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对法律和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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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法学 胡溢武 学号:K10814122

从基督教看宗教对法律和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基督教 宗教 法律 法治推进
摘要:宗教与法律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两种基本手段。宗教的形成和发展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并且触及到法律的制度层面,价值层面。当代我国法治并未真正实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必须树立法律的宗教权威,贯彻宗教精神中积极的方面。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它使人们生活有序;宗教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虚幻歪曲的反应。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它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人不仅对物质世界有追求,也追求精神的寄托和升华,法律只能调控人们客观现实的活动,宗教则能为人们提供精神家园。因而法律与宗教是保证人类社会平稳定与发展的两种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一、法律与宗教共同维护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具有复杂性,需要法律与宗教从物质发面和精神方面来共同调整,二者缺一不可,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培养,在培育宗教精神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然而宗教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在本质目标、调节方式上都有所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1】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它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宗教是人们是对生命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主要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缓解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对未来的向往中得以实现。
二、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与此相关联西方社会目前也是世界上法治建设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可以说西方人们法律生活无论是诉讼的具体操作,还是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无不打下基督的烙印。
(一)基督教对西方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产生深刻的影响:(1)在家庭中给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加平等的地位,将配偶双方的合意作为婚姻有效的前提。废除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强调一夫一妻,保持家庭稳定。

家庭稳定,社会就稳定了。因为家庭是
社会最基本的细胞。(2)在严格法与衡平法之间,强调衡平法的概念,缓和一般法的严厉性。西方社会普遍主张并且实行轻型化,改善囚犯的待遇,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实行开放性的监狱管理,这与基督教的传统影响有着重大关系。因为西方社会普遍相信:只有上帝才能剥夺人的生命!
(二)宗教对法律价值层面的影响:西方社会宗教精神是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而这些精神无一不渗透到法的价值之中,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这一点从法律的词渊上可以得到证明:众所周知,现代西方法根基是罗马法,在古罗马那里,法这个词就是正义Lustus。
为了从内在和目的意义上即从法的宗旨和实质上表述法,罗马人使用Aequitas,它产生于一个含有平等意思的词根。它体现了法的宣告性原则为单个人的活动所确定条件和限度,这些条件和限度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法被杰尔书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技艺”,乌尔比安提出法的定义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2】。从以上法的定义之中不难看出宗教的平等、正义、自由价值观已在法律概念中生根。这种平等、正义、自由宗教精神被西方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如法国宪法序言中庄严宣告:自由、平等、博爱是宪法的精神,这种精神已与法律精神融为一体。宗教精神已经得到立法者的认可,民众的接受。西方的宗教生活已与法律生活或暗或明地结合起来,人们在教堂里接受宗教洗礼的同时,也同时在接受法的陶冶。因为在西方法的精神与宗教信仰已经很难把它们加以区分。
(三)宗教对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的影响:基督教中有爱神,爱是宗教中一条神圣的戒律,伯尔曼在研究爱与法律关系时指出:“无论对基督教还是犹太教,爱都是被认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体行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为爱的体现。”【3】西方社会主张的程序正义,程序先于权利,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发轫于宗教中的博爱。相同的案件应做出相同的判决。不能因人而异,这并非只是正义原则,同时也是爱的原则,不平等待人就不是爱,法官如果徇私枉法,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宗教道德的谴责,在上帝的末日审判时他是难脱其咎的。
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除上帝之外,大家都是平等,都是上帝的臣民。无论是上至国王,还是下至臣民,都处于主的恩惠之下,他们是平等。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演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在凌驾

于法律之上,它只能在法律之下。
(四)宗教的诉讼技巧和诉讼理念对法律
的影响: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认为圣经就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圣经》中关于伸张正义的故事比比皆是,而这些例子告诉人们许多关于诉讼技巧的方法,比如这证据学上的矛盾规则、交叉询问法则,对今天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里上帝的天启可以看作是人类文明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各种法律誓词也深受宗教影响。人们在法庭作证都是要手按《圣经》发誓的,这无非是借助于宗教的力量,强迫人们讲真话。如公元前九世纪英国的英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索赔被盗财物原告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所言或信念。”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助誓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证词是清白和真实的。”【4】
三、宗教精神对法治的影响以及对我国法治推进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法治模式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政府重立法,重法制宣传。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对法律缺少像对宗教的那样信仰。因而我国法治推进的步伐是沉重而缓慢的。影响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始终把法律看成是治民之具,而没有像西方那样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象征。同时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正统,而儒学始终强调无诉、息诉。并且统治者常把一个地方诉讼多少看作是评判地方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儒家主张和为贵,人们之间的争讼大多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是通过诉讼外的方法加以调整。可以说法律作为一种定争止纷的工具从来没有在民众心理上引起认同。而西方的民族具有好讼精神,为一、二元钱的琐事打官司常见诸报纸,这种好诉精神来源于基督教的平等,正义,凡事讨个说法,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西方法治文明的进程。
由于我国历史上一直是王权占统治地位。宗教从来没有占据政治,精神生活的主导地位,并且我国宗教既有本土的,也有外来的,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于全国,被人们广泛认同的宗教。因而宗教的一些价值观也没有被人们的广泛接受。我国各种宗教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因而难以对法律产生统一的影响。同时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一直强调德主刑辅,内圣外王。很少对法律的精神、理念进行探索并给予理论上的

支撑。目前推进我国法治的关键就在于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宗教化、神圣化。“正义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堂皇仪表和其具一
定戏剧性的演示。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义准则的角色也会因不同凡俗的仪表,而使自己的精华得到升华”。【5】目前要在我国培养一种统一的宗教是不可能的,也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关键是我们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宗教来看待,来培养人们对它的信仰,对它的虔诚。法律宗教化并不是要把法律变成宗教的教义,也不是要把宗教中一些不符合人类理性的东西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因为这样做并不是社会的文明进步,而恰是历史的倒退。我们所要做的,仅是把一些被人类普遍认同的宗教精神纳入法律的范畴,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在法律制定过程也就是立法过程中,要体现自然法的理性,符合法的理念,法治社会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成为良法的关键是我们在立法时必须把宗教所包含的一些平等、博爱、自由、善良的精神融入立法过程中。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宗教的平等精神,博爱精神。不应把法看成是治民之具,而应把法看成是衡量是非正义的尺度。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要体现平等的要求,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因为从宗教的角度看,无论是罪人还是好人,他们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何况佛教还主张“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所以法律的制定应体现宗教精神。其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贯彻宗教精神,防止执法者成为法律杀手,执法者在执法中要体现法律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古罗马法学界对法最流行的定义是“法律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执法中须体现这种正义精神,执法者必须做到公正地处理人际纠纷,要求在一切场事见义勇为,也要求不以自己的法律智慧去规避法律、危害社会。同时,要切实做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宗教精神中的自由公平正义原则真正深入到司法工作中,最终实现守法执法司法的全面公正合理。再次,要进一步深入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树立法律的宗教权威,为推进法制建设奠定信仰基础。
如果真的如上那么把我国建设成法治国家将指日可待。
注释: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
【2】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6
【3】 [美]伯尔曼

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M].三联书店,1998:100
【4】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25
【5】 贺卫芳.司法理念与制度[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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