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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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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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试卷答案(20150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试卷答案(201507)

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培训考试试卷单位姓名成绩一、名词解释(10分)1.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二、填空题(15分)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单项选择题:(15分)1.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A )万元以下罚款。

A。

3 B。

2 C. 5 D。

1 2。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不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C)A.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B.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C。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法 规 平 台 >
为 规 范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工 作 , 强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加 监 督 管 理 , 升 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提
技 术 能 力和 管理 水平 , 据 《 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安 全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等
第 十 条 食 品检验 机 构资质 认 定
程序 :
( ) 申请 资 质认 定 的食 品检验 一
以下 简称 申请 人 ) 应 当 向国家 , 第 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的食 品检 验 人员 从事食 品检验 活动 ,应 当依 照 国 机构 ( 机 构资质 认定 ,是指 依法对 食 品检 验 家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认 监 委或者 省级质 量监督 部 门 ( 法 检 以下 提 并 机 构的基 本条件 和能力 ,是否 符合 食 验 规范 的规定 ,尊重 科学 ,恪守职 业 统 称资 质认 定部 门) 出书面 申请 , 品安 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相 关标 准 道德 ,并 保证 向社会 出具 的检 验数 据 提 交符 合本办 法第八 条规 定的相 关证 或者 技术 规范要 求实施 的评价 和认 定 和结 果客 观 、公 正和 准确 。
人 , 并说 明理 由 。
第十 九条 技 术评 审 组对 申请 人 认 申请 人具备 相 关能力验 证 、 比对 试
( )食 品检 验 机构 发 生 其他 重 的检验 能力进 行评 审 时 ,应 当审查 确 三 食 品检验 机构 申请增 加资质 认定 验 、 测 量 审 核 的证 明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验项 目的 ,资 质认定 部 门应 当参照 试 验 的 ,应 当按 照评审 准则 的要求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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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报告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 1 项目技术检验人员
2
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 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
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3 环境场所条件
4 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3912 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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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授权,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以下工作: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确认、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审批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报批筹第七条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 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有关要求;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批筹程序: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2.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按照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

形式审查一般采用材料函审方式,技术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材料函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质检中心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依托单位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技术水平是否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制定是否合理可行;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质监局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研究确定的统一下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处室代表省质监局与归口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省质监局、归口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验收第十三条 自批复筹建之日起,省质检中心应在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质监局验收。

第十四条 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质监局研究批准后,最多可延期24个月。

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期间,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依托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提报有关验收申请,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提出验收意见,汇总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1.省质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

3.专家组根据依托单位取得的实验室资质情况,按照省质检中心对应名称覆盖的检验检测项目,确定有关检验检测范围。

4.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上报省质监局主管部门。

5.专家组验收结论:----“推荐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批准成立省质检中心。

----“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推荐未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6.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批筹该中心。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由省质监局向依托单位书面颁发批准成立的通知,明确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范围,纳入建成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建成省质检中心名录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不得私自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建成省质检中心不得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质检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通过承担行政性指令任务、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扩项:1.省质检中心申请更名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更名。

2.省质检中心申请扩项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扩项;超出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扩项。

3.省质检中心进行更名和扩项的,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变更申请,由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

逾期不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复查复评的监督检查制度。

1.年度考核。

各建成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质检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未建成的及成立不足半年的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设管理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自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

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2.复查复评。

省质检中心有效期时限与其依托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相同。

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应在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

在依托单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复查复评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

逾期不报复查复评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1.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2.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3.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4.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的;5.依托单位变更,且逾期未提出省质检中心变更申请的;6.依托单位申请注销的;7.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8.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1.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2.存在以省质检中心名义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3.连续2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4.未通过验收或复查复评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5.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且拒绝整改的;6.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省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依托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

批筹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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