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是针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和处理所制定的规范,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此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和规定。
一、定义与基本信息1. 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当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金钱补偿。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应明确记载于合同中。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1. 买方应支付货款并按照约定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接收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货物,对货物或服务提出质量或合同约定的异议,以及在发现卖方违约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卖方应积极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及时处理买方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买方违约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履行方式、期限与违约责任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买卖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并按期履行。
如未约定履行期限,应在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
3. 各方当事人除非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原因外,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违约免责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违约金调整1.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定义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当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金钱补偿。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的方法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的方法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任何约定即使没有法定要求也不能显失公平,劳动合同也如此。
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付出以及员工的工资相联系,不能漫天要价,过分得高。
当然,具体多少属于合理需要由仲裁员或法官根据事实和经验判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

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 20%,这在法律上可是有明确规定的哟!咱们今天就来好好聊聊这个事儿。
先给您讲个我身边的真事儿。
我有个朋友小李,自己开了家小服装店。
有一次,他和一家供应商签了个进货合同,约定好如果小李违约,就得支付货款总额 20%的违约金。
结果呢,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小李临时改变主意,不想进那批货了。
供应商就拿着合同找上门,要求小李支付 20%的违约金。
小李当时就傻眼了,觉得这违约金也太高了,心里那叫一个后悔呀。
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说的合同违约金 20%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但这个违约金的数额可不是随便定的,一般来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那怎么判断违约金是不是过分高呢?通常情况下,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那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比如说,因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 10 万块钱的损失,结果约定的违约金是50 万,那这就很可能被认为过高了。
再回到我朋友小李的例子,他违约不想进货,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可能就是供应商重新找买家的一些时间成本和可能的价格差。
如果这损失远远低于货款的 20%,小李是可以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的。
但这过程可不容易,得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费时费力。
所以呀,咱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一定要慎重考虑违约金的条款。
别像小李似的,脑子一热就签了,结果给自己惹了大麻烦。
而且呀,不同类型的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和处理方式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说,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等,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常见的纠纷点。
就拿租赁合同来说,如果租客提前退租,房东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20%的违约金。
但如果房东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条件,租客也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甚至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呢。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买卖合同违约利息上限的认定

买卖合同违约利息上限的认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上限认定如下:
1.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
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2.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计
算方法,出卖人可以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上限,并没有统一法定利率上限,但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罚息(如有)来计算。
另外,在法律诉讼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判定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并确保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即不能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截至2023年的法规政策,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最新法律规定可能有所变化,建议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
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
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
二是结案快。
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
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
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
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
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
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迫变卖了部分房产。
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发表时间:2008-02-26 21:05:32 来源:作者:点击数: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
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一
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
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
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