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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2、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1989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 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2001 年9 月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7 月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 年9 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自治区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许可(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1996 年 1 月22 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 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 8号修订,,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三)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证渔政执法船舶的合法身份和权益,确保船舶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2.任务: 2.1 登记船舶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龄、船舶所有人等; 2.2 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执法要求; 2.3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营运登记、税务登记等; 2.4 定期核查、更新船舶资料。

三、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 1.1 提交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向渔政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登记费用。

1.2 审核登记申请:渔政部门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并登记发证。

2.要求: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

2.2 渔政执法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伪造。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责任: 1.1 渔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1.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配合渔政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2.权利: 2.1 渔政部门: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在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申请登记,并获得渔政执法船舶证书。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 1.1 渔政部门: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定期核查,检查船舶资料的更新情况。

1.2 监督机构:对登记管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处罚: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注销登记。

渔船管理办法

渔船管理办法

渔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渔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渔船的运营以及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

办法旨在加强对渔船的登记、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等方面的监督,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渔业生产效益和环境保护水平。

二、渔船登记管理1. 登记程序所有渔船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渔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渔船所有者的身份证明、船舶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 登记要求(1)渔船应符合国家有关渔船建设和使用标准,如建造材料、结构设计、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渔船所有者须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誉、管理能力和企业经营环境。

3. 渔船登记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是承载渔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经相关渔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颁发渔船登记证书。

证书上应包括渔船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者信息等内容。

渔船使用方应妥善保管证书,确保证书完整有效。

三、渔船安全管理1. 安全设备及装备渔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相关渔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渔船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有效。

2. 渔船检验为确保渔船的安全性能和适航性,渔船所有者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渔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状况、通信设备、消防装备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船运行要求(1)渔船所有者及船员应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渔船在出海前应检查船舶设备、舱室漏水情况等,确保渔船运行安全。

四、渔船作业行为规范1. 渔具使用渔船在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渔具,如不使用底拖网、停用化学物质等。

禁止使用、携带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2. 渔业资源管理渔船不得在禁渔期、禁渔水域等限制区域内作业,严禁使用禁捕禁渔的渔具。

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捕捞休渔制度渔船所有者及船员应积极配合渔政部门的渔业资源管理措施,如执行休渔制度,配合科学捕捞调控,参与资源调查等工作。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对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公民或法人因渔业养殖需用船舶。

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审批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1.取得国家或省建造批准文件;2.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渔港渔民渔获登记管理制度

渔港渔民渔获登记管理制度

渔港渔民渔获登记管理制度渔港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场所,为了更好地管理渔业资源和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益,制定并实施渔港渔民渔获登记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一、目的渔港渔民渔获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渔民的渔业生产情况,准确统计和登记渔获信息,实现渔业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配置。

通过建立此制度,可以提高渔民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促进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渔民注册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渔民都需要在渔港进行注册登记。

渔民需提供身份证明、渔船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并填写注册表格。

渔港管理部门核实信息后,为渔民发放渔民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渔民信息数据库。

2. 渔获登记渔民在返港后,需及时将渔获情况进行登记。

渔民证持有人需向渔港管理部门提交渔获登记表,详细填写渔获的种类、重量、数量等信息。

渔港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后,将渔获信息录入渔获数据库。

3. 渔获统计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可以了解不同渔区的渔获情况、资源变动趋势以及渔业生产的整体情况。

据此,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渔业资源的管理措施。

4. 奖惩制度为了激励渔民积极参与渔获登记工作,渔港管理部门可设立奖励机制,对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并提供准确信息的渔民给予奖励。

同时,对逾期未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渔民进行处罚,以保证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操作流程1. 渔民注册渔民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渔港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证明文件。

渔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并办理注册手续,将渔民信息录入渔民信息数据库,并发放渔民证。

