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洋山政策汇编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关于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更好发挥全市各综合保税区在XXX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一)优化功能定位。
明确全市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加强各综合保税区与各综合保税区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主导产业联动,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支持各综合保税区结合自身优势发展特色细分产业,形成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发展局面。
鼓励综合保税区建立特色产业目录,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
充分利用市、区两级政府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综合保税区内重大项目引进、存量资源改造和盘活、重要功能平台打造以及重大创新试点等。
(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三)强化用地保障。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保持综合保税区用地规模和性质的稳定,保障综合保税区内重点项目用地指标。
对综合保税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有50年期需求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鼓励综合保税区采用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供地,明确产业绩效准入要求,形成标准化出让信息并提前公告。
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多用途土地混合利用试点,提高区内产业用地绩效。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四)盘活存量资源。
鼓励综合保税区探索存量建设项目深度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对综合保税区内已批未建的土地,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严格闲置土地处置。
鼓励园区平台发挥市场主体优势,试点“优质物业换低效用地”等市场化回购和退出方式盘活低效产业用地。
引导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用地,对引入优质产业项目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五)强化能耗等指标保障。
自贸区文件汇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汇编截至2013年9月30日目录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12)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2)4、工商总局支持意见 (34)5、保监会支持意见 (36)6、银监会通知 (37)7、证监会支持措施 (38)8、文化部通知 (39)9、工商总局关于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4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浙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批复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为统筹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是建设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以推进政策先试、制度完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全面完成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各项目标与任务,积极探索海洋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和新举措,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指导、上下互动。
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了解掌握国家发展海洋经济的最新精神。
同时,加强对沿海市县的统筹协调,把国家要求与地方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国家、省、市、县(市、区)上下互动的良好格局。
坚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
深入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加强理论研究,充分了解国内外海洋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吸收借鉴成熟经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浙政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浙江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十二五”时期全省物流业快速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一)发展现状。
1.物流业规模持续扩大,在国民经济和服务业中的地位明显提升,但物流成本仍较高。
“十一五”时期,我省物流业发展全面提速,物流业增加值和社会物流总额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2.9%和13.5%。
2010年全省实现物流业增加值2550亿元,分别占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的21.7%与9.4%;实现社会物流总额8.75万亿元,约占全国总量的7.0%。
但从物流成本看,2010年全省物流总费用与生产总值的比率约为17.6%,仍大大高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水平。
2.物流企业成长迅速,经营业务不断拓展,但企业规模仍然偏小,功能较为单一。
2010年全省有物流法人单位1.1万余家,3A级以上物流企业105家,占全国总数的12.27%。
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从原来提供单一的运输仓储服务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服务转变,从简单的承揽物流业务向根据客户需要开发专业物流服务转变。
公路港、“无水港”、物流金融、物流总包等新业务模式不断涌现。
但从总体结构看,小型物流企业居多,从事传统装卸、储存、运输服务的企业依然占很大比重,无序竞争还比较严重。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沪府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19年8月20日临港新片区挂牌成立,为上海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经济发展稳中加速2020年,临港新片区工业总产值完成170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8.2亿元。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民用航空等前沿产业加快布局,智能新能源汽车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效应初步显现。
智能制造研发与转化平台等5个科技创新功能型平台落地,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启动建设。
滴水湖金融湾项目开工,全国首家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等一批项目签约落地。
航运贸易服务功能持续强化,运营高效的航运枢纽基本建成,洋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22万标箱。
(二)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本市出台《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加快临港新片区建设的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120余个政策文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位与发展研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位与发展研究王问伊【摘要】上海自贸区建立已达一年,针对其定位问题,运用横纵向比较方法,借鉴国内外经验,树立其在国内自贸区发展的标杆作用,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望以其制度创新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期刊名称】《合作经济与科技》【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3页(P64-65,66)【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定位;发展【作者】王问伊【作者单位】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杭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经济是国家命脉,改革开放将中国经济推向制高点,随之而来则面临经济转型升级的窗口期。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关系日益密切,经济合作更显重要,自贸区建设问题显现。
当前,大力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中国加入WTO后在扩大开放方面迈出的更重要一步。
作为国内首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自由贸易园区,上海自贸区是一块试金石,它的发展将直接影响未来自贸区规划,因此发展与定位成为探究上海自贸区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及自贸区建设(一)背景简述。
自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保持迅猛增长的态势,对外贸易和跨国投资快速发展,但拨开现象究其本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内部矛盾加剧,对外贸易纷争显现,为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持与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新一轮改革迫在眉睫,焦点将聚集在我国自贸区建设上。
历经十来年的发展,我国自贸区建设已取得初步成就,在建自贸区18个,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而其中绝大部分是与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地区)签订贸易协定,且相对规则概念陈旧,难以跟上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大潮流,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
2013年9月29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开张,成为国内首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东外滩保税区、东外滩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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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的各级优惠政策(一)政策汇编
(二)政策解析
(1)洋山保税港区内与区外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政策比较
(2)洋山保税港区内对从事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企业的优惠政策
·内外贸兼顾:
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既可以从事国内贸易,开具人民币发票;也可以从事国际贸易和保税贸易,开具美金发票。
·财政优惠(对新设贸易类企业)
·财政优惠(对被认定为营运中心的企业)
营运中心企业认定标准(满足条件1或条件2即可)
营运中心企业财政优惠政策(对新设营运中心企业)
·专项财政支持:开办费用补贴
经政府认定为大宗商品贸易类的企业,政府对于其注册地址首年的租金和开办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专项财政支持:印花税补贴
经政府认定为大宗商品贸易类的企业,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政府对于其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产生的印花税给予50%补贴。
·拓展功能:保税仓单质押
区内已实现标准保税仓单质押功能
·拓展功能:离岸账户
2012年内开展区内企业离岸账户试点功能
(3)从事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企业落户洋山保税港区内的必要性
在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期间,由于海关、外汇的政策限制,仅落户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生成保税仓单以及将合约到期交割后的货物转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