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学分授予有8种:
①国家级.
②市级.
③区县级.
④单位.
⑤专项备案.
⑥教育基地.
⑦医疗卫生单位组织.
⑧自学等.
二、2类学分有不同:
Ⅰ类学分:①国家级.②市级.③单位组织的;
Ⅱ类学分:①区县级.②单位自管.③自学;
三、学分授予办法:
⑴.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
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可以互相替代.
⑵.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
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2类学分所占比例又根
据医院的级别分为:
①.三级医院:10分(Ⅰ),15分(Ⅱ);
②.二级医院: 7分(Ⅰ),18分(Ⅱ);
③.一级医院: 5分(Ⅰ),20分(Ⅱ);
四、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①单位自管项目,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②自学,应有学习计划,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
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千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③现代远程继医教:城八区不超过6学分。
五、学分登记:
市级学分用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
IC卡由本人保存;《市卫技人员继医教学分登记册》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国家级继医教学分证书》登记学分、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可授予25学分。
学分每年由单位管理、审验、认定。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及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为我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副高及以上人员I类学分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中级及以下人员I类学分5分,II类学分20-25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 学分类别及授予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2.1 I类学分2.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1.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1.2.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1.2.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1.2.3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2.1.2.4 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2.2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生效日期]:2006-11-01[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1. 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 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 I 类学分和 n 类学分两类。
4.1.1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或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 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 学分规定4.2.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 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20 学分。
4.2.2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 I 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
4.2.3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 I 类学分可替代 II 类学分,但 II 类学分不能替代 I类学分。
4.2.4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 25 学分。
4.2.5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 (含出国进修) 满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
4.3 学分授予标准4.3.1I 类学分4.3.1.1 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 3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4.3.1.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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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附件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着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
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全年不超过10学分。
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学习时间为每年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卫生人才分中心交通路线
乘车路线:306路,640路,126路,75路,专111路,486路,682路,红领巾公园站下车,南走约460米;95路,112路,115路,595路,605路,419路,488路,615路,635路等公交车,慈云寺站下车,北走约500米。
如开车请导航至“朝阳区八里庄派出所”,北行约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