2. 渔获登记渔民在返港后,将渔获情况进行登记。

在确定渔获种类、重量和数量后,填写渔获登记表。

持有渔民证的渔民向渔港管理部门提交登记表格。

渔港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登记信息后,将渔获信息录入渔获数据库。

3. 渔获统计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可以了解渔业资源的状况和变动趋势。

渔港管理部门根据统计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

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

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第一篇:船舶所有权登记指南船舶所有权登记实施机关:各海事局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具备条件: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21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1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范文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政执法船舶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渔政执法的效能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船舶和国际协议、条约、共同声明、公报等的规定。

第三条渔政执法船舶指的是依法从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管理渔业等执法活动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渔政监察船、渔政巡航船、渔政执法船、渔船检查船等。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渔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渔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方的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登记管理的咨询、评估和培训。

第六条渔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渔政执法船舶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登记管理程序第七条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逐级认定、审批和登记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应当参照《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推行全程电子化、在线审批等先进的管理手段。

第九条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依法从事渔政执法活动的船舶享有平等的登记管理权益。

第四章登记管理内容第十条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船舶名称、船籍港、船舶型号、船舶性质等基本信息;(二)船舶资产和负债状况、变更情况等财务信息;(三)船舶的建造、改装、拆解、报废等情况;(四)船舶运营状况、执法记录、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五)船舶使用的渔具、设备、器械以及使用情况等;(六)船舶的船员信息、执法资格、船员证书、岗前培训等情况;(七)其他与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相关的内容。

第五章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规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船舶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应当明确登记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要求、审批和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渔业船舶,包括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舶的登记机关。

(一)省渔港监僵局组织指导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开展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并办理下列登记:1、远洋渔业船舶的登记;2、中国籍渔业船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光船租赁登记:3、中国籍企业或法人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租赁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4、中国籍渔船出售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临时国籍登记。

(二) 市(地)级渔港监督机关负责指导所属各县(市、区)渔港监督机关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并办理下列船舶的登记: l、本市(地)渔业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公务船舶,2、本市(地)渔业油船、制冰船:3、本市(地)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上的非远洋渔业船舶;4、本市(地)未设渔港监督机关的县(市、区)的非远洋渔业船舶。

(三) 县级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办理本县(市、区)内除本条第二款1、2项规定的船舶外,主机功率未满183千瓦的非远洋渔业船舶的登记工作。

各级渔业船舶登证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第四条办理油业船舶登记的渔港监督机关应建立完整的登记档案,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条渔业船舶船籍港按下列原则确定:l、远洋渔业船舶按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在地的市(地)名称定为船籍港港名:2、其他渔业船舶按船舶所有人居住地的县。

(市、区)名称定为船籍港港名;全省渔业船舶船籍港港名、船舶登记号码和所有权登记号码的编制由省渔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由省渔港监督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由省级主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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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3702810102617渔船登记服务指南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5-11-30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6)(七)申请材料 (7)(八)办理时限 (10)(九)收费标准 (10)(十)咨询服务 (10)(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11)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11)提交方式 (11)(二)受理 (11)1.材料补正 (11)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三)办理进程查询 (12)(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2)(五)流程图 (12)三、救济途径 (12)(一)投诉 (12)(二)行政复议 (13)四、表单填写 (13)(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3)(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3)五、有关说明 (13)附件1 (14)附件2 (17)附件3 (19)附件4 (2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渔船登记编码: 3702810102617(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三)申请主体: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五〉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六〉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二〉抵押书面合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四〉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六)办理条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2.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国籍登记条件: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3、抵押权登记条件: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申请登记。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订)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0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七)申请材料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提交下列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3、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4、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5、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抵押登记使用)6、借款、抵押合同7、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8、填写《渔业船舶股份比例登记表》(所有权登记)9、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五〉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六〉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二〉抵押书面合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

电话咨询号码:电子邮箱:(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胶州市籍木质渔船。

二、办理流程(一)申请提交方式①窗口接收。

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②信函接收。

胶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二)受理1.材料补正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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