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讲义
2019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备考必看

2019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备考必看一、考情综述: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
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使用水平实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三、备考注意事项:因为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使用水平,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增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
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
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
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充足的重视,即时对知识实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能够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实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9海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法律知识:民法高频考点提炼

2019海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基法律知识:民法高频考点提炼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的法律法规部分占据的分值仍然是比较高的,考查方向主要围绕着这几部法律展开:宪法、刑法、民法、治安处罚法。
从考查角度来看,侧重于考查新法。
比如2017年和2018年两年内出台的监察法、国家安全法、修法修正案、国歌法等都有涉及。
其中,宪法和民法通则的修改内容更是出现多次。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民法本来就是考查的重点,此次修改更使得这部最贴近人民生活的法律成为高频考点。
本文将结合此次修改,对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民法考点作出部分预测。
一、理论考点1.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6.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

《法律基础》复习要点《法律基础》考试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及其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起源:①法是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②法是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
③法是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
4、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物质制约性);★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其他因素,像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5、我国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发端于英国;◆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的形成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法的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官的权限不同。
前者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后者的法官则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2019年公务员考试讲义《军队文职公共科目》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

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理论攻坚-法律(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1.概念1.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判断】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三、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前提。
(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1.法的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3.法的溯及力。
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3篇

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3篇2019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12019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精析——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思想等问题。
对于事业单位考生来说,掌握一定的法理学知识是必要的,因为在职业生涯中,或多或少会接触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出发,以事业单位考试的要求为指导,分析法理学的考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规定的行为准则,而道德是个人内心的原则。
两者间通过人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产物之一,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法律哲学是对法律学科中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是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有三种:逻辑分析、归纳和历史研究。
二、法理学的主要流派法理学主要包括三个流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合法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强调道德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不受人为规定的影响。
实证法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法律应该也是不断地因应社会发展而变革的。
合法主义法学派:法律行为应该基于法律规定。
法律作为一种客观的事物,应该完全遵循法律的规定来制定。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 合法性原则: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2. 公正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应当平等地适用,而不受任何不平等的因素影响。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法律应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公民和组织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并可以通过庭审和仲裁来处理纠纷。
四、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政治和法律两个领域的交叉部分,由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形成的中央的和地方的法律规定。
5、法律运行法律运行是法律制度的实践。
正义不仅涉及实现公正以及公共利益最大化,还涉及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及不断改进、改进政策。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命题热点分析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门抽象学科,这些基本理论⽤来指引各个部门法。
它的热点主要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法的分类、法的作⽤、法的渊源、法的效⼒、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知识等。
考点知识精讲 第⼀节法的概述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的⾏为及⾏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的社会)或⼈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标为⽬的的⾏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们如何⾏为作出了明确的指⽰。
法通过告知⼈们可以做什么、禁⽌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们的⾏为进⾏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某件事⽽制定的,⽽是针对⼀类⼈、⼀类事⽽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法的⽅式主要是两种:⼀是制定;⼆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们可以作或不作⼀定⾏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作或不作⼀定⾏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由。
义务意味着⼈们必须作或不作⼀定⾏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们必须作出⼀定⾏为,后者要求⼈们不得作出⼀定⾏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式调整⼈们的⾏为,因此,⼈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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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讲义法的概念和本质(简述)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详述)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的首要特征是: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这一特征使得法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与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力相贯通的。
3.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
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而且,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
法的规则或规范的分类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的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
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二、法的形式(一)当代中国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同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部分事项的专属立法权,即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以下10种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⑴国家主权的事项;⑵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⑷犯罪和刑罚;⑸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⑺民事基本制度;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⑼诉讼和仲裁制度;⑽必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10种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两个:一是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二是行政的职权立法,即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
此外,立法法第9条规定还规定了对行政的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上述10个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城市;⑵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2)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称为经济特区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