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5类股东禁入可从事代售保险等四类业务
保险专业机构代理的要求

保险专业机构代理的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经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其代理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规范管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等,以确保其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人员资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和团队,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保险代理人、风险评估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等。
这些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注册资本和资本托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
对于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而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申请人股东要求:如果有股东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等五大情形,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合规性、稳健性和专业性,以满足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时隔5年再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影响800多万人 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

银保监会时隔5年再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影响800多万人四类人被禁入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表示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黑名单,以及五类股东禁入保险中介行业。
意见稿在市场准入规定上,对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均进行了规定。
意见稿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负责团队组织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团队主管)的职责,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奖惩挂钩。
个人保险代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团队主管追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四类人禁入保险业从备受市场关注的个人代理人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类股东禁入保险中介行业意见稿还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2•【文号】保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2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
人寿公司合规及反洗钱知识竞赛题库

1.根据监管规定,以下销售过程中,需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的有()。
①通过商业银行销售十年期两全保险产品②通过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③通过保险经纪人向某50岁的投保人销售养老年金保险产品④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④D、②④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①代理销售保险产品②代理收取保险费③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③④D、①③④3.理论上而言,下列情形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范畴的是()。
A、进行户外运动坠崖身亡B、中暑是倒受伤C、长期吸入大量有毒气体导致身体残疾D、打架斗殴受伤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文件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保险产品。
①高现金价值②长期储蓄型③风险保障型④投资型A、②③B、③④C、①③D、①②5.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经总公司批准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A、错误B、正确6.进入21世纪以后,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逆集团化的新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放弃银行保险综合经营模式,其直接原因是()A、竞争恶化B、集团化经营的风险传递C、资本回报下降D、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7.根据现行监管政策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等。
①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②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③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④中心支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④8.小王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一款分红保险产品时,其相关说法不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问题1. 引言保险专业中介是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然而,作为中介机构,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合法经营。
本文将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探讨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
2. 什么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中介机构。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等业务的行为许可。
3.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保险经纪机构许可:从事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等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许可:从事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等专业活动的机构;4. 如何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注册:中介机构需要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从业人员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验。
另外,申请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5.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许可期届满之前,中介机构需要提前申请续展,以确保继续合法经营。
6. 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了,会有哪些影响?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将会产生以下影响:•停止经营:中介机构将不再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处罚和清算: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需要进行清算,清理相关业务;•经济损失: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包括因停止经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保险代理人的禁止行为主要有哪些

保险代理人的禁止行为主要有哪些保险代理人的禁止行为主要有哪些导读: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
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编造并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对自己知道而且应当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说明。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与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采取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手段,以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金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则发布 规范代理人资质和销售行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
保受 9险月 代理人监管规则发布,规范代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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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销售行为
核心观点:
1.事件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2.1 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是对 2013 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 办法》的细化补充,主要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 检查等领域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全面规范。
2.3 区分了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其中独立个人保 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被定位为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只限于通过 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代理销售一家险企的产品。
2.4 明确代理人资质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未恢复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但要 求其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 险代理人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对于中介机构的代理则 提出了市场准入要求。其中,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为自有 资金,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 1000 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 辖区)和 5000 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区);兼业代理公 司要求主业经营良好,有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 管理制度和业务责任人。
机构请致电: 上海地区:何婷婷 021-20252612 hetingting@ 深广地区:詹 璐 0755-83453719 zhanlu@ 北京地区:王婷 010-66568908 wangting@ 海外机构:舒英婷 010-66561317 shuyingting@ 海外机构:李笑裕 010-83571359 lixiaoyu@
公司的保险代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业务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保险代理的法律定义、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司的保险代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保险代理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代理业务从业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设立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 经营场所:保险代理公司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消防安全、交通、卫生等要求。
3. 人员要求:保险代理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险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等。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
4. 经营管理制度: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风险管理等。
5. 财务状况:保险代理公司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等。
三、业务范围1. 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销售、理赔、咨询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2. 再保险业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
3. 保险产品开发: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新的保险产品。
4. 保险市场调查: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对保险市场进行调查、分析,为保险公司提供决策依据。
四、法律责任1. 违规经营:保险代理公司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 损害消费者权益:保险代理公司如损害消费者权益,将被责令赔偿,并处以罚款。
3. 欺诈行为:保险代理公司如有欺诈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规披露信息:保险代理公司如违规披露保险信息,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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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5类股东禁入可从事代售保险等四类业务在全面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措施上,银保监会更进一步。
7月13日晚间,银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作出相应规范,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今年2月,原保监会召开2018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
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认识到保险中介服务发展要围绕创新驱动、有序竞争、机制建设等方面,优化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分配机制、开放格局,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严格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与现有专业中介机构区分,5类股东禁入为了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区分,《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市场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经营区域不同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也有所不同。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反之则为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具体来看,分别为:1.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2.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5.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经营业务最多四类,代办其他险企保险业务应由本公司授权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而言,其经营范围包括四类,可从中选择部分或全部业务经营。
具体而言,这四类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与保险代理有关的其他业务。
相比之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有所减少,主要为上述四类中的前两条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则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代理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违规将被“双罚”,离职后可追责《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规处罚措施。
在处罚原则上,银保监会依然施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机构,又处罚个人。
以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为例,一旦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销任职资格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保险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或给与警告并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四)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提供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七)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并制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委派本机构分管保险业务的负责人担任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