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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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停车场数量众多。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管理和监督停车场的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

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8元,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按1小
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按照每半小时递增收费。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停车,室内停车场还提供按日计费服务,小型车辆每日80元,大型车辆每日120元。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同样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

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按
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按照每半小时递增收费。

室外停车场也提供按日计费
服务,小型车辆每日50元,大型车辆每日80元。

另外,对于特殊车辆的收费标准,如摩托车、电动车等,室内停车场每小时收
费2元,室外停车场每小时收费1元,每日收费20元。

对于残疾人车辆,免费停放。

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市民和游客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停放车
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

同时,停车场管理方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收费公正合理,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总之,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
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南宁市的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南价格[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0〕39号)各停车保管场(点),广西申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自行车、摩托车是我市广大市民出行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成为市民新兴的交通工具且日趋增多。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有效引导车辆停放和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有序规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适用于我市市区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公共广场)、市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文化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

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

二、上述范围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

各停车场(点)的设立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

车辆停放保管人员要佩戴明显的上岗工作证(牌),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收费时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提供给车主,不得无故拒绝车辆停放。

要加强防范措施,保障车辆安全停放。

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东站是南宁市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为方便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南宁东站设有停车场供车辆停放。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服务质量,制定了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收费标准:
0-2小时,免费。

2-4小时,10元。

4-8小时,15元。

8小时以上,按每小时2元计费。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停车收费标准:
0-2小时,10元。

2-4小时,15元。

4-8小时,20元。

8小时以上,按每小时3元计费。

3. 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0-2小时,5元。

2-4小时,8元。

4-8小时,10元。

8小时以上,按每小时1元计费。

4. 收费说明:
超过整点停车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整点停车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车辆进站后30分钟内免费出站。

5. 特殊车辆: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
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以上为南宁东站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方便车主朋友们出行,我们会不断优化停车服务,提高停车体验,欢迎大家踊跃提出建议和意见。

希望广大车主朋友们在停车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南宁东站的停车秩序,谢谢合作!。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使用者的权益,提高南宁市停车管理效率,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专门法规。

本办法所称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放过程中,停车场经营者向车辆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由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停放设施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并按照公示程序公布。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

二、收费方式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足够的收费支付方式,方便车辆使用者进行支付。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强制车辆使用者选择其中一种支付方式,并且不得收取非停车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三、诚信评价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评价,鼓励停车场经营者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通过评价结果,可以进行奖惩措施,提高整个停车服务行业的质量和效率。

四、收费管理1.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

收费标识应当包括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2.停车场经营者不得随意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标准应当事先向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批。

3.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收费机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停车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正规的发票等收费凭证,方便车辆使用者维权。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停车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行为将会取消相关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未经许可擅自收取车辆停车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省会,也是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随着城市的发展,车辆数量逐渐增加,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有效管理停车秩序,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特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8:00-22:00为收费时间,其他时间为免费停车时间。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电动车等),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3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60元/天。

3. 摩托车,每小时2元,最高收费10元/天。

三、免费停车政策。

1.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2. 公务车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免费停车。

3. 公共服务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免费停车。

4. 特定节假日,市政府规定的特定节假日为免费停车时间。

四、收费方式。

停车场将配备自动收费机,接受现金、移动支付、刷卡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市民缴纳停车费用。

五、监督管理。

1. 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路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

2. 市民可拨打12345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对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处罚措施。

对违反停车收费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严厉打击违规停车行为。

七、宣传推广。

市政府将通过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向市民广泛宣传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市民的停车意识和自觉遵守停车规定。

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停车体验。

希望全体市民共同遵守停车收费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整顿南宁市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南价[2000]1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整顿南宁市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南价[2000]1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整顿南宁市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整顿南宁市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价[2000]19号)
各城(郊)区计经(物价)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南宁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今年3月3日召开的局办公会议精神。

解决停车场收费管理混乱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为此,现对整顿南宁市停车场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城(郊)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原办理的所有机动车辆停车场收费进行清理,把投诉较多的违章车停放收费作为重点清查对象。

要求各停车场必须到市物价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二、各城(郊)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收费行为,并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的证牌核发、变更等管理工作。

三、各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并出具保管凭证及税务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请各城区物价局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南价[2000]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南宁市物价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结束——。

南宁饭店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饭店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饭店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饭店停车场是为了方便饭店客人和周边居民停车而设置的,为了维护停车场秩序和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特制定以下停车收费标准:
一、停车收费时间。

南宁饭店停车场的收费时间为每天24小时,全天候开放。

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都可以使用停车场的停车服务。

二、停车收费标准。

1. 普通车辆,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 小型客车,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15元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3. 大型客车,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4. 摩托车,摩托车每次停车收费为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5. 长期停车,对于需要长期停车的车辆,可向停车场管理人员申请月租车位,费用为每月500元。

三、停车收费说明。

1. 停车收费以小时为单位计费,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 停车场内严禁停放违章车辆,一经发现将会被处以罚款并拖车处理。

3.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禁止随意变道,禁止占用他人车位,违者将会被处以警告并被禁止再次使用停车场服务。

4. 停车场内设有专业管理人员,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

四、停车收费规定的调整。

南宁饭店停车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提前在饭店官方网站和停车场内公告栏公布,敬请关注。

以上即是南宁饭店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车主和客人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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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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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价
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

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
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
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
6
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它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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