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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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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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汇总表(53 项)(截至 2017 年 1 月)序 领域 号牵头 实施 部门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改革事项推广时 推广范 间 围发布文件12投资 管理 及便 利化 34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 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 全国 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 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工信 部通〔2015〕196 号) 《关于支持北京创新发展 2016.3 北京 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 知》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 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 《关于实施支持福建自贸 公安 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 2016.4 福建 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 部 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 施的通知》 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 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 2016.8 广东 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 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2014.1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财政 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知》 (财税〔2014〕116 号) 部、税 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 全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务总 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局 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 2015.4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政策) 通知》 (财税〔 2015 〕 41 号)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 财政 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 2016.6 内地 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 部 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 合伙人 知》 (财会〔2016〕9 号) 财政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 部分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2016.9 部、海 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 区海关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 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业务(经 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 2015.6 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 至 100%关总 署、税 务总 局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 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 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 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 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 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 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2014.1 1 2014.1 1 2015.1特殊监 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 管区域 通知》 (财关税〔2016〕40 号)6 7 8全国 全国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9 1 0 1 1 税务 总局网上直接认定20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 步复制推广方案 >的通知》 (税总函〔2014〕545 号)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2015.1网上按季申报2015.11 2税印征信互动化2015.7全国1 3部分符 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 2015.7 合条件 制 的地区知识 产权 局 1 4培育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 部分符 服务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质 2015.3 合条件 押融资、推进知识产权保 的地区 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试点1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 2016.1 部分符《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 微企业活动的通知》 (税总 发〔2015〕9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 织申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 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 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 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 2015 〕 15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 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 〔2016〕145 号) ; 《国家知 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 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 21 号) 《国家知识产权快速协同5 1 6 1 7 1 8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 比例限制 取消公司全体股东(发起 工商 总局 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 资本比例限制 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缴 足出资期限限制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手续1合条件 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 的地区 管字〔2016〕92 号1 9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2 62014.3全国《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 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 (国发〔2014〕7 号)发展 改革 委 商务 部2 7保监 会《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 营业执照样式 字〔2014〕30 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 2014.5 全国 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 度 革委〔2014〕第 9 号令)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 2014.6 全国 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 度 革委〔2014〕第 12 号令) 2014.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 全国 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0 务部〔2014〕第 3 号令)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 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 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 取消区域内保险支公司高 上海 的复函》 (保监厅函 〔2016〕 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 市、福 2016 4 号) 建省福 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实施备 《关于扩大福建省保险机 州市 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案管理 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复 函》 (保监厅函 〔2016〕 417 号)对区域内为北京市提供服 2 8 住房 城乡 建设 部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 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 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 2015.5 北京市 方案的批复》 (国函 〔2015〕 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 81 号) 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 程设计业绩要求 财政 部、海 关总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署、税 务总 局 财政 部、海 关总 署、税 务总 局 税务 总局 贸易 便利 化 南京市 龙 潭 港、苏 2014.9 州市太 仓港等 8 个港 口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 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 知》 (财税〔2014〕53 号)2 93 0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 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 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 公司进口同等税收优惠政 2014.1 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 25 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 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退税无纸化 2016.2全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 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关税〔 2014 〕 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 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 函〔2016〕36 号)3 1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3 8 3 9 4 0全国 (试 点)先进区、后报关 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 输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海关 总署 集中汇总纳税 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保税展示交易 2014.9 全国 《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 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 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 知》 (署加发〔 2014 〕 172 号)4 1 4 2智能化卡口验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 意见 > 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16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 意见 > 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16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 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 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 宜的通知》 (银发〔2014〕 32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 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 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 宜的通知》 (银发〔2014〕 32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 意见 > 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16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 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 〔2017〕9 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 (汇发〔2014〕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 布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 (汇发〔2014〕 29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 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的 通知(汇发〔2014〕23 号) (已被汇发〔2015〕36 号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2014.6 业务全国4 3进一步简化跨境贸易和直 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办 2014.6 理流程全国4 4 人民 银行 4 5 金融 创新 4 6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 2014.1 务 1全国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 2014.1 收付业务 1全国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14.6 业务全国4 7 4 8 4 9区内机构从境外借入人民 2017.1 币资金 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 批 取消对外担保事前审批和 外汇 局 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 2014.6 批 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 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 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 2014.6 汇管理试点政策,简化办理 流程及账户管理全国2014.2全国全国5 0全国允许使用电子单证集中收 付汇和轧差结算,允许银行 5 1 按照 “了解你的客户” 、 “了 解你的业务” 、 “尽职调查” 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 汇、购付汇业务 将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 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 30% 2015.8 调整至 50% 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2016.6 2014.6 全国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 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 通知(汇发〔2015〕36 号)5 2 5 3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 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 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6〕16 号)全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我局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局将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为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到“五有”:发展有战略、创新有协作、支撑有平台、产品有专利、竞争有优势。

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的核心内容。

通过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关联企业参与实施、专门机构承担专业化服务的一体化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将有助于集聚区根据产业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协力创新、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有助于依据竞争态势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制定产业政策,提高集聚区的发展质量;有助于加强集聚区企业的联盟协作,提高集聚区的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凝聚形成集聚区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增强集聚区的国际竞争实力。

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路径、知识产权管理的可行模式和引导关联企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创新思路,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积极的先导实践意义。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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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
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利。

(二)深化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工作
1.有序拓展快速审查的权利类型。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有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机制,积极优化审查程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全面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工作。

2.合理延伸快速审查的产业领域。

根据集聚产业、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将快速审查由单一领域向相关领域拓展。

3.协同提升专利质量。

明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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