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是针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和处理所制定的规范,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此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和规定。
一、定义与基本信息1. 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当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金钱补偿。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应明确记载于合同中。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1. 买方应支付货款并按照约定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接收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货物,对货物或服务提出质量或合同约定的异议,以及在发现卖方违约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卖方应积极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及时处理买方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买方违约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履行方式、期限与违约责任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买卖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并按期履行。
如未约定履行期限,应在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
3. 各方当事人除非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原因外,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违约免责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违约金调整1.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定义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当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金钱补偿。
法定违约金标准

法定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也叫赔偿金、违约费,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给予受到损失一方的赔偿金。
它属于合同法范畴,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惩罚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作为补偿,表示另一方的道义责任,其标准主要是以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当地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
一、约定违约金标准
约定违约金标准是指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及金额。
其中,可以根据违约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绝对违约金和相对违约金。
1、绝对违约金
绝对违约金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比例计算出来的违约金金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合同总值的一定比例,比如0.1%或者4%计算,其金额直接由合同总额乘以一定比例计算拿出来。
2、相对违约金
相对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从实际损失中确定,以所受损失与实际损失的比例区分计算,可以按最小金额约定,将违约金计算为相对违约金。
二、法定违约金标准
法定违约金标准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时,需要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危及实施合同的利益时,违反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幅度与给对方造成的金钱损失或者给对方造成的非金钱损失计算,最低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到30%之间,但是也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三、总结
以上是我们关于违约金标准的介绍,其中约定违约金标准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根据合同内容适当调整,而法定违约金标准则是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其中最低不低于3%到30%,但是也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都是非常重要的标准,在做好违约金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因素,以免影响双方的利益。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的方法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的方法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任何约定即使没有法定要求也不能显失公平,劳动合同也如此。
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付出以及员工的工资相联系,不能漫天要价,过分得高。
当然,具体多少属于合理需要由仲裁员或法官根据事实和经验判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卖合同违约金

买方(乙方):
(以下无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定义及适用
1.违约金: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2.本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如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具体约定
1.买方违约: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货的,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卖方违约: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卖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
1.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违约金的支付: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支付后,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违约金的调整
1.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向对方提出调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调整。
2.调整违约金的比例,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约金的免除
1.一方违约后,如守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要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
六、违约金纠纷的处理
1.双方因违约金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最高院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合同法解释二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司法施行中也五花八门,尺度不一,当事人心中没有底,法官有时也无所适从,目前在违约金的调整归纳起来主要有10种。
1、参照民间借贷理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2、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标准或以该标准的四倍为基础调整;4、不超过损失的一倍进行调整;5;不超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两年的承包金或租金;6;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每日5%0的标准调整;7、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调整;8、依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
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
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
二是结案快。
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
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
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
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
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
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迫变卖了部分房产。
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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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08-02-26 21:05:32 来源:作者:点击数: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一
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
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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