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1)

合集下载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一、收入概念的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引申轨道交通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引申轨道交通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
出 , 必 要对 财 税 差 异 处理 出 台 明细 规定 投 资 完 成 额 中扣 除 (因 为试 车 收 入 已抵 有 或指 南 。本 文对 在 建 工 程试 运行 收 入 的会 补 了 全 部 试 车 支 出 ) 相 反 , 果 试 车 支 。 如 计 处理 和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及 差 异 进 行 分 析 , 出大 于 试 车 收 入 而 发 生 的净 损 失 , 应 作 则 为待 摊 投 资 完 成 额 , 与 其他 各 项 待摊 投 并 资一 起 分 摊 计 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成 本 。
售 收 入 或按 预 计 售 价 冲 减 工 程 成 本 。 文 ) 二 条 规 定 : 业 在 建 工 程 试 运 行 发 原调 整数 ; 第 企 如果试运行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因 此 ,在 收 到 试 运 行 收 入 时 ,借 记 生 的 收 入 , 并 入 总 收 入 予 以 征 税 , 不 和 税金 后 为 负数 , 调减 当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பைடு நூலகம்应 而 应 “ 行存 款 ” 科 目 , 记 “ 建 工 程 ” 银 等 贷 在 科 能 直 接 冲减 在 建 工 程成 本 。 目。工 程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况 时 , 记 “ 定 借 固 资 产 ” 目, 科 贷记 “ 建 工 程 ” 目。 在 科 得 额 ,那 么在 建工 程 转 为 固定 资产 后 , 会
理 规 定
运行阶段共生产 包装袋 2 0万个 ,发生成
( 税 价 ) 含 。 该 公 司会 计 处理 如 下 试运行成本 :
00 0元 , 售 后 取 得 款 项 2 ,0 销 34 0元 因此 , 申报企业 所得税 时 , 在 应将 在 本 1 ,0
取 得 的 试 运 转过 程 中 形成 的 、 能够 对 外 销 生 的成 本 计 价 。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用售后 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 的商 品按售价确认 收入 , 回购的
协议价款 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 间内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 , 以分期 收款方 式销售货 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 收入 的实现 。 由于在 会计和税 法上 收人确认时间的不 同 , 导致企业 收入 的不 同。 会计遵
制度解读 IO IYI E P E A I N LC P NT R R T TO
收人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中国矿 业大学管理学院

陈思轶 30 0 30源自0 6. 34 4 6 .4 3 4

销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处 理 的差 异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 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按期计 提利 息, 计入财务
否符 合“ 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条件 , 都必须 申报 缴纳所得税 。因此 , 在纳税 申报是调增销售 收入 , 同时调增销售成
本, 其差额为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 ;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 销售商品按售价
上只 以各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 , 因为税法从 国家的角度来看 , 企 业各期收到的款项 即实现的收入 , 并不考虑利率对 收入 的影响 。 [ ]0 0 月 1 例1 2 1 年1 日,甲公 司采用 分期 收款方式 向乙公 司销 售大型商品一套 ,合 同规定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为9 O 0 万元 , 分 三次于每年1 月3 日等额收取。 2 1 在现销方式下 , 该商 品不含增值 税
商业折扣的销售总额人账 ,且 在总额法下要设置 “ 销售折扣与折 让 ” 目以反映发生的商业折扣 , 科 而在净额法下商业折扣无需在会 计记录上反映; 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 , 即以不扣除现金折扣 的销售 总额人账。税法 中规定 ,商业 折扣采用净额法与会计上 的规定相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滞机职工薪B1.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新州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I,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州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含全职、款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支配和限制卜.,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供应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昭,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供应应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研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焚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据企业年金支配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脸费。

以购买商业保隆形式供应应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枳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化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供应应职工运用、为职工无偿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运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r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现金形式的劳动册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其次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辙”,是指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商品房预售办法使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销售未完工产品,二是销售已完工产品,本文主要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这两个阶段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差异以及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前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周期长、投入大等方面,如果只凭借房地产企业的两种资金类型,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无疑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预售管理办法使预收款成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中重要的资金保障,这不但能够缓解项目长期开发成本的投入压力,还能够进行项目贷款的偿还,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售阶段收到的预收款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先确认为一项企业负债,待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环节,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样就形成企业税会之间的差异。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的确认条件,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可能是时段(履行履约义务过程中发生)也可能是时点(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判,按时段还是时点来确认收入,实务中有着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预售商品房不满足企业边履约客户边受益、客户控制商品和在建的商品不可替代等条件之一,应认定成需要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业务,对于收入的确认需要在获取控制权时进行。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客户支付房款,房地产企业并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房屋的控制权未转移,因此企业应将收到的预收款作为一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未正式签订合同前在“预收账款”中核算,合同一旦正式成立,要将“预收账款”结转至“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核算的是没有履约义务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必须以履约义务为前提),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每个项目单独设置“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并根据客户名称和预定的门牌号设置辅助核算,收取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签订预售合同借记:“预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两者的目标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

本文就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税收实施细则等,税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而会计核算则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2、征税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征税对象不同。

税务处理以国家税收为目标,而会计核算则以企业为目标。

因此,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业务活动在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误估。

3、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不同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以税法为准,而会计核算则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税法认可的费用、成本、减免等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在计算税费时会产生差异。

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影响由于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可能会产生差异。

这些差异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企业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税负风险会加大,也会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对象。

三、解决办法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了解税法法规企业需要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中不断学习了解税法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税法而产生损失。

2、合理应用会计准则企业在核算账目、报表时需遵循会计准则,在核算期间应合理应用会计政策,将每种业务让不同的部门进行对比,从而确保对账合理、透明。

3、申请税务协调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协调,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协调,避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以上是解决办法,企业在管理、经营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并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入手实现“和谐”发展。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

【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

【每日一税】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一)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 P 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自202 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由于PPP项目的特点和相关指引的缺乏,税务部门目前尚未就PPP项目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所得税处理出台专项指引,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尽相同,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具有一定的争议。

一、新收入准则下PPP项目公司会计处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对PPP项目合同、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社会资本方的建造服务收入确认、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核算模式等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释。

(一)PPP项目合同、PPP项目资产、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概念定义 1、PPP项目合同——需要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注意】(1)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1) 、收入概念的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
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

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日常活动”标准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这就是说,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等其他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

因为: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所得来源也趋于多样化、不规则化。

例如,企业除了一般的生产经营收入外,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性投资所得,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而获得的所得等等,这些收入都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如果这些收入都不计入收入总额,那么必然会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源流失,也会使税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第二,对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有损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偶然所得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负税能力,对于两个收入数额相同的人,对一企业因是取得日常活动收入而多课税,而对另一企业因是取得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不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同时,对于由于有临时或不规则收入而有较多所得的企业,如果课征和所得少的企业同量的税收,这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这样会损害税制公平,减弱所得税的调节机能。

第三,仅对日常活动收入征税,不符合“扩大税基”的税制改革方向。

从世界各国所得税立法采用的应税所得概念看,大部分采用包括型所得概念,对
临时、偶然所得征税,征税所得范围广于限制型所得和交易型所得的概念,但小于“ S ------- H ---- S所得概念”,只对日常活动收入、连续性所得征税是
一种遵循“周期说”的限制型的所得概念,从理论上的所得源泉说向资产增加说的推移一般是常见的。

我国税制改革也是本着扩大税基的方向,我们已不再固守“周期说”的应税所得概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