的申请提供依据。
3、创新成果评估定期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筛选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成果,及时申请保护。
五、知识产权保护管理1、专利保护对于技术创新成果,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创新和知识创造者权益的功能。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定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善意履行权利人与相关方的合同义务。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管理原则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盗用他人商业秘密、擅自复制他人著作物等行为。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鼓励创新和知识创造,为有创新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鼓励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实践。
第八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增加维权成功率。
第四章: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第九条:知识产权的许可应当经过合法授权,并明确许可范围、期限、许可费用等事项,受许可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第十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由权利人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事项、转让费用等。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知识产权,并根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接受权利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时向监管机构报案。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背景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保护研究成果、促进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明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 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完成的创新性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创新性成果,根据各方协商一致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2. 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必须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示。
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1.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需对科研项目中的创新成果进行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探讨创新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约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4.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奖励与惩罚1. 积极保护和有效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团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据或转让他人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我院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请各相关方务必遵守并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注: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024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4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发明创造,根据____《____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____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一)专利权。
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
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____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____(含技术和经营____)。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
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____、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
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____、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二)____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四)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范本

《知识产权管理》范本知识产权管理范本一、前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源,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效管理和利用知识产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管理的范本,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采取合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了解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
2. 申请专利和商标:企业应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自己的技术和品牌。
3. 建立内部保护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保护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4. 警惕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应时刻关注市场,发现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利用,包括知识产权的评估、分类、登记和维护等。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 知识产权评估: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利用潜力。
2. 知识产权分类: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方便管理和维护。
3. 知识产权登记:企业应及时将知识产权进行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维护性。
4. 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四、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指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商业价值,实现知识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授权和许可: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以获取相应的授权费用。
2. 技术转让: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技术知识转让给其他企业,实现商业利益的共享。
3. 自主创新:企业应通过自主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和竞争力。
4. 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买卖和交流。
五、结论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文

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文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由本企业领导任命并负责考核。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条本企业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依法享有与他人签订保密协议、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等手段进行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本企业在自主研发和合作研发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工艺和软件等技术资产,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专利的申请和维权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在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领域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与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第六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加强保密教育和员工管理,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七条本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本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登记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所有权归属关系。
第九条本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定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不受侵害。
第十条本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开发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监管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检查,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维权第十二条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生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企业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授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提供专业维权服务。
第十四条本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第十五条本企业应积极参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活动,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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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挥我所的智力优势,提高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所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所”,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及所属单位(各处、室、办、所、所办企业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在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所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我所学习(实习)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二)植物新品种权和地理标志林产品;(三)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五)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我所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一)我所的名称及标识,包括但不限于“XXX所”及所徽、所标等,均为我所的无形资产,以我所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所部授权使用。
(二)以我所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广林”商标。
(三)我所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我所员工完成我所工作任务,或利用我所名义、技术、物质条件、知识产权等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包括纵向和横向)过程中取得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我所。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一)完成我所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我所分配的任务;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我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我所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我所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2、利用我所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三)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我所,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我所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六条我所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我所审批不得擅自将我所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
除另有协议外,我所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归我所所有或共有。
第七条来我所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我所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我所研究项目或者承担我所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我所所有或持有。
第八条在执行我所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我所所有。
第九条所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归属我所享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我所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一条所部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各研究所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所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主要责职是:(一)制定我所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及发展规划;(二)审查、批准我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年度计划;(三)指导、检查、监督我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所科技处,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科技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设专职管理人员1名、兼职人员1-2名。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我所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主要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我所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三)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四)组织制定我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及年度计划;(五)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宣传、交流与合作;(六)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七)组织、协助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资产评估、纠纷处理;(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奖惩;(九)管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五条自主知识产权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创新成果,鼓励科技人员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内容。
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将取得的与知识产权工作成果有关的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形成档案,并与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文件统一报所部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课题)组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向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专利的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
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如不同意申请(不含技术秘密),则可按非职务发明办理。
第十七条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项目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项目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十八条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专利的有关材料,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使知识产权及时获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可提请所部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对该项目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申报奖励,甚至暂停该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权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所部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学习和研究人员),应遵守我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我所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条来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应与所部签署协议或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明确在我所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我所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上述人员在离开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我所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等交回,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我所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我所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我所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我所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我所员工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我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
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所部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专利的申请、维持、放弃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后报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扶持第二十六条所部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纳入所部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建立:从我所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每年提取当年项目管理费的5%);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60%用于补充专项资金;我所通过专利、植物新品种转让等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并产生效益后,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10%用于补充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专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帐专用,严格财务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获取、维持费用;知识产权实施费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费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用;知识产权奖励费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费用支出。
凡我所科技项目(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知识产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该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所部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员工积极推广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所部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一)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我所为专利权人),依据《XXX所科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我所为品种权人)、地理标志林产品保护(我所为产品登记单位)等知识产权的参照《XXX 所科技管理暂行办法》对发明专利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三)所部对自有知识产权(专利、成果等)进行实施或采用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等方式实施后获得收益的,根据《XXX所科技开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在研究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我所员工及本办法所涉及人员,有保护我所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漏我所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所部的知识产权,造成所部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经所督察室核实后,所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回不当得利,对给我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对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我所及其所属单位及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所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签署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由所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管委会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