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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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法发[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法发[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2月6日法发〔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从即日开始,请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呈报单位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印发〈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将各地截至2005年10月31日前,达到选升标准的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并于2006年4月底前,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德才表现优秀,现等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法官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向上选升一级等级:(一)厅长级的法官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担任部门领导正职的审判员,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2年、任正副厅长职级时间满4年、工作年限满24年的,或者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高级法官。

2.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和担任部门领导副职的审判员、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工作年限满28年的,或者任二级高级法官时间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高级法官。

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定

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定

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促进检察机关检察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下设的分院和派出机构。

检察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依法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党和国家的领导,贯彻党的干部政策,保证检察机关检察官队伍的公正、专业和稳定。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检察官等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二)绩效考核和工作实绩导向的原则;(三)按照职务需要和专业技能的原则;(四)人岗匹配、人才选拔和使用的原则;(五)人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三章检察官等级评定条件第五条检察官等级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素质:要求检察官具有忠诚党、忠诚国家、忠诚人民的政治品质;(二)业务能力:要求检察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较强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三)廉洁操守:要求检察官廉洁自律,廉洁行政,具备较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四)工作业绩:要求检察官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能够熟练开展检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五)岗位需求:要求检察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符合所在岗位的需要。

第四章检察官等级评定程序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申报:检察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二)审查:检察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三)考核: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工作情况、业绩表现、考核评价等进行综合考核;(四)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对检察官进行等级评定;(五)公示: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检察官名单进行公示;(六)公布:将通过等级评定的检察官名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布。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第五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

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法官按期晋升实施方案

法官按期晋升实施方案

法官按期晋升实施方案一、背景。

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其职责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因此,对法官的晋升制度和方案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法官晋升存在一些问题,如晋升标准不够明确、评定程序不够规范、晋升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官也能够获得晋升,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三、法官按期晋升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法官按期晋升实施方案:1.明确晋升标准。

制定明确的法官晋升标准,包括资历、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法官才能获得晋升机会。

2.规范评定程序。

建立规范的法官晋升评定程序,明确评定流程和标准,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客观。

3.建立晋升机制。

完善法官晋升机制,包括定期晋升、竞聘晋升等方式,鼓励优秀法官获得晋升机会,激励其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4.加强培训和考核。

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为其晋升打下良好基础。

5.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法官晋升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晋升程序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不正当晋升现象。

四、实施效果预期。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我们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提高法官素质。

明确的晋升标准和规范的评定程序可以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2.优化司法环境。

建立健全的法官晋升机制可以激励优秀法官获得晋升机会,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增强司法公信力。

规范的晋升程序和监督机制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

五、总结。

法官按期晋升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当前法官晋升存在的问题,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优化司法环境,增强司法公信力而制定的。

希望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能够为我国的司法体系带来积极的变化,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一.法官晋升晋级制度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四等十二级,一级高级法官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

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

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

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检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其晋升岗位和职级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激励法律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检察工作的高效运转和持续发展。

通过对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检察体系的运作方式和规律,为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借鉴和指导。

本文将就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背景、运作方式、影响与意义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完善和优化法律检察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json"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阐明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背景、运作方式以及影响与意义的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并提出一些建议与改进方向。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其背景、运作方式以及对司法系统和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法检序列晋升制度,希望能够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效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

同时,也旨在引起社会对司法人员晋升机制的关注,提高对司法公正、效率和稳定的认识,促进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正文2.1 法检序列晋升制度的背景法检序列晋升制度是指在司法体系中,法官和检察官通过一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序列逐级晋升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法检序列晋升制度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稳定运行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还关乎到司法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专业素养的提升。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检序列晋升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过去,晋升制度主要依据的是工作年限和资历积累,但这种过度依赖资历的制度容易导致僵化和保守,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和激励人才的积极性。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第五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

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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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
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
特别选升。

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省法院、检察院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市(州)级法院、检察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县级法院、检察院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四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长春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一级法官、检察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长春市所属区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院,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代选升;晋升三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择优选升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择优选升的等级、数量、人选等提出初步方案,报省委组织部。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进行组织考察,对拟晋升等级人选在考察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征求省委政法委意见;根据干部管理
权限,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
况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等级晋升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省委组织部向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印发任职文件,由省法院或检察院党组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
就择优选升的等级、数量、人选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市(州)党委组织部。

(二)市(州)党委组织部会同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进行组织考察,对拟晋升等级人选在考察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征求市(州)党委政法委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就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等级晋升人选,并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批。

(五)市(州)党委组织部向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印发任职文件,由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后,报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备案。

第十三条铁路、林区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由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审批;各级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由本
院党组审批,按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考察并公示、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备案等程序进行,组织考察时需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

省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和铁路、林区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市(州)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在法宫、检察宫等级晋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职数晋升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等级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等级晋升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等级晋升;
(五)突击晋升职务等级;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七)其他妨碍等级晋升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决定,由审批机关或上一级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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