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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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法律案例题解析(3篇)

三道法律案例题解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未能按质按量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解析: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可主张以下赔偿:(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实际损失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生产延误、原材料浪费等,可要求乙公司赔偿。

(3)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未能实现的利润,可要求乙公司赔偿。

综上,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与赔偿案情简介: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在经过丁家门前时,将丁家饲养的狗撞伤。

丁家要求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丙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丁家遂将丙某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1. 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丁家可主张哪些赔偿?解析:1. 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丙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丁家狗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丁家可主张以下赔偿:(1)医疗费:丁家狗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检查费等,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误工费:丁家狗受伤期间,丁家因照顾狗而未能从事正常工作,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案例及解析汇总(3篇)

法律咨询案例及解析汇总(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发现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遂于2018年4月30日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李某询问,公司是否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试用期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试用期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试用期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本案中,公司认为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属于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租赁期满后,张某提出续租,但李某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拒绝续租。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续租义务。

张某询问,他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履行续租义务?【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履行续租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本案中,李某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拒绝续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各种法律案例解析(3篇)

各种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乙方交付产品时,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于是,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50万元预付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解析(一)乙方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1)继续履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2)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3)赔偿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5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1. 继续履行合同,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2. 采取补救措施,修复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3.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50万元预付款。

教育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教育法律案例及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本文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例名称:某市中学生A与B因校园欺凌引发的纠纷(二)案情简介:中学生A与B因琐事发生争执,A纠集他人对B进行殴打,造成B受伤。

事发后,B的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学校表示愿意配合,但B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A与B进行教育、管理,并承担对学生B的赔偿责任。

2. 学生与家长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家长之间形成监护关系,家长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对受伤学生B承担监护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3.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家长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B的权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导致学生B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生A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A纠集他人对B进行殴打,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家长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对受伤学生B承担监护责任,但由于B的受伤并非家长故意造成,故家长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题库解析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题库解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租乙房屋,租期一年。

租赁期间,甲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发现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认为,乙作为出租人,无权干涉其转租行为。

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因此,甲在未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丙,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总价款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乙未支付全部价款。

后甲以乙未支付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乙认为,甲在未通知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

请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全部价款。

但乙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甲在乙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甲有权解除合同。

三、案例三: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

后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请问,乙公司能否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前,破产债权人有权依法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法律创新案例解析题库(3篇)

法律创新案例解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迅速崛起。

然而,网约车司机作为新兴的职业群体,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网约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侵权事件,却难以维权。

【案例解析】1. 判断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2)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3)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在网约车行业中,网约车司机接受平台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并从平台公司获得报酬,因此,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措施(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司机的基本权益。

(2)建立行业规范。

政府部门应制定网约车行业规范,明确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事项,规范行业秩序。

(3)加强侵权事件处理。

对于网约车司机在工作中遭遇侵权事件,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题目】1.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简述理由。

2. 针对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二、案例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创新【案例背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案例解析】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2)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创新之处(1)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教育法律热点案例解析(3篇)

教育法律热点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一系列教育法律热点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折射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现状和挑战。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法律热点案例,对其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法治体系提供参考。

二、教育法律热点案例解析1. 案例一:某地“择校风”引发的纠纷背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择校风”,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名校,不惜花费巨额费用购买学区房,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学校招生秩序。

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公平的担忧。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家长为了孩子教育权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学校招生秩序,违反了我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公平的规定。

同时,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也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导致“择校风”愈演愈烈。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建议:加强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学校和社会对教育公平的认识;完善招生制度,规范招生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教育公平。

2. 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背景:2018年,某地一名教师因体罚学生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涉事教师被当地教育部门开除,涉事学校也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教师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建议: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将师德表现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民办学校乱收费现象背景:近年来,我国民办学校发展迅速,但部分民办学校存在乱收费现象,损害了学生和家长利益。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涌因与赵某发生纠纷,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

2001年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观要件:故意。

(2)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刘涌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指使他人持刀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次,刘涌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死亡,仍故意实施;再次,刘涌的行为具有主体要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1)关于刘涌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本案中,刘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刘涌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犯罪动机:刘涌的犯罪动机是否恶劣;②犯罪手段:刘涌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③犯罪后果:刘涌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④犯罪情节:刘涌的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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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

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

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解析: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才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没有交付,房屋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

2、赵某应归还给王某4万元房款。

3、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王某与李某之间订立制作家具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家具作为这个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后即发生风险转移。

案例二:2003年7月20日,甲公司(需方)与某外国公司(供方)签订一份买卖高压聚丙烯合同。

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价8500元,共计货款425万元,交货日期为2003年11底,需方应将货款于2003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经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请问:1、需方可行使何种权利?2、需方行使改种权利时需要履行何种手续?3、供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使得需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解析: 1、需方可以根据供方已经濒临破产的情况,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由需方主张并负举证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3、供方应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及时的给付货物,使需方确信其有诚意和能力履行合同。

案例三:李某经营的饭店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

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

此时,曾某也有一饭店要转让。

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店,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店为由向李某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而曾某却在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

随后,曾某又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合同,造成李某的饭店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

当李某得知曾某的所作所为后,认为自己在饭店转让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损失完全是由于曾某的行为所致,要求曾某赔偿损失,曾某不同意,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曾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违反了,则违反了什么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是什么?2、曾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如果不需要则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解析: 1、曾某违反了合同义务,他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先合同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曾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未订立,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曾某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四、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

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

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解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牛 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

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案例五: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解析: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案例六: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现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解析:(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

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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