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的认定
【税会实务】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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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
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与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与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10.1.1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证公字〔2011〕5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企业关联关系”指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控制或协调方式拥有或参与控
制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权力构成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鉴定企业关联关系存在,除参照上述规定外,又视具体情况同时综合考虑以
下因素:
一、从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方面:投资者或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股份,或者
直接或间接参与其治理结构或经营管理。
二、从经济责任方面:投资者或企业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存在财务支持、财务联系、定价商贸关系、长期供货关系等。
三、从其他合作行为方面:投资者或企业依照约定参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的筹资活动,或者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方面有具体合作
事项。
以上因素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投资者或企业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间的实质关系,根据
不同情况选取的重要因素有所差别,确定企业关联关系的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点:
1、投资者或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股份超过5%;
2、投资者或企业拥有控制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组织机构的核心权力,如决策权、提
案权、推举权、投票权等,控制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成员超过5%,或参与关
键管理人士的挑选、调任与解聘;
3、投资者或企业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存在财务帮助、物质帮助、技术服务、长期
供应等各种形式的行为;
4、长期筹资变现;
认定企业关联关系的标准应聚焦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具体情况,把握
实质性内涵,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管理权、责任权、合作行为等,以多种方式理顺企业间
的实质关系,努力消除变现关系的模糊性,做到“实事求是”。
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1. 会计准则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如果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持股比例认定: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也可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 控制关系认定:上市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4.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证监会及交易所通过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确定关联方,这种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联方的认定以及核查问题。
在实务中,券商、律师中介机构通常是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来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 实务操作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子公司(孙公司)是否作为关联方来披露,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情况下,子公司(孙公司)会作为关联方来披露,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原因,合并范围内的交易通常不作为关联交易来披露。
综上所述,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会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规定来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是IPO审查中的重点内容。
在处理关联方认定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
关联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实体之间的联系,它可以是实体之间的逻辑联系,也可以是实体之间的物理联系。
它是信息模型的基础,是信息技术的基础。
在研究复杂系统时,关联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系统是如何构成的,以及如何运作。
实际上,关联关系是描述实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方法。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实体之间的联系。
它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构建和管理实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关联关系在研究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复杂系统方面被广泛应用。
例如,社会关系是关联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中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如何影响社会的发展。
此外,社会关系还可以帮助我们研究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如何影响社会的发展。
另外,关联关系也在信息技术领域被广泛应用。
比如,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系统就是基于关联关系的,它可以将多个数据表之间的关系组织起来,从而更好地管理和查询数据。
此外,关联关系也可以用于社交网络中的人际关系,以及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总之,关联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实体之间的联系,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构建和管理实体之间的关系。
它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复杂系统方面被广泛应用,并在信息技术领域被广泛应用。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即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1、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参考.docx
四、关联方的披露。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有关关联关系与关联方的法律法规及总结一、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深交所上市规则(一)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10.1.3条第(一)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关系的判定方法

关联关系的判定方法
1. 看行为呀!比如说你和一个朋友,他总是在你需要帮助的时候第一时间出现,这难道不是一种关联关系吗?就像小明和小红,每次小红生病,小明立刻去买药照顾,这关系不密切才怪呢!
2. 观察兴趣爱好呢!要是你们都喜欢一样的东西,那关联肯定不小。
就像小李和小张都痴迷于动漫,经常一起讨论动漫情节,这关联多明显呀!
3. 看看有没有共同的目标呀!当你们为了同一个目标努力时,这关系肯定不一般呀。
好比小王和小赵为了一起考上好大学而互相鼓励加油,这就是很强的关联关系啦!
4. 注意彼此的情绪影响啊!如果你开心他也开心,你难过他也难过,这不是关联是什么?就像小强不高兴,他的好哥们小虎也跟着闷闷不乐,这关系还用说吗!
5. 交流的频繁程度也很重要哦!天天聊天的人关系能不好吗?比如说娜娜和莉莉,整天都有说不完的话,她们的关联深着呢!
6. 对方对你的了解程度也能体现关联呀!他要是特别了解你,那肯定关系很近呀。
就像阿伟对阿芳的喜好了如指掌,这就是深深的关联啊!
7. 再看看有没有互相支持呢!在困难的时候互相扶持的,那就是有关联呀。
比如阿强在事业低谷时阿珍一直陪伴鼓励,这关系铁得很!
8. 共同的经历也是判定关联的重要一点!一起经历过很多事情的人,那关系肯定不简单啊。
就像阿辉和阿敏一起经历过风风雨雨,他们的关联毋庸置疑!
9. 直觉也能告诉我们呀!有时候感觉就知道和这个人关系不一般。
嘿嘿,就像你遇到一个人,莫名就觉得和他特别合拍,这就是一种关联呀!
总之,判断关联关系的方法有很多,要多方面去观察和感受呀!如果有很多方面都符合,那这关联关系肯定是妥妥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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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会计中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注意这些不是关联方关系的条件。
二、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认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母系社会)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母企业)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兄弟企业)
3、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女婿企业)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父企业)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排除项: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认定中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法人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关联自然人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偶)
3、直接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姨夫)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三族)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被认定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被认定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政部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