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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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
方面的制度。 (三)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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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则“连坐俱死,子孙
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类, 应区别对待,于是据此改作“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 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株连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 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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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在唐初被着重提出,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 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唐太宗说:“君依于国, 国依于民, 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 亡。”①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②这些见解 相当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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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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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内容及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3、《唐六典》。 4、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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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隋朝法制建立和发展的 两个重要的因素
1、政治因素 统一的封建政权,结束了国家长期分裂的局面 2、经济因素 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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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 (560-618)隋文帝杨坚 的次子。 604~618年在位。 炀帝即位后,发展科举制, 设置进士科。扩大了国家的 赋役对象。即位后几乎每年 征发重役 。 他荒淫奢侈, 为营建东都洛阳 、 开发运 河、修筑长城,10余年间调 发扰动不下1000万人次,造 成天下死于役的惨象。急功 好利,惨酷猜忌,远征高丽, 终激乱败国,为宇文化及弒 于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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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 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互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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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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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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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都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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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初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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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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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刑罚适中。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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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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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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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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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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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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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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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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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 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 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 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 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 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小结: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定罪量刑 令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 式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效力
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 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 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xin

(贞观10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 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 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 (唐高祖时)“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 终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 (唐朝末年)“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
(三)“理国守法,事须画一”
贞观(627—649)九年,盐泽道行军总管、岷州 都督高甑生坐违李靖节度,又诬告靖谋逆,减 死徙边。时有上言者曰:“甑生旧秦府功臣, 请宽其过。” 太宗曰:“虽是藩邸旧劳,诚不可忘,然理国 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 且国家建义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 甑生获免,谁不觊觎(jì yú ),有功之人,皆须 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
若知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匹,经乙自首,乙乃取甲 十匹之物,为正、倍等赃,合当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征正赃。甲既经乙自首,因 乃剩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赃 之罪。
(二)《唐六典》 1.体例和内容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初期良好,后期破坏 立法和实践脱节 沈家本(1840—1913):观炀帝之先轻刑而 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 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 法亦虚器而已。 《隋书》:迹其衰怠之源,稽其乱亡之兆, 起自高祖,成于炀帝,所由来远矣,非一 朝一夕。
(《隋书〃列传第十》) 隋朝已有“令”这一法律形式(如《开皇令》) 隋文帝统治初期良好的法制状况
(二)隋文帝统治后期的违法毁法
“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每尚惨急”, “喜怒不常,过于杀戮”,文武官员“有小过失, 则加以重罪”。 “每于殿廷(用刑杖)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 四”,“于殿庭杀人”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 “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 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 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 有何不可!”遂杀之。 (《隋书·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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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Hale Waihona Puke 唐朝武士彩俑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事
李渊像
《唐律疏议》
(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涉 及范围较为广泛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京城长安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 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 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 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 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 广泛。
唐后行从 (唐 张萱)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 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请期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五篇《厩库 律》,1卷28条, 是关于牲畜饲 养、管理、使 用及国家仓库 管理方面的 法律。
唐明皇调马图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 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 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唐律残片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12篇30卷502条。
第一篇《名例律》, 6卷57条,具有统率
全律的作用。
华表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 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 面的法律。
大明宫麟德殿模型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三篇《职制 律》,3卷59条 是关于国家机构 编制、各级官吏 管理及驿传方面 的法律。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 论;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 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 重则更论之,通计前罪,以 充后数。”
(二)刑法适用制度
8.累犯加重 累计前后所犯罪行,合并执 行数罪并罚。 对连续三次以上犯盗罪,处 罚更为加重。
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 ➢加役流
五刑
笞:10、20、30、40、50 杖:60、70、80、90、100 徒:1年、1.5年、2年、2.5年、
3年 流:2000里、2500里、3000里 死:绞、斩
二、刑事法律内容
(二)刑法适用制度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3.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4.自首减免刑罚
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首先,唐律依据行为人的主观 状态和具体行为,将杀人罪 分为六种情况,称为“六 杀”:谋杀、故杀、斗杀、 戏杀、误杀、过失杀。
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其次,唐律规定有伤害罪,大 都因斗殴行为所致。
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 的加害行为同被伤害人的伤 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 制度。
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篇章体例定型化。 第二,封建五刑法定化。 第三,区分公罪与私罪。 第四,完善官僚贵族特权制度。 第五,确立“十恶”制度。
二、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二)《大业律》的主要内容 体例改为18篇。 删除“十恶”之名,但仍保 留其中的八条内容。 并减轻对某些犯罪的处刑。
唐代疆域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礼法结合法律 思想的成熟
(一)“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
长孙无忌像
一、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成熟
二
唐太宗李世 民
宽简、稳定、划一 “务在宽简,取便 于时”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
逆、杀人罪应处死刑 的,上请;盗窃及
伤人者,收赎;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
第三,唐律还禁止其他可能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唐大明宫含元殿复原图
3.侵犯官私财产罪
“六赃”—— 1. 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
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 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 或为其开脱罪责。 2. 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 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 3. 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 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 是主管某一事项的官员私下接受所部 吏民的财物。
第七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帝王作法,沿 革不同,取适于 时,故有损益”
隋文帝杨坚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对法律进行改革, 尤其是摈弃了各 种残酷的死刑执 行方法。
隋炀帝杨广
隋朝
一、立法概况
(二)主要立法活动 ※《开皇律》 ※《大业律》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请: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议。 减: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请。 赎: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应 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 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二)刑法适用制度
9.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 轻以明重。”
10.化外人案件的处理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三)主要罪名
1.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北齐律》“重罪十条”: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