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沪公发〔2010〕429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0〕429号各高校,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2010年上海世博会前,市公安局和市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上海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公发〔2009〕291号),为有效加强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确保世博会期间本市高校领域安全发挥了作用。
为进一步确保本市高校校车运行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公安局与市教委协商,现就加强上海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沪府发〔2009〕5号,以下简称《通告》)等规定,并结合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高校校车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经验,对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用以接送师生员工的自有或租用的面包车或大客车(不含7人座及以下的小客车),要按照“学校或运营单位负责,政府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高校校车安全防范能力,防止遭受恐怖袭击、极端行为破坏,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倾覆等重大安全事件,确保本市高校校车持续安全运行。
校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使用车辆经正常定期检验合格,且一年内未达到车辆强制报废标准;高校可以自有或租用车辆作校车使用,如需租用,应租用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乘车人站立;车辆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车辆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车辆安全管理条例学校是培育下一代合格人才的场所,中学生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创设优良、安全的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和谐、安全、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责任,每一位教职工都必须履行职责,也是社会、家长应尽的责任。
因此,自觉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要求,督促和制止违反本条例所列内容的行为,是全体师生员工和家长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出入校园的车辆管理分则第一条凡本校在职教职工的私家车(含汽车、摩托车等),必须自觉停放在学校指定的泊位,并检查刹车,关好车门窗,车主自行负责保管好车内物品。
第二条校内无固定停车位置的教职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学校的应停放在临时空闲的车位上,若无空闲车位则应驶离校园。
第三条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包括家长用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
前述两类车辆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由于学生人多拥挤,禁止汽车出入校门。
行政值班人员负有教育与管理责任,行政值班人员和门卫必须在岗加强这时段的疏导与管理工作。
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停放在进校东西大道和操场东侧水泥地上。
停放在其他位置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课间活动。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与学生上学、放学的高峰期错开,进入校内严格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如遇学生,主动停车避让。
违反上述规定条款而造成的一切损伤害事故,由车主负全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接送个别伤残学生、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的车辆,须经门卫、学生处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但必须遵守本章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自行车管理分则第六条根据交通法规及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规定,学校要求学生步行到校学习,确实需要骑车上学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学校的车辆管理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doc

项目编号:密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名称:所属专项: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公章)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执行期限:年月至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20 年月日编报要求一、内容说明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报告总体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获得的重要成果、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情况、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格式要求文字简练;报告的密级一般与项目任务书密级相同;报告文本统一用A4幅面纸,文字内容一律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三、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项目各课题绩效评价结束后,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参与单位编制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经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填报项目任务书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xxx/)在线填写,并由单位管理员审核提交专业机构审核确认。
填报完毕后,打印装订,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盖章后,报送专业机构。
涉密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不得在线填写,请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文档模板,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填写、打印及报送。
编写大纲一、总体进展情况1. 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对照项目任务书的目标和各项主要考核指标,阐明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实施、重要产出和成果等对专项整体进展、完成专项目标的贡献。
2. 项目重要调整情况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调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项目骨干变更、项目(课题)执行期变更等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
二、取得的重要成果及效益1. 取得的重要进展及成果介绍项目研究工作的重要进展、重要成果及应用前景。
2. 经济社会效益重点阐明项目研究对学科/行业产生的重要影响,对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的作用,以及研究成果的合作交流、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情况,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在项目中的实施情况等。
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代码:5053三、办理依据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2、《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2]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许可期限确认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3013]5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1、主体名称: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普陀区教育局。
2、审批权限:普陀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终审。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批准。
(二)审批内容本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使用的申请(三)、法律效率获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后,被许可单位可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校车标牌并运行。
五、审批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备注:上表中“√”表示此材料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024年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引言: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家庭的经济状况逐渐改善,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乘坐校车上下学。
随之而来的是对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的需求。
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2024年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本文将以制度化管理为核心,提出一套综合性的管理方案,以确保中小学校车安全运行的有序进行。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1. 校车驾驶员资质要求为确保校车驾驶员具备优秀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应强化其资质要求。
要求校车驾驶员取得相关驾驶证,并参加专业的校车驾驶员培训,通过相关考试后方可上岗。
重点培养驾驶员对校车安全运行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2. 校车的安全车辆科技设备安装车辆科技设备是有效防范校车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要求所有中小学校车配备车载GPS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以及安全警示设备等,以提高监控和管理能力,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3. 核定座位和登记制度校车的核定座位数量应该以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人数为基础,并参考国家相关标准。
每辆校车应明确登记学生的基础信息,确保座位使用安全和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4. 校车运行计划和路线规划每所学校应制定校车运行计划和路线规划,确保沿途学生的覆盖范围广泛且便捷。
同时,要与相关交通部门进行合作,确保校车与其他车辆的协调配合,减少交通拥堵。
二、加强校车安全教育培训1. 学生和家长安全教育学生和家长是校车安全的重要参与者,需要对校车安全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知识的讲座和培训,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校车驾驶员培训和考核校车驾驶员是校车安全运行的核心,需要定期进行驾驶技能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道德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监督1. 学校和交通部门合作学校和交通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机制。
交通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的抽查和巡视,对违规经营的校车严肃处理。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引言:校车安全管理是教育行业和交通运输领域重要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校车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校车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学生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校车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安全管理需要依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
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依法保障学生们的安全。
2.防范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校车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有力地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3.提高校车运营效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校车的运营和管理。
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校车的运行方式、班次安排和车辆维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校车运营的效率,保证学生们的准时到校和返家。
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校车司机的要求和培训校车司机是校车安全的关键保障。
制度规定校车司机应具备合法驾驶证和一定的驾驶经验,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校车的日常维护和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校、驾驶员和维修单位共同负责校车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设备完善和安全性能达标。
3.校车的定期检测和维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校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包括车辆主要部件的检查、润滑和更换。
校车维修单位需要具备合法资质,并按照制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4.校车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设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校车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设备,包括标志标牌、灯光、报警器等,确保校车在道路上的可见性和警示效果,提醒其他车辆减速和注意校车行驶。
5.校车的运行路线和班次安排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校车的运行路线和班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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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
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
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学生时,还应当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双跳灯),同时启用停车指示牌;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区县政府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
(园)长考核的范畴。
同时,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并定期组织应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从2016年9月1日起,本市新申请幼儿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必须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2〕55号)同时废止。