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
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完善基层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X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是指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聘用的,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员;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是指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行政村指定的,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和协
管员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定岗定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建设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
下,在每个乡(镇、办事处)依托乡镇政府驻地建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站长由乡(镇、办事处)领导兼任。
交通管理服务站应指定不少于2名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管理员应当有专门办公室场所,实行集中办公。
第五条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每个行政村依托村(居)委会建立交通管理服务室,聘用1至2名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可以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
第六条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应当统筹解决交通管理服务站日常办公、人员经费,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具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从事执法及涉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交通管理服务站主要工作:
(一)贯彻上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的管理;
(二)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对辖区内危险路段、事故隐患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指导各村(居委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协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打击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员超载、拖拉机或低速货车违法载人以及占道打场晒粮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六)对辖区内机动车、农用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排查,督导审验、挂牌和办证;
(七)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统一建档管理,加强培训和检查考核。
第九条交通管理服务站站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落实并积极组织各项交通安全活动,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定期组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召开工作例会,认真分析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和交通安全隐患,确保辖区各项交通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三)每季度组织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四)每年对本年度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五)协调工作站运转所需的经费开支,确保辖区内各项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交通管理服务站领导下,积极维护本乡(镇、办事处)的道路交通秩序,对辖区内道路上的易堵易乱点段加强疏导管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辖区内县、乡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隐患点段进行排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建立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台账,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
(四)定期向各村(居委会)下达安全教育、隐患整改等工作任务;
(五)督促各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落实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
责:
(一)建立本村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事故台账及宣传活动档案,及时掌握本村机动车辆、驾驶人底数及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