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校生能不能参加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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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课程免考规定

课程免考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课程免考是指已取得自学考生考籍的考生将已经取得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顶替需要考试的相关专业的课程。

一、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规定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的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肄业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中有二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申请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转入我省参加考试者。

6、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条件者。

7、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者。

二、受理考生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等,其余类推。

4、各类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所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所报本科专业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专科毕业生原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凡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开设公共政治课程相同的均可免考。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程。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凡已考试合格、要求不低于所报第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均可免考。

7、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在校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公共政治课;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层次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8〕1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3.03【实施日期】1988.03.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越来越受到广大学生的青睐。

为了使自学考试在校生能够更好地进行实践课程考核,山东省决定实施考核试点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阐述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试点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工作。

三、实践课程考核方式为了促进在校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的实践课程考核将采取以下方式:1. 实践报告:在校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实践任务,并撰写实践报告。

实践报告要求结构清晰,内容详实,包括实践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和体会等。

2. 实践成果展示:在校生需要将实践成果以展板、PPT、视频等形式进行展示,展示内容应包括实践过程、研究方法、结果总结和展望等。

四、实践课程考核内容1. 实践任务的选择和安排:在校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和兴趣选择实践任务,也可以由学校指定任务。

实践任务包括实验、调研、实地考察等。

2. 实践报告的撰写:在校生需要按照要求撰写实践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并合理结构化。

3. 实践成果展示:在校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实践成果展示,展示内容应体现实践任务的已完成程度和取得的成果。

五、考核标准和评价方式在校生的实践课程考核将根据实践报告和实践成果展示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方式包括评分、点评等形式,评价标准应公正、客观、科学。

六、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束后,实践课程考核结果将分为达标和未达标两种情况:1. 达标:达到实践课程考核的要求,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证书。

2. 未达标:未达到实践课程考核的要求,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补考或重新安排实践任务。

七、试点期限和总结评估本实施细则的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结束后将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八、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推广为了使广大在校生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细则,将采取多种宣传和推广方式,包括官方网站发布、校内通知、宣传册等。

海口经济学院自学考试助学班

海口经济学院自学考试助学班

海口经济学院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第二学历教育招生简章一、海口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介海口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及社会考试的专门机构。

学院秉承“终身教育”的理念,实行“学历+技能”的培养模式,全面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二、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介绍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提高本科生就业竞争力,经海南省考试局批准同意,学院自2010年起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班第二学历教育。

1、招生对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

2、报名条件:在校生需至少完成一个学期的学习,毕业生可直接报名。

3、报名时间:每年1—3月。

三、学习与管理方式(一)学习方式采取业余学习形式,学制2年,授课时间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二)管理方式1.学籍管理:学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取得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学籍。

在籍学生在每年的4月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院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并将相关数据报省考试局备案。

2.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均为各专业骨干教师,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

3.学生管理:按照报名时间和专业人数统一编班,每个班级配备兼职班主任。

四、招生专业1、工程管理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工程管理相关的经济和法律等知识,能熟练编制审定建筑工程概预算、制作评定招投标文件、进行房地产估价的复合型高级工程管理人才。

毕业生可拓展空间:本专业毕业生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以及在政府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考研参考方向: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公共管理。

2、财务管理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理论基础扎实,懂经营、善管理,知识面宽,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富有时代精神和创新精神,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指南

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指南

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指南一、自考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

它具有在职业余、灵活开放、宽进严出、严格规范的特点,无需入学考试,教育质量具有很高的社会信誉和国际认可度,享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资格,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监制,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教育网查询。

属国民教育系列全国自学考试学历。

二、推荐专业经济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三、招生对象(一)军队(含武警)干部、战士、军工厂职工、预备役人员、在编职工、在校学生等。

可以报考专科段或本科段。

(二)高起专:具有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免试入学,轻松取证。

(三)专升本: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专科毕业证书者。

四、报名考试指南(一)报名时间:每年春、秋两次,报考时须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二)报名程序:凡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需交6张1寸、4张2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及同版2寸电子版一份到考点办理报名手续。

经考区、大单位考办审验、汇总后统一报专业考委办公室注册,发给准考证。

(三)报考要求:考生根据每年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安排)选报课程,每人每次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

五、教材供应为认真执行全国考办关于自考教材实行“统一印刷,统一购买,统一发放”的规定,规定教材订购工作,保证考生及时拿到正版教材,考生报考时,需订相应的教材,经考区和各单位汇总后连同经费一并报专业考办,由专业考办统一到全国考委教材供应中心代购。

六、学历证书颁发(一)考生考完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有效(本科段考生须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后,集中报送考区审核。

毕业的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二)凡经审定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发给所学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文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工学或法学学士学位。

(三)毕业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七、课程设置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课程设置与学分专业代码:030310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专业代码:030311信息系统管理专业(专科)课程设置与学分专业代码:A080792信息系统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专业代码:A080793八、军队自考招生问答集锦军队自学考试问答军自考简介: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为军自考,是国民教育体系之一,是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由各军事院校为主考院校的国家级考试,其学历教育符合国家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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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校生能不能参加自学考试
大家都知道,面向的群体大部分都是已经参加工作了的在职人员,那么一些高校的在校生想要参加自学考试的话可不可以呢?有没有什么其他要求呢?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聊聊关于高校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这个问题吧。

首先相信大家都知道,自学考试是没有入学考试的限制的,也不受户籍、年龄、职业、学历和招生计划的限制,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质量有保证、学费低廉,因此面向的报考群体相对较广,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也是可以参加自考的。

其实,高校在校生参加自考也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形式与社会自学考试一致,与社会考生原则上执行统一的考试计划、大纲,使用相同教材,统一命题,统一时间报名、编场、考试,统一要求。

但是由于高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时在免考课程、衔接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以及资格证书对接方面享受一些政策优惠,所以考生所在学校有报名点的,原则上只允许在本校统一报名。

高校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的专业毕业时另外颁发全国统一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另外,高校在校生参加自考的话,有一部分课程是可以免考的哦:
1.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专科学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专科专业的,可申请免考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2.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专科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申请免考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名称相同的加考课。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科学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本科的,可以申请免考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名称相同的课程。

除了以上所说的能够免考部分课程之外,高校在校生参加自考最后是可以获得两个毕业证书的,一个现在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证书,另一个是由主考学校、省考委签发的自考毕业证书。

以上就是关于高校在校生是否能够参加自考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了,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大家能够更加了解这个问题,祝愿参加自考的小伙伴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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