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办奶粉采购规章制度-医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奶瓶、奶嘴及奶粉管理制度

奶瓶、奶嘴及奶粉管理制度
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参照我国{国家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母乳代用品,系指6个月以内婴儿喂
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
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
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二、所需奶瓶、奶嘴及奶粉由科室提出申
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勤专人从零售
渠道购买并保管,购物小票和发票分
别由奶粉管理者和库房装订保存。
临
床科室使用由科室护士长到库房领
取。
三、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
食品、卫生等法律、法理、储存和分
发。
四、库房负责对本院奶瓶、奶嘴及奶粉进
行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储存和分发。
五、在产科、儿科门诊、病区和公共区域
展示宣传母乳喂养好处的内容,严禁
本院员工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六、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
赠送的产品、礼品样品,以及样品展
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候、以及低于市场价出售的母乳代用
品、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提供
的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以及资助
培训、会议等。
七、不得向外提供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
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
八、医务科、护理部对母乳代用品的使用
管理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全院通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
科室及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母乳代用品选购规定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规定。
如下
●我院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爱婴医院与母乳喂养的,相关工作的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管理职能的落实,包括母乳喂养专项工作。
●我院为“爱婴医院”创建单位,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
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确保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有医院统一提供。
●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和赞助,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
料,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及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我院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指定部
门采购,由临床科室领用。
●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及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且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为了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权益,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市场,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销售范围和对象的限制是关键的一步。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所,如医疗机构、药店等,并且禁止在一些不适宜的场所进行销售,如母婴用品店、超市等非专业医疗场所。
同时,销售对象也应加以明确,严禁向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员推销母乳代用品。
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标注。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提倡母乳喂养”的字样,以及母乳喂养的优点和重要性。
同时,对于产品的适用年龄、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也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予以标注,不得有任何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也是重中之重。
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夸大产品功效、贬低母乳喂养、诱导消费者放弃母乳喂养等不当信息。
此外,禁止通过免费赠送、折扣、抽奖等促销手段来推广母乳代用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选择。
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充分了解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强行推销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于违规推销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在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内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馈赠和赞助,医务人员也不得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特定品牌的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对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参照我国《国家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的母乳代用品的馈赠和赞助。
二、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
从零售渠道购买,具有购物的及小票。
三、购买母乳代用品购物小票和分别由奶粉管理科室(复印件)和财务科(原件)装订保存。
四、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许可。
五、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指定部门采购,由临床科室领用。
指定新生儿科保管,如产科需要,到新生儿科领取。
六、新生儿科负责对本院母乳代用品进行管理,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医院代乳品销售管理办法

医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卫生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医护工作人员向产妇及其家属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 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第五条医护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六条医护人员及其他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七条本院工作人员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不得在院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 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八条本院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 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 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九条本院职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可给予警告及处分,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辅助食品: 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 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 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 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 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 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 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概述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2.1 许可条件2.2 许可流程2.3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 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规范3.1 销售渠道3.2 销售标签和说明书3.3 销售促销活动3.4 不良反应报告和召回4. 母乳代用品销售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4.2 监督职责4.3 监督执法措施4.4 违法处罚5. 附件5.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5.2 许可证样本5.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5.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附件】: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条件:指母乳代用品销售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2. 许可流程:指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 不良反应报告:指销售母乳代用品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报告。
4. 召回:指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1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背景和需求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1.3 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2.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法规的依据2.2 公平竞争原则2.3 保护消费者权益2.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许可和准入管理3.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3.2 许可的程序和流程3.3 许可的对象和范围4.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4.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要求4.2 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4.3 产品召回的管理和执行5.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宣传和促销管理5.1 宣传资料的内容和准确性5.2 促销活动的合规和规范性5.3 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6.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监督和执法6.1 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2 监督执法的方式和方法6.3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2所涉及附件】:1.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质量监测标准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措施执行要求【2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指申请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需要满足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键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保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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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的管理,给婴儿提供安全的母乳代用品,依照母婴保健法及爱婴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由医院统一购置母乳代用品,提供给科室使用。
一、婴儿母乳代用品的配置及喂养由护士操作完成,外购母乳代用品由
医院采购办管理并执行;
二、科室根据母乳代用品的需求量,由使用科室护士长通过物资信息系
统在网上提交采购申请;
三、采购办接收科室申请信息后通知供货公司(招标后引进的惠氏、雅
培、雀巢的经销公司)进行配送,不接受公司的馈赠及赞助;四、采购办通知科室领取母乳代用品,查看母乳代用品的有效期,办理
验收出库手续;
五、采购办留存发票复印件保存,科室领用信息在物资信息系统查询。
六、本规定自20 13 年 10 月 1日起执行。
外购母乳代用品的流程
科室护士长在物资信息系统提交母乳代用品申请数量
采购办接收信息后通知供货公司进行配送
采购办通知科室领取母乳代用品,办理验收出库手续采购办留存发票复印件保存,科室领用信息在物资信息系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