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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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

(三)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 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3.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内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 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医院学分认定标准

医院学分认定标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依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初级职称Ⅱ类学分25学分;中级职称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高级职称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认定标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认定标准注:院内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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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纪 是 信 息 时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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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聊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授予范围: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II类学分授予范围: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三)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四)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省级刊物 5、4、3学分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省(部)级课题 10、8、7、6、5学分市(厅)级课题 8、6、5、4、3学分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20、l9、18、17、l6学分二等奖l5、14、l3、12、11学分三等奖10、8、7、6、5学分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一等奖l0、8、7、6、5学分二等奖9、7、6、5、4学分三等奖6、4、3、2、1学分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第一、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该阶段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

(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

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

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7.学历(学位)教育:(1)经医院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完成当年授予25学分。

(2)经医院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I类学分3分,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年度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向科教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

科教处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医院将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为其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当年度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

9.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学分。

(二)II类学分l、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合格,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学习由全国、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市级刊物 4、3、2学分内部刊物 3、2、1学分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

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学分。

译著按每l,500汉字授予1学分。

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8、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9、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l0学分。

上述II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科教处负责审查备案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登记册》原则上由卫生技术人员凭证登记,医院审核、确认,并进行年度验证考核。

《登记册》的学分类别、登记方式要与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相一致。

医院在审核学分原始佐证材料时,要把经审核合格的、不同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验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三)医院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技术档案。

五、考核(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

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科室和主要负责人工作任期目标,作为年终考核和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考核制度。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六)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l2月31日。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六、奖惩(一)医院将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聊城市人民医院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办法聊城市人民医院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